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認同 rdrcntr:2175 |
2006-07-03 17:56:34 |
Andreas Van |
文�范奈格(Andreas Van Agt)
台灣是民主政體的典範,在漫長的戒嚴令解除之後,台灣從一九九二年第一次的國會選舉,接下來在一九九六、二○○○及二○○四年的總統選舉,更確立了台灣成為一個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的法治國家。這些值得讚揚的成就,與台海對岸正在崛起的強權,形成了強烈對比。擁護人權與嚴守民主的國際社會應該要為台灣的成就感到高興。台灣澈底民主化的進程,不僅僅是台灣人民的福祉,它更讓台灣成為一座燈塔,如夜空之中的一顆明星般照耀著東亞及其他地方。
民主政體的典範卻被遺忘
這樣一個值得被讚揚的國家,卻一直被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所遺忘,難道不該令人驚訝嗎?台灣被聯合國及其隸屬的組織機構排除在外,就連申請成為觀察員身分的要求也被拒絕。聯合國憲章前言宣告「大小各國平等權利的信念」,憲章第一條也宣告基於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原則發展國際間友好關係;憲章第四條款也提到「凡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可惜的是,任何安理會會員國皆可以動用其否決權來阻礙安理會提出的入會案。
因此,儘管有「聯合國」之名,但聯合國不是一個「民族國家」之間得組織,而是一個「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如果是這樣,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嗎?或者是目前被稱為中華民國的這個國家的一部分?
現在讓我們大略地看一下台灣的歷史。一六二四年,荷蘭人來到這個島並在南部囤墾,但他們並非最先發現這個島的歐洲人,大量的紀錄顯示馬來玻里尼西亞原住民人種早在此之前發現台灣。這時期的記錄從未出現過中國人在台灣屯墾居住的資料,更遑論來自中國的行政組織。兩年後的一六二六年,西班牙人佔領了北台灣的一部分地區,但不久之後就被荷蘭入侵者趕走了。荷蘭在台灣的殖民統治歷時甚短,我們稱為國姓爺的鄭成功\,在一六六二年趕走了荷蘭人。鄭成功\原是一個海上商人,也是一個海盜,他雖然效忠於中國明朝政府,但這並不等於中國接管了台灣。當時,明朝皇帝被迫流亡,而滿族人已經在北京掌握政權,鄭成功\與他的兒子則在台灣及澎湖群島建立了他們自己的統治政權。直到一六八三一六八三年,一位滿清將軍入侵這個島,並擊敗鄭成功\的後代,才終止了鄭氏的政權。
誰擁有台灣的主權?
這位滿清將軍的入侵,並未讓台灣就此融入中國,這個與大陸有一海之隔的偏遠島嶼仍然被北京的統治者所漠視。兩百年後的一八八五年,清廷宣告台灣為其一省分,但卻於一八九五年的甲午戰爭之後,簽訂了馬關條約,把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
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同盟國的最高指揮官麥克阿瑟將軍全權授權給蔣介石的軍隊代表同盟國暫時軍事佔領台灣,請注意這個用語——「代表同盟國」。由於同盟國正全神貫注於繁雜的戰後問題,無暇顧及台灣,後來這個暫時佔領變成了中國國民黨的永久統治。
國民黨與台灣人民的緊張關係瀕臨沸騰點。一九四七年二月的最後一天,全島性的示威運動演變成一場嚴重的衝突,有成千上萬人被屠殺,爾後的一九四九年,蔣介石領導的中國國民黨,被毛澤東的共產黨紅軍擊敗,蔣介石及他的部下避走台灣,並且宣布戒嚴,這個狀態維持了近四十年,直到蔣跟他的兒子相繼過世,戒嚴令才解除,緊接著八○年代後期,民主化開始起飛,並以勢不可擋的速度蓬勃發展。
一九五一年同盟國跟日本在舊金山簽訂和約,隔年中國與日本簽訂雙邊和約,當時的中國指的是中華民國,由國民政府代表,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完全沒有法理地位。而在這兩份簽訂的條約裡,容我引述,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都沒有指出誰接收這些權利。如此一來台灣雖然脫離了日本,卻不隸屬於任何一方。
誰擁有台灣的主權?誰是國際法體系所認定具有合法統治台灣的一方?關於這個問題有兩派的看法:有些人認為中華民國就是那個在西元一九一二年成立的中華民國,為大清帝國的合法繼承者,因此,認為中華民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擁有台灣的主權。如我所說的,日本經由簽訂前述的兩份條約放棄台灣的主權,日本於西元一九五一、五二年所做的事就是國際法所謂之「遺棄」,因為「遺棄」,台灣便成了「無主地」,是一塊沒有人擁有並且不屬於任何人的地域,儘管這樣的地域很容易被任何強權所取得。
對台灣現狀的看法異中有同
一九四五年後,中華民國究竟為何以及如何取得台灣的呢?答案是時效性原則。持此論點者所主要參考的依據是「有效佔領」的事實。所謂的有效佔領,必須符合兩項要件:第一,有意願在該地域行使其主權;第二事實上也已在該地行使其主權。因此,中華民國佔領台灣——特別是在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政府轉進台灣之後——已經滿足了前述兩項要件。然而,台灣人民對於國民黨高壓政權的長期抗拒甚至有時猛烈的反抗,以及越來越高張鮮明的台灣本土認同。這種講法是否符合戰後台灣的歷史,實令人懷疑。
