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台灣的法律地位    rdrcntr:1413 關鍵字:
張貼時間: 2014-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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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地位

/林茗顯編集 2014/07/08

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室(Historical Office)的「1941-1949十年外交政策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
針對開羅會談Cairo Conference以及波茨坦會談Potsdam (Berlin) Conference, 美國政府將兩次會談的文件歸類為「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不是條約。 不管是宣言、聲明或新聞稿,不是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條約須經簽署、批准(ratification)

根據國際法,美國的立場沒有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

從舊金山和約到現在,一直是如同在2011年5月美國衛生部長塞比留斯(Kathleen Sebelius)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公開發言指出「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No organization of the UN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

1943年11月22-26日蔣介石委員長、羅斯福總統、邱吉爾首相在開羅會談。會談消息Released December 1, 1943、註明沒署名[released without signatures]。 1945年7月17日到8月2日,英國、美國、蘇聯三國政府首長邱吉爾、羅斯福、史大林在柏林會談,發表波茨坦宣言。

不管是宣言、聲明或新聞稿,不是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而且發布的開羅會談文件上三人都沒署名。 條約須經簽署、批准(ratification)。美國政府將開羅會談Cairo Conference以及波茨坦會談Potsdam (Berlin) Conference的兩文件歸類為「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不是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在美艦密蘇里號上,在投降書上簽字。 9月2日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分配占領區域。對蔣介石有以下 的授權: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 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統帥投降。

盟軍最高司令官之所以有這種權限,乃是受到以受降國身分在此署名的 美、英、華、蘇等四同盟國(Allied Powers),和包括此四國在內的澳洲、加拿大、法國、荷蘭、 紐西蘭等九國,以及最高司法官麥克阿瑟所代表的盟軍(United Nations)所承認的。 也就是說,盟軍最高司令官受到分配占領地區之權力,各國只在其分配的範圍內接受日本軍之投降,並且可以加以占領。

10月5日,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中將搭乘第一批美國軍機,飛來臺灣設置「臺灣前進指揮所」。10月17日,國府軍的第六十二軍和第七十軍乘美軍艦進駐臺灣,24日,於上個月29日被任命為臺灣行政長官的陳儀抵達臺灣。10月25日,在臺北市公會堂(現在改稱中山堂) 懸掛美、英、華、蘇等四同盟國國旗,陳儀行政長官代表中華民國,接受日本代表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的投降,將「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交給安藤。



李宗仁成為「前代總統」。蔣介石以「失盡職守」佈署彈劾李宗仁。 1949年1月21日蔣介石宣佈自總統寶座「引退」,由李宗仁「代總統」,但仍然是黨總裁和三軍統帥。「引退」的設計,為讓李宗仁擔負失敗的責任。蔣介石「引退」後隔天,北京淪入共產黨手中。蔣介石「引退」經小心安排,先到奉化祖居「祭掃先人的墳墓」、然後到杭州、再到廈門、再到台灣草山。 退位的蔣介石到處跟隨李代總統,同時發送一連串干擾性的信息給其密使,李在10月12日遷都重慶,蔣及時飛往重慶「會談,11月30日重慶淪陷、遷都成都,蔣也飛到成都。北京、南京、上海、重慶、成都一一淪入共產黨手中,李宗仁在12月7日飛往華府尋求美國的援助,以治病理由在美國進進出出,終於被安排在1950年3月3日和杜魯門總統會談。3月1日蔣介石在台北宣稱他又恢復為中國的總統。 李宗仁成為「前代總統」。蔣介石以「失盡職守」佈署彈劾李宗仁。
(蔣介石「引退」後又「恢復為中國的總統」合乎馬英九所謂的「合憲」嗎?)。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27日杜魯門總統發布627聲明,宣佈台灣中立化,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 「臺灣之將來的地位應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與日本之間的和平解決、或是聯合國的考慮來做決定」(臺灣中立化宣言)

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對日和平會議從1951年9月4日到8日之間,在舊金山召開,簽署了「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Peace Treaty With Japan),也就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該條約在第二條b項,關於臺灣有如下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及其請求權,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領土的處理權。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參加對日和平會議。

1951年10月26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參議院的質詢要旨: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領土主權。但是,因為聯合國之間意見不一致,所以未決定這些領土的歸屬。

1951年11月6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參議院的質詢要旨:
台灣與澎湖島最後的歸屬,在聯合國決定前,繼續未定的狀態。

1952年4月28日簽署「華日和平條約」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簽署, 而於8月5日生效。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 都沒有規定。

「舊金山和平條約」關於臺灣,還有一個特別應該注意的條款,那就是第二十六條:「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該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

因此,該條約締結以後,如果日本在與他國的和約中,規定將臺灣割讓給該國,那就違反了上述條文,而舊金山條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利權。因為如此,於該條約生效前所締結的華日和約中,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的條文,而現在(1976年)談判中的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也不得違反此一規定。

1954年簽署「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12月2日在華盛頓簽署而於翌年三月三日生效之「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為「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常更簡稱為「美華條約」或「美臺條約」。

ARTICLE VI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II and V, the term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I and V will be applicable to such other territorie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agreement.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就美利 堅合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 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依照右列第六條後段的規定,美華條約雖也適用於經由美華兩國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域,但自 一九五五年該條約生效以後,此規定不曾被引用過。因此,從有關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地域這一點看來,該條約之適用範圍,僅及於臺灣本島及其附屬諸島和澎湖群島,也就說只有臺灣而已。

