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想)作為一個國家的基調 rdrcntr:6319 |
2007-08-07 11:10:38 |
黃 居 正 |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一、台灣獨立的合理性基礎
戰後六十年來,台灣作為一個在國際間進行活動的政治體這個事實,不論是國內藍綠政治集團,抑或以各種方法承認或不承認台灣的國家,固然都不能否認,不過,這種事實並沒有在國際法上造就一個叫做台灣的國家。不要說在台灣島內,台灣作為一個國家的認識也是錯亂混淆的:綠色政客為了妥協於選票結構所炮製的假國家如:「我也是台灣人」、「命運共同體」到「人權立國」、「一邊一國」也好,或是藍色集團念念有詞的催眠魔咒如「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地區」、「兩千三百萬人」,都說明了多數台灣人並不知道真正的國家是什麼;就算在國際法上,台灣也還不是一個國家(如下述)。所以,我們可以簡單的說,現在的台灣,在主觀與客觀上,都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只是一個隨時將自我毀滅的認同錯亂怪物。
對於當前藍綠政客(包括兩個法律系畢業的總統候選人)如上欠缺國際法常識的胡言亂語,筆者已經不再驚訝與失望。因為這是台灣人民所心甘情願選擇的「共業」。台灣人民在已經發展了數百年、為世界上多數文明國家所共認為規範國家活動秩序的法律面前,選擇逃避,選擇不想理會,選擇繼續以如笑話般的魔咒自我催眠。
對於宣佈台灣獨立為一個國家的好處與必要性,已經是一個普遍常識,筆者無庸在此贅述。以下筆者想要說的是,不宣布台灣獨立,不以台灣名義參與國際組織,包括自我催眠說台灣已經獨立,或是聲稱台灣不必再宣佈獨立,對現在以及未來台灣法律地位,所可能造成的重大影響。
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歷史變遷
台灣自一六八三年開始,成為清帝國的領土,直到一八九五年下關(即馬關)條約締結後,依該條約第二條(b)項及(c)項,與澎湖群島被割讓給日本。因此,在一九四五年台灣駐軍向中華民國最高統帥投降之前,台灣一直都是日本的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被迫撤退至台灣並在島上建立了臨時首都。對此一內戰狀態,世界各國除蘇聯外,大致保持中立;此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性質上屬於革命政府,而非任何一個國家的傀儡政權。英國政府在當時的外交立場,可以適切說明此時台灣的地位:「在一九四三年,福爾摩沙是日本帝國的領土。英國政府認為在法律上,福爾摩沙仍然為日本的領土,儘管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基於盟軍之間透過諮商與協議所發布的命令,在福爾摩沙的日軍向蔣介石投降,且由於盟軍的同意,將福爾摩沙的「治理權(administration)」交由中華民國政府承擔」。
一九五○年韓戰爆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同年十一月加入戰爭。為因應此一敵對狀態,美國總統杜魯門下令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以抑制兩岸政府發生衝突。這種由外國政府單方「介入」「兩個中國政府間內戰」的行為,其實續存至今。只是美國政府一向宣稱此舉並非「協防台灣」 ,而是為了「維持亞太地區的和平」。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與四十八個同盟國(除蘇聯與中國外)締結和約(即舊金山合約),正式終止敵對狀態。依該合約第二條(b)款,日本宣佈「放棄對台灣與澎湖之所有權利、主權與主張」,但是卻未聲明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或移轉之對象。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對此特殊現象的解釋是:「台灣歸屬是無法完全由以同盟國全體為締約他造之對日和約加以處理的。因此,對日和約僅僅將台灣自日本的版圖中取出,並未因此變更台灣的法律地位」。
在另外與中華民國締結的和約中,日本政府也僅「承認」其於舊金山合約中拋棄對台灣主權與請求之事實(第二條),其餘皆未提及 。該和約被明示應適用於「中華民國政府現在所控制的領土」。而日本與蘇聯在一九五六年所發表正式終止戰爭狀態的共同聲明裡,對於領土的拋棄問題,甚至隻字未提。同時期(一九五四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締結了「共同防禦條約」,約定雙方共同保衛彼此在太平洋的領土。條約中中華民國的領土則被定義為包括台灣與澎湖,以及雙方嗣後另行同意的部份。
由於欠缺移轉領土的合意,台灣的主權地位在戰後的時空下並未變更。中華民國是基於同盟國間的協議而佔領台灣、行使治理權,卻未因此取得對台灣的領土主權。
在一九四九年與一九七○年間,有兩個關鍵性的現實,足以左右關於台灣法律地位的最終合理推斷。那就是世界各國對「兩個交戰政府的承認」,以及「聯合國中國會籍」的問題。為何它們與台灣地位之結論息息相關?因為不論是在外交承認或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代表權爭奪戰中,海峽兩岸政府的態度都明白宣示了追求中國統一的意願。兩邊唯一的歧見僅在誰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而已。
在一九七○年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各擁有邦交國,卻沒有任何國家同時承認「兩個中國政府」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二七五八號決議,驅逐中華民國代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其中國席位。一九七九年中華民國的最重要邦交國美國也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以後,中華民國之邦交國都僅能維持二十六國上下。
