主題: 舊金山和平條約    rdrcntr:5640 關鍵字: 舊金山和平條約
張貼時間: 2012-08-06 15:52:37
黃昭堂著作 ip: X.X.X.X
內容:
舊金山和平條約

下文取自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的著作

全文請參閱,舊金山和平條約
林茗顯整理張貼

雖然有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日本的投降文件等,也有美國等所主張的歸屬末定論,以及對其持反對論者,但對於締約國來說,這是首次以具有明確的國際法效力的條約來加以規定的。由於該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故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及其請求權(要求的權利),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 領土的處理權。

在舊金山和約中,關於臺灣,還有一個特別應該注意的條款,那就是第二十六條,因為條文長,可分成三段來看:

(前段)「日本準備與簽署、或加入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且曾對日作戰或與曾為本約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的領土之一部分之國家而非本約簽字國者,訂立與本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和約。」

符合右記規定末締約國之中,「為聯合國共同宣言之當事國,而且曾對日作戰」的國家,為中華民國、蘇聯、波蘭、捷克,以及印度(20)。

而緬甸則符合「第二十三條所指國家領土一部分之國家」。日本有與這些國家締結和約的義務,而其應為兩國間的條約,且其內容必須與舊金山條約一致或在實質上為同樣條件。換言之,上述國家如欲依照上記規定,與日本締結和約,日本不得拒絕。中華民國的情形,如果拋開「中國」代表權問題不談,其與日本所締結的華日和約是符合前揭條款的。

如此,雖然日本與前述第二十六條前段所規定的國家,有締結和約的義務,但是此義務並非永久性而是有一定期限,過了此一期限後,日本即使不答應締結和約,也不受舊金山條約締約國指為違反條約。第二十六條中段有如下規定:

(中段)「但日本此項義務,將於本約生效後滿三年終止。」

因為此條約生效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故日本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即無這個義務。它在此期間內所締結和約的國家是印度和緬甸;在此期間內沒有締結和約的國家為蘇聯、捷克、波蘭,而現在,日本已與這些國家恢復了邦交(21)。前述條款中段的規定,並非完全除去日本與蘇聯等三國締結和約的義務,只是日本即使與這三國不締結和約,也不會受到舊金山和約締約國的責備。因此,日本與這三國之間,仍有締結和約的問題存在。

那麼,日本與舊金山和約非締約國之間,在期限以內、或是在期限過後所締結的和約,對於日本之締約對方是否給予利益呢?否定的規定,已見於前段,而其後段有更明白的規定:

(後段)「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 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

關於臺灣,舊金山和約中並無接受臺灣割讓的國家存在,因此,該條約締結以後,如果日本在與他國的和約中,規定將臺灣割讓給該國,那就違反了上述條文,而舊金山條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利權。因為如此,於該條約生效前所締結的華日和約中,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的條文,而現在(一九七六年)談判中的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也不得違反此一規定。

附錄:

舊金山和平條約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San Francisco, 8 September 1951
Initial entry into force*: 28 April 1952

Article 2 第二條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ticle 26 第二十六條

Japan will be prepared to conclude with any State which signed or adhered to the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f 1 January 1942, and which is at war with Japan, or with any State which previously formed a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namedin Article 23, which is not a signatory of the present Treaty, a bilateral Treaty of Peace on the same or substantially the same terms as ar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but this obligation on the part of Japan will expire three years after the first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ould Japan make a peace settlement or war claims settlement with any State granting that State greater advantages than those provided by the present Treaty, those same advantages shall be extended to the parties to the present Treaty.

舊金山和平條約(英文版)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華日和約」
於1952年4月28日簽署, 而於8月5日生效。

下文取自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的著作

全文請參閱,「華日和約」

吉田書簡的內容,於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在東京由吉田首相發表。國府則於十八日,由葉公超外交部長與駐臺北的日本在外事務所長木村四郎七會談,傳達了國府欲與日本締結和約的意向(2)。