1952年5月28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質詢要旨:
依據日本與聯合國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主權。這此領土的歸屬應由聯合國決定,稚其歸屬尚未決定,故其法律上地位未定。但是,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支配著台灣與澎湖島的現實,遂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和平條約。此和平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支配的範圍。

1952年5月30日,吉田內閣的外交部長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質詢要旨:
質問:台灣與澎湖島究竟要獨立,要歸聯合國託管,要歸中華民國統治,要歸中華民共和統治,本人想應由台灣與澎湖島的住民依據公民投票決定,你想如何。

岡崎勝男(外交部長);日本與聯合國的和平條約放棄台灣、澎湖島的主權,故其歸屬問題應由聯合國決定,日本政府無表述意見的立場。

1964年2月29日,池田勇人首相在眾議院的質詢要旨:
日本對聯合國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主權。聯合國未決定其歸屬,故台灣、澎湖島的歸屬未確定,這是日本在法律上的立場。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重申美國對台灣的立場,「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尚未決定,有待未來國際的決定。」"In our view,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s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一直公開挑戰中國對台灣的立場。台灣人民支持「終極獨立」比例創新高!2013年10月底TVBS最新民調指出,若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高達71%民眾希望台灣獨立,僅18%傾向統一,78%民眾自認是台灣人。台灣指標調查詢問民眾,是否接受和平協議以兩岸統一為目標?結果顯示,高達67%民眾表示不接受和平協議以兩岸統一為目標

1972年9月29日日中簽署建交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

1978年12月15日美國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1979年1月1日美中發表建交公報,卡特重申「美國政府『認知』中國立場: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關閉美國在台北的大使館,撤離美國還留在台灣的軍事人員。1979年1月15日美國國務卿Cyrus Vance表示,即使無外交關係, 美國將採取一些具體步驟、以保證台灣的和平未來:我們將繼續以往的政策,出售審慎選擇的武器給台灣。

卡特面對相當的批評;同情台灣的美國的兩黨國會議員,壓倒性支持通過台灣關係法(TRA,眾議院345票 對 55票,參院90票 對 6票)。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這是美國歷史上, 國會首次制定法案針對特定政体、規範美國的政策。12月31日華美共同防條約失效。
請參閱:台灣關係法(英文版Taiwan Relations Act)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1979年1月1日生效,1979年4月10日通過。
「台灣關係法」的宗旨是: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To help maintain peac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nd to promote 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uthorizing the continuation of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其他目的包括:
表明,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決定基於預期: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解決the future of Taiwan will be determined by peaceful means。
任何其他試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未來,包括抵制或禁運,將被認為威脅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且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也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將危害台灣人民的安全、社會和經濟体系的、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脅迫的方式。
「台灣關係法」針對台灣住民的人權條款:法案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美國對人權的關注,特別對台灣所有住民的人權。在此重申,維護和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是經美國參眾兩院制定通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內法。以國內法來規範與台灣的關係,在國際上是非常特別的舉動。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設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在台協會」雖無官方之名,卻有提供護照簽證核發等、以及傳達美國政府的訊息給台灣的官方之實,就是根據此法,1980年以後美國繼續銷售武器給台灣,台灣的安全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

1979年12月10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黨外人士大量被捕,
請參閱高雄事件紀實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威爾(Colin Powell)在訪問中國時指出,「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2006年,在國際社會極具盛名的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在其新著中罕見地以大篇幅討論台灣地位問題,他以各種台灣自身的官方文件,說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其理由是「台灣從未自我主張自己是一個國家」。

這樣的說法在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大新聞,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尚未獨立」根本是國際社會的常識與事實,但對台灣內部卻造成極大的震撼。因為在台灣國親兩黨及其支持者一向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民進黨及支持者也主張「中華民國獨立存在,台灣絕對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是中華民國」;甚至追求台灣獨立的團體也是主張「台灣早就獨立」「台灣主權屬於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這些說法與認知明顯與國際社會有很大的落差,這才是台灣外交困境的真正原因。

呂秀蓮回憶,2007年3月,台灣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透過友邦諾魯送出,結果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回文:鑒於聯大的2758號決議,聯合國認為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因此他無法受理以任何名稱代表中華民國(Taiwan)者簽署之加入書。她獲知後,緊急提醒總統陳水扁此事非同小可,必須立即糾正。

6月26日,美國指示其駐聯合國代表向潘基文辦公室反映,並發動日、英、澳同時施壓。她7月3日過境美國舊金山,當面向前往迎接的薄瑞光要求確認國務院對此事的立場,次日薄瑞光具體回覆了幾個要點,才讓她放心。未久,美方即正式對台回應了九點聲明。其中強調:2758號決議並未提及中國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

2007年7月19日陳水扁總統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正式以「台灣」的名義向聯合國秘書處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7月23日潘基文秘書長再以「聯大第2758號決議」及「一個中國政策」為由,退回台灣的申請案。

台灣主權 聯大未承認屬於中國

針對潘基文秘書長及秘書處對台灣申請案的處理,美國向聯合國表達無法接受秘書長擴張解釋第2758號決議與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美國在其台灣地位的非公開說帖(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中指出,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通過第2758號決議,事實上並未確立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該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並驅逐蔣介石之代表在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的席次。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未提及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除美國之外,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在聯合國的常駐代表團,也曾對聯合國處理台灣的歸屬所引起的爭議表達關切。潘基文秘書長亦對當時美國駐聯合國哈利勒札德(Zalmay Khalilzad)大使承諾聯合國未來提及台灣時,用詞將更為謹慎且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說法(The UN no longer uses the phrase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011年5月美國衛生部長塞比留斯(Kathleen Sebelius)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也公開發言指出
「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No organization of the UN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