部份主張台灣事實獨立論的學者認為,以美國為首的幾個非邦交國所制定與台灣發展特定關係的法律,足以證明(這些國家承認)台灣在事實上不屬於中國。其中最常被提及的,當然就是美國與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台灣關係法」。該法明示其目的係為履行與台灣人民間的非官方關係之政策 。依據該法,台灣與美國之間雖然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但不影響美國法關於台灣之適用,使之維持如同雙方斷交前之狀態。因此,當美國法指涉「外國」、
「外國政府」或是類似的官方機構時,這些主體都應包括台灣在內,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與中華民國間所締結之條約尚未失效者,仍繼續有效。美國亦得與台灣締結新條約。依該法,美國並承諾繼續提供台灣以數量上足供台灣維持充分自衛能力之防禦性設備。另外,雖屬於非官方關係,「台灣關係法」仍賦予了台灣政府相當於主權國家之豁免權。
不過,我們必須注意,「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的種種安排,都祇是為了降低因不承認台灣所造成在美國內政之程序與實質上的衝擊,並未明示美國承認台灣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此由美國政府在「台灣關係法」制訂之後到今天,不斷地重申其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可以得到明證。
在國際組織方面,由於前述聯合國大會第二七五八號決議及於聯合國下屬之特別機構(Specialized Agency),使台灣幾乎無法參加任何聯合過下屬之國際組織。雖然曾經發生過特殊的例外:那就是在「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以下簡稱ADB)」中對「中華民國」會籍的安排。中華民國本是ADB的創始會員國,不過一九八五年ADB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備忘錄,同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ADB中唯一合法的中國代表,但是並不驅逐台灣。該備忘錄中值得注意的內容如下:「一、自即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亞銀之會員及中國之唯一合法代表。臺灣當局則將以『中國、台北』之名義續留亞銀。…對亞銀章程中任何關於既有會員地位之條文,將不會做任何增修。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在所有亞銀之文獻、文件、資料、統計及其他出版物中,台灣當局將被稱為『中國、台北』。若在台灣當局所提交亞銀之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中,有與本安排相違背之處,亞銀於散發該文獻、書信與其他出版物時,應將其名稱更正為『中國、台北』。三、亞銀年會及其他亞銀會議之聲明,若發生與上述安排相違背之事,亞銀秘書處有責任採取必要之方法確保其符合上述安排…。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之後,亞銀將視需要展示僅展示亞銀會旗及主辦國之國旗。五、亞銀會員有權自行決定加入投票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亞銀後,『中國、台北』得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投票團」。基於上述備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六年正式進入了ADB,ADB也同時直接將「中華民國」更名為『中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雖然對ADB之單方行為表示抗議,卻仍繼續以亞銀會員身份全程參加會議、繳交年費、行使投票權,以及繼續持有ADB之股權。
ADB的實踐固然證明了「中華民國」雖被迫更名,仍是一個被ADB的其他會員國視為有能力「自行發展平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際關係」的國際法主體。因為若依照ADB章程第三條,台灣既非聯合國亞洲與東亞經濟委員會之會員,亦非任何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之會員國,本來是不可以成為ADB會員的。不過,這個因為政治妥協所形成之國際實踐,並沒有被發展成為一個具法律意義的普遍性例外(contra legem)。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或是其他變身並沒有因此而被其他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所接納。
對外關係,是一個國際法主體取得權利與負擔義務之能力是否獲得國際承認的客觀證據。由以上所描述「中華民國」之邦交國數量、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的認知,各國所制定與台灣相關之法律的「技術性格」,以及國際組織對「中華民國」之態度等等事證,我們幾乎無可置疑地可導引出「中華民國」(或台灣)之國家行為能力並未獲得國際社會承認的結論。
三、目前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的綜合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影響目前台灣地位的真正關鍵問題,在於兩岸政府都拒絕承認「兩個中國」。雖然「兩個中國」在國際法上的效果還在未知之天,不過如果真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於台灣,那麼「中國」在歷史上是否取得臺灣領土,就完全不重要了。也因為這種存在於兩岸政府間的「共識」,使得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問題,變成了討論「中華民國」是否僅是一個治理台灣的「中國代表」,而非獨立的主權這個問題。
基於這個的觀點我們可以檢視並批判既存關於台灣是否為中國領土的幾個理論:
理論一:因「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一年片面廢止下關(馬關)條約,或者是基於開羅與波茨坦宣言,日本已將台灣之統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所以台灣在一九四九年前就已經被「歸還」給中國。對日和約不過是由日本正式「確認」其對台灣主權之拋棄而已。這(不幸的)是兩岸政府過去共同採取的解釋。美國官方在韓戰前也曾傾向於此一立場。然而,由於依戰時國際法,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仍屬於日本的領土。戰爭所引發的領土移轉,一定要透過中止武力狀態之和約來完成(即使和約之內容可能是在戰爭進行中就已經開始或完成擬議了(例如波茨坦會議))。但是「中華民國」與日本之間卻是直到了一九五一年,才完成和約的簽署。在那時,事實上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成為交戰團體(或流亡政權),不能再代表中國了。
理論二: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與日華平和條約中既然僅表示拋棄對台灣澎湖之領土主權,所以並未因此改變台灣的地位。因此台灣的地位是未定的。在韓戰爆發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曾經是英國與美國對台灣地位的官方解釋。英國首相艾登(Sr. Anthoney Eden)關於福爾摩沙法律地位的書面答詢,可以作為最明確的例證:「﹝開羅﹞宣言是福爾摩沙於戰後應重新歸屬中國的一個聲明。但是,因為兩個主體都宣稱代表中國、以及各強權對於這兩個主體之地位的紛歧看法,這個重新歸屬在事實上並沒有發生。波茨坦宣言…固設定了以開羅宣言之實現為對日和約之條件。而且一九四五年九月,在盟軍最高統帥的指揮下,福爾摩沙的治理權由中國軍隊自日本手中取得。但是,這並不構成領土之移轉,亦不牽涉到主權的改變。這些安排只是令蔣介石以軍事佔領該地,等候進一步的指示,而非使該地成為中國的領土。依一九五二年四月的和約,日本雖然正式拋棄所有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卻仍將該領土移轉至中國主權-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國民黨政權-之下。英國政府的觀點是福爾摩沙與澎湖因此再法律上是一個主權未定與未決的領土」。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曾表示:「對福爾摩沙與澎湖的主權,在技術上是尚未解決的。…其未來的歸屬既未由對日和約決定,亦未由日華平和決定…」。
理論三:當日本在一九五二年正式拋棄對福爾摩沙及澎湖之權利、主權與主張時,在法律上已經同時發生將台灣與澎湖之主權移轉給佔領該等領土之「中華民國」政府的效力。然而,在事實上,台灣與澎湖在日本拋棄主權時,並未成為無主地,因為台灣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被一個有效統治、組織健全的政府所控制 。所以,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既然日本拋棄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行為是建立在將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的承諾基礎上,因此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實際上是由一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中國」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啦)負責將之交付給作為一個國家的「中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了)。此一推論的其他佐證,包括在對日和約裡並沒有將台灣視為非自治領土而規定應將之交付託管、或言明其屬於未定領土等等。
比較與批判以上三種理論後,我們不得不同意,台灣目前在國際法律地位上,應屬於中國的領土。既非主權未定,也非共同統治地。而且事實上幾乎全世界所有國家都明白承認,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幾個大家耳熟能詳的外交文件,如一九七二年中美上海聯合公報「美國『認知』中國所主張海峽兩岸所有中國人堅持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美國並不反對此一立場」,以及同年英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換大使時之外交聲明「英國政府『認知』中國政府所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省的立場…我們認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應由中國人民自行解決」,都說明兩國已經放棄過去所採取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另外,由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建交聲明,以及世界上並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雙重承認的事實,更可証明台灣在國際法上屬於中國的領土。
雖然部分論者認為由於國民黨政府在一九五二年時已經無法合法代表中國,如果任由該政府藉事實上的佔領而取得台灣之主權,將違反國際法上領土和平取得之基本原則。不過,因為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已經認同台灣是「大中國」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台灣政府本身也從來未曾正式反對此一主張,反而一再發表一些立場曖昧模糊的言論(如本文下述),以致形成了國際法上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的一種「默認(甚至是明示承認!)」 。
不只是沒有承認,還有台灣政府對中國領土主權的不斷「默認」!