二月十七日,日本全權代表河田烈與隨員一行飛抵臺北,翌日起即與中華民國全權代表葉公超開始了和平會議。但是,會議卻遲遲末有進展。比較舊金山和平會議在實質上只有三天,前後也不過五天,日華和平會議卻花了六十七天。其雖然也有條約適用範圍的問題,但是賠償問題似乎是使會議難以進展的最大因素。中華民國強硬要求賠償,說是如果不向日本索取賠償的話,則無法獲得中國大陸「國民感情」之諒解。對此日本不予承諾,一度中止談判,甚至考慮要撤回代表團。國府所以採取強硬態度,是因為期待美國參議院部分議員為中心的國府支持 者的支持。但是,因為美國參議院批准了舊金山條約,期待落空,國府的賠償要求不得不就此作罷(3)。但是在形式上,是國府決定自動放棄賠償要求,而且在議定書上,表示「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和友好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約第十四條A項第1款,日本國所應供給服務之利益」(議定書1b項)。如此,「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而於八月五日生效。

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 「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 都沒有規定。




馬英九: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政府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七個半小時,和日本政府在台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同年八月五日換文生效;「中日和約」可看作「舊金山和約」的延伸,內容宣示兩國結束戰爭狀態,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西沙、南沙的主權,並確認1941年12月9日以前中日間所有條約、協定都失效,包括馬關條約;他還強調,馬關條約簽署的對象是清廷,「清廷的繼承者就是中華民國政府」,這都很清楚代表台灣已回歸中華民國
高舉中日和約 馬英九:確認日歸還台灣馬高舉中日和約

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前駐日代表羅福全:
2007年阿扁要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曾經宣稱根據2758決議案,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美國隨即就此提出異議,日本、加拿大、澳洲等國也說這不符事實,8月13日,「潘基文回覆美國今後他不會再做如此表述」。由此可見美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合法代表,但是他們不承認台灣是其一部分。如此重大的事情,以往中國在聯合國都會爭吵,但那次中國不敢抗議。

羅福全(前駐日代表):台灣地位未定,馬曲解和約精神
台灣地位未定,馬曲解和約精神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2009年當時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也曾公開提出,齋藤指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對於台澎主權的歸屬,並沒有超過舊金山和約的規定,亦即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轉移對象

羅福全8/5日在他的新書「羅福全與台日外交」發表會上清楚表示,「齋藤所言才是事實」。羅福全在新書中說,齋藤當時是「不經意講出日本政府心照不宣的立場」,也就是日本對台灣的國際地位「沒有立場進行認定」,因此,日本外務省事後也未糾正齋藤失職。

他並在書中深入闡述說,台灣應掌握日美對台灣和中國關係所謂的「維持現狀底線」,也就是日中建交聯合聲明中,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日本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並且,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僅表示尊重(respect)與理解,沒有承認。




冷眼集 玩弄中日和約 玩弄中日和約
記者鄒景雯/特稿

一九五二年代表國府與日本全權代表何田烈在台北簽署中日和約的葉公超,當年以外交部長身分在立法院接受詢答時,曾經針對台灣與澎湖的定位問題明確說明:「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這話,是歷史當事人講的。

不只葉公超很清楚在表述舊金山和約並未確定台灣的歸屬,中日和約亦同,同年在日本,日本外務政務次官石原在眾議院外委會答詢時也說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已規定日本放棄台灣,並未提及其歸屬問題,此事應由盟國決定。」請問當時才兩歲的馬英九,以上兩國官方一致的立場該當何解?

馬英九喜歡抱著「中日和約」當寶,其實這個和約有個重要精神是否定馬英九路線的,就是僅適用於「實際控制」的領土,幕後的美國更是以此與日英等國交涉,來化解阻力。當年的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參議院說明:「與台灣政府締定條約,並非認為對方代表中國,而是台灣政府在某些地區握有統治之實權。」石原在眾議院講得更白,基於吉田茂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的函件原則,中日和約對於「中國」的涵義有所限制,其與舊金山和約中所稱的中國意義應不相同。請問主張「秋海棠」的馬英九,沒事老提中日和約自掌嘴巴,這樣好嗎?




台日本雖然「理解並尊重」,但並未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日本之聲報導,
朝日新聞有關「台灣問題、錯誤解釋」的報導:台日本雖然「理解並尊重」,但並未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2007年9月8日朝日新聞有關「台灣問題、錯誤解釋」的報導:

針對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以聯合國台灣問題見解表示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日本政府在7日之前透過日本聯合國代表部向聯合國提出「這是不適切的錯誤解釋」。日本對台灣的窗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以及美國也同樣明確表示

日本政府向聯合國提出的文書中,對於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一事說明著:日本雖然予以「理解並尊重」,但並未同意云云。

潘氏在7月不受理台灣申請加入聯合國理由的記者會中接受訪問時,說:「由於(1971年的)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故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