就台灣現狀而言,還有另一種說詞:就是這個國家單純地處於一個法律地位未定的中間地帶。支持此一觀點的人強調,多數一九五一年共同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參與國,曾發表意見希望在決定台灣的合法地位之前,應該先把台灣人民對未來的期望列入考慮。舉例來說,英國的代表團提出聲明:「必須提出一個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的解決方案」,這裡所指的是憲章中規定國際關係應以民族自決為指導方針(第一條)。一九五五年,當時的英國外相艾登曾於英國下議院發表聲明說:「根據和約,日本聲明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這並沒有將台灣轉移給中國,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國民黨政府」。持此說的人因此主張,台灣及澎湖群島法律上的主權乃如艾登所言,是「未定」的。美國賓州大學的華登教授不久前才表示,美國從未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不管是北京或是蔣介石。
自從蔣介石在台灣的餘眾放棄對中國大陸的領土主張後,這些對於台灣法律狀態的諸多不同看法(大多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令人訝異地開始發展了些共識出來。目前國會各黨派都同意這樣的論述:就是台灣是不同的個體,而不是中國的一個省分。不同之處僅在於是否要尋求與中國統一或小心翼翼地想辦法爭取法理上的獨立。
中國新淘金熱的排擠效應
我在此試著提出一些能夠讓雙方都可以接受,足以解決海峽兩岸結構性危機的想法。
首先,解決問題的前提及辦法,應該是一個藉由和平談判而達成的結果,中國應該停止以飛彈瞄準台灣、軍事演習或類似手段來恐嚇台灣的人民。無庸置疑地,武力侵犯台灣的行為,將不是中國行使管轄權之內部事務,而應被視為危害國際和平及安全的侵略行為,為此必須召開聯合國安理會。
明白地說,台灣處於逆境。中國佔有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口,中國越是富有,他們政治的影響力就會越發強大。最好的例子,便是我們時常看到歐洲各國的總統跟總理們時常率領著一群熱切渴望的商人前去造訪北京。對此,我已不感到意外,但令我不齒的或甚至難堪的,是看到這些歐洲國家及政府的領袖討好北京當局、一味奉承的行為。
眾所皆知,台灣仍是歐洲很重要的貿易伙伴,台灣在科技上的發展有目共睹,來自台灣的投資也被高度重視。然而「中國、中國、中國」已經慢慢開始催眠並使人開始產生幻覺,即使政治迫害、鎮壓示威抗議、妨害人權等事件仍然時有所聞,然而這些道德的觀點,都已經被到中國的新淘金熱效應排擠掉了。歐盟政府對台灣嘗試取得世界衛生組織觀察員資格以及參與其他國際事務的支持,都因為中國從中阻撓而停頓下來。當由台灣的民選總統出國訪問時,為了不要讓中國解讀為挑釁,許\多國家甚至都不同意讓專機過境加油。自一九九四年起,台灣當局便單方面給予歐洲國家居民免簽證待遇,可是歐洲方面至今尚未在這件事上給予台灣相對的優惠待遇,而這一切,是因為想討好中國,並希望藉此在中國取得較在政治上與北京較不合作的美、日等國更為有利的經濟利益。
台灣要掙脫孤立的情勢
台灣要如何從這更為孤立的情勢中掙脫出來?在可見到的未來中,台灣全面的法理獨立在可預見的未來無法達成,台灣的友人乃積極尋求一個可行的方案,能夠不傷害彼此尊嚴,同時確保高度自治,並且讓台灣保有民主,自由及法治運作。所以,一個與香港模式一樣的一國兩制的方法被提出來過。這個模式在當時曾經讓人充滿希望,不過實際上並沒有完全符合外界對中英之間這項協定的期待。聯邦制呢?看起來,施行這種制度會讓台灣保有比實行香港模式更多的自治權,然而要建立一個由大陸及台灣兩平等個體所共同組成的聯邦,還必須要台灣的人民能認同北京為聯邦中央政府的地位。以美國的加州及德拉瓦州為例,一個是幅員廣大的州,另一個是相對小得多的州,他們在聯邦的地位上平等,享有充分而完整的自治權,然而聯邦政府所在地的華盛頓依然大權在握。同樣的情況也可以在德國的聯邦制上顯現。
與中國大陸建立「邦聯」則是另一種更鬆散的關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瓦解的奧匈帝國原是邦聯,只有一個名稱及一個元首,但實際上邦聯的每一邦都擁有獨立的政府及軍隊。同樣的,這也是一種統一。無論如何,將這樣的結構套用到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問題,雙方至少都能保住面子。
我所能想到最鬆散的國家形式是國協,像是加拿大、澳洲等國,仍然在英國的王權之下。複製這個模式將是薄弱的統一形式,當然海峽兩岸的統治者如果對這樣的結果感到滿意的話,這也是一個方式。儘管我認為目前的形勢對台灣不利,但這樣陰鬱的講法也要做點補充,目前的發展也有其樂觀的一面。中國大陸驚人地轉型為資本主義基調的市場經濟,遲早一定會帶來政治上的自由化,北京執政當局不可能阻止這樣的政治發展。就長程或是中程來看,無論中國大陸樂意或是不樂意,它都會朝向民主化前進,對台灣來說,這都是一個吸引人的遠景。二個理由:第一、中國大陸在民主化之後將能成為一個對話者,願意以一個講理的溝通方式來談判;第二、台灣或許\也不必急著表達超過自治權以外的需要。
所以,我建議在台灣的朋友們,現階段仍要耐心地處理當前艱困的兩岸敵對狀態。(本文由古育玥、彭武順翻譯)
本文為演講稿,演講於文化總會,台灣歷史學會主辦「台灣歷史與文化國際研討會──台灣之再現、詮釋與主體性」,台北,2006/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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