最近筆者聽到有人說,台灣已經是一個國家了,只是沒有人承認而已。不過,台灣在國際法上作為一個非國家的困難並不只因為沒有人承認而已。
台灣政府不但因為沒有採取積極動作以致產生本文前舉的效果外,近年來台灣政府在自我催眠之下關於主權的作為(包括立法與司法行為)與主張,在國際法上更嚴重地產生了「默認」台灣不是一個國家的效果。
台灣政府於一九九○年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該條款規定包括國民大會(第一條)、總統副總統(第二條)以及立法委員(第四條)等主要的憲政民主機構,都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第十一條並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儘管多數論者認為透過增修條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等於是實質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大陸享有治權,同時也自我限制了主權行使的範圍。不過由於增修條款並未明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意圖,因此並無法藉之證明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
至於依增修條款第十一條所制定的子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了與中國大陸間的司法互助、人民與物品之移動、大陸人民在台灣居留與工作之條件、賦稅、通航、投資與貿易等等項目。其中有不少條文是比照對外關係之模式而設計(例如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輸入台灣之大陸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賦稅等必須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甚至比對外國更加嚴格(例如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單面法則強制適用台灣法於台灣人民與大陸人民間的民事事件)。不過有部分條文是將中華民國之主權(法律適用)延伸至中國大陸,例如第四十三條對反致之限制,以及第四十四條之公序良俗條款(當大陸地區法律違反台灣公序良俗時,強制適用台灣法於本應受大陸地區法律管轄之事件)。另外,在刑事事件上更是明顯,例如第五十七條規定在中國已依中國刑法受有處罰之特定犯罪事件,台灣法院仍得依台灣刑法加以處罰,無異是延伸台灣之法權至中國大陸。
雖然憲法增修條款及法院實務都有意將台灣的治權(法律)自我限制在台灣及澎湖,但是增修條款與其子法並未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而是將中國區劃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至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行為規範,也不像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通常規範外國人的形式。固然台灣自一九九一年開始的一連串憲法改革,是逐步建構「台灣化」政府體制的過程,也是台灣邁向全面獨立的前提,可是仍不足以充分證明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雖然並不是聯邦國家下的一個政治單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不存在著分權的憲法關係,但是在國際法上,兩個欠缺憲法紐帶的政治實體並不必然形成兩個國家。(例如:賽浦路斯,就是由南部希臘族之賽浦路斯共和國與北部土耳其族之北賽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兩個政府共存於單一領土上,且互不承認彼此之合法性。另外,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則是單一國家中存在兩個政治實體-即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以及塞爾維亞共和國,二者間幾乎沒有憲法紐帶)。
台灣政府近年來有關國際關係之聲明,也是雪上加霜。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李登輝總統在一九九九年接受德國之聲廣播電台訪問中所宣示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論」:「一九九一年以來,兩岸已非一個是合法政府,一個是叛亂團體,或一個是中央政府、一個是地方政府的一個中國的內部關係,所以北京將台灣視為叛離的一省,完全昧於歷史與法律上的事實」、「我國在一九九一年修憲,將憲法的地域效力,限縮在台灣,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統治權的合法性。一九九二年的憲改,更進一步規定總統副總統,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使國家機關只代表台灣人民,國家權力統治的正當性,也只來自台灣人民的授權,與中國大陸人民完全無關」、「一九九一年修憲以來,已將兩岸關係定位在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能力將台灣納入其治權範圍是不爭的事實,不過即使是「特殊」的政治實體間的關係,也不必然等於兩個國家,因為有很多單一國家下的分權政府間的關係也是很「特殊」的。例如在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二六年間英國與其屬地的關係,就是一種特殊的非國際關係。每個屬地與英國間的從屬關係不一,甚至在行政權力上不相統屬,但是都還沒有形成兩個獨立的國家。何況李登輝總統在訪問中也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甚至還表示「中華民國自一九一二年建國以來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所以沒有宣布台灣獨立的必要」。由此可見,李登輝總統的聲明是建立在「延續性」的基礎上的,而這個「延續性」,就是「(自一九一二年以建立之)中國憲政體制」的「延續性」,只是這個憲政體制目前僅能在一小部份中國領土上實施而已。國安會以及陸委會在其後對李登輝總統之宣示的「補救解釋」中,也都一再強調這種「延續性」。
陸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的(補救)聲明(標題為「對等、和平與雙贏-中華民國對「特殊國與國關係」的立場」 ),該聲明表示:「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識架構下,我方始終認為「一個中國」指的不是現在,而是未來。兩岸目前並未統一,而是對等分治,同時存在,因此在統一前可以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加以定位。而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具有相同之文化、歷史淵源及民族情感,雙方人民在社會、經貿等各層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國家所能比擬。最重要的是雙方均有意願共同努力,平等協商,追求中國未來之統一。如果雙方都能珍視此種特殊關係,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識,那麼透過平等協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見,共同合作為兩岸關係開創新局面,進而更有利於未來之民主統一」。根本就是徹底否認了台灣與中國之間是一種國與國的(國際)關係。並再次確認了台灣政府的立場是承認一個中國,只是中國現在被分裂為兩個不互相統屬的政府而已。因此,根本無法由此推論台灣在國際法上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即使到了最近,台灣政府對中國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定之「反分裂國家法」 的反應,仍然無法掙脫上述論調。面對「反分裂國家法」,台灣政府表示,依據一九三三年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中華民國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之地位不容置疑」,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侵犯中華民國主權」,「中華民國的現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任何改變只有兩千三百萬人才有權決定。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共存且不互相統屬的…」 。在這些聲明中,台灣政府仍只是再次確認了自己是一個分離的自治體而已,因為台灣政府既未明白宣示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甚至還繼續自我定位為「中華民國」,擁抱著上述的「延續性」。
所以,現在我們知道為何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這個「事實」沒有人承認了吧,因為只要台灣一日不明白宣示自己獨立於中國之外,世界就沒有可能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從未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之外,因此也沒有被承認與中國有所分別。不明白宣布獨立,或以台灣名義追求國際地位(例如加入國際組織),台灣就會是一個處於內戰狀態之下的「地方性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而非國家。
四、結論
台灣政府從不明白宣示台灣獨立,以及未曾以獨立台灣的國家身分尋求國際承認,這兩個不願意,使得台灣必須是「中國、台北」、「中華台北」、「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還是簡稱「中華台北」!)」,以及一大堆「實體」(捕魚實體、氣象實體、衛生實體?),有時甚至還淪落為「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中正國際機場」 ,但永遠就不曾,也不會是「台灣」。
如果台灣政府繼續以模糊曖昧的聲明描述台灣的國際關係,以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或「中國」的名稱追求國際地位,包括申請加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只會更強化對於中國擁有台灣領土主權的「默認」。因為「中華民國」或「中國」所象徵的「延續性」,將使得台灣無法掙脫自一九四七年以來的內戰狀態,從而無法主張獨立的國家地位。可悲的是,即使在民進黨多年執政後的今天,我們還是一再看到台灣的政府(及其於理論上所代表的選民)所有創造默認或否認默認的企圖,以具體呈現這種既不表明、也不理解「自己是什麼」與「自己要什麼」,「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有什麼不同」的態度,和台灣人民在種族與政治體制(當然也因此包括政治主張)的「延續性」上虛幻、痲痺、甚至無所謂般的堅持。這種在國際法上難以理解的堅持或怠惰,創造了永恆自我抵銷的矛盾-如果宣稱主權獨立,就不會是「中華民國」;如果堅持「中華民國」,就不會有主權獨立。所謂「台灣已經獨立了,他的名字就是中華民國」,根本是自欺欺人的鬼話!
由以上這麼簡單的事實,證明了筆者所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且這個非國家的現狀,是台灣全體人民所共同造成的。因為在戰後台灣人民從來沒有行使過建立或確認台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藍綠政客也不斷地繼續勸慰或威脅台灣人民,不要這麼做。理解了這樣的道理之後,台灣人民是否應好好想想,下一步該怎麼做?
*本文發表於2007年8月4日,「國家定位政策研討會」,台灣安保協會、台獨聯盟主辦、現代文化基金會、亞洲安保論壇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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