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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    rdrcntr:1802 2008-04-18 11:36:22
陳水扁
台灣的未來只有二三○○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這是台灣國家主權地位最堅實的基礎。幾百年來,主權理論經過多次的演變,隨著近代民主國家的出現,「國民主權」理論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社會所共同接受的典範。這也就是說,是「人民決定土地的命運」而不是「土地決定人民的命運」。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第一項就明白地宣示:「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憑著這一種權利,自由的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的謀求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所以,「住民自決」不但是二三○○萬台灣人民不容被剝奪與限制的基本人權,更是台灣國家主權地位最堅實的基礎。

過去台海兩岸的政府都以「開羅宣言」為依據,宣稱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不但不符合歷史的事實,更否定並漠視過去半個多世紀以來,台灣人民為爭取自決與民主所做的努力與犧牲。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發布的「開羅宣言」,沒有標示時間、日期,三位領袖─蔣介石、邱吉爾與羅斯福也沒有簽字,事後更沒有追認與授權,所以根本不是所謂的「聯合公報」,只是一紙非正式的新聞聲明,因此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一九五五年二月一日,邱吉爾首相在英國國會接受質詢的時候,特別提到無法同意依照「開羅宣言」接受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樣的說法,證明蔣介石、邱吉爾及羅斯福三人當年根本就沒有共識。

同時,就國際法而言,戰爭的結束有賴和約的締結,所有戰時發表的文件也必須以和約做成最終決定。「開羅宣言」及「菠茨坦宣言」等等,都只是盟國基於戰爭勝利與軍事需要,片面發表的政策性聲明,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仍然必須經和平條約的簽定才能確立。

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不但有戰勝的同盟國參加,戰敗的日本也參與其中,因此「舊金山和約」的法律位階是遠高於其他文件,且於「舊金山和約」僅明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但未提及台灣的主權歸屬於任何國家。換句話說,就國際法的觀點,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台灣是被盟軍佔領的日本領土,之後台灣的法律地位並未明確歸屬於任何國家,而是依照「住民自決」的原則與「國民主權」的原理歸屬於二三○○萬的台灣人民。

一九八七年,也就是二十一年前,台灣解除了長達三十八年的軍事戒嚴;一九九二年完成國會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總統首次直接民選、二○○四年台灣舉辦了第一次全國性的公民投票、二○○五年修憲,完成「公投入憲」、二○○六年「終統、廢統」,廢除了兩岸終極統一的主張;二○○八年一月及三月,台灣進行了第七屆立法委員及第四次總統的直接民選,並同時舉辦第二及第三次全國性的公民投票。台灣在民主化與本土化的過程,透過「人民的有效自決」,一個新而自由民主的主權國家於焉誕生。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的國家主權屬於二三○○萬台灣人民,而台灣的未來,尤其是攸關國家主權獨立現狀的改變,只有二三○○萬台灣人民有權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

過去半個多世紀來,台灣人民對民主化與本土化的努力也徹底改變了台灣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關係。過去於兩蔣時代是「中華民國到台灣」、李前總統時代是「中華民國在台灣」,而今天則是「中華民國是台灣」。因此,海峽兩岸,台灣、中國,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各自獨立、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海峽兩岸、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而非「一個分裂、分治的中國」。

當然,這樣的國家主權論述,中國是絕對無法接受,中國不但徹底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對北京當局而言,中華民國於一九四九年就滅亡了,而中國更極力打壓並封殺,台灣做為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任何生存與活動的空間。這種日益嚴峻的挑戰與考驗,不論由哪一個政黨執政,也不管由誰來擔任總統,只要堅持國家的主權尊嚴,都必須要面對與承擔,絕不會因藍綠政黨色彩不同而有差別。

兩岸關係要正常化,雙方必須先擱置對主權的爭議,積極尋求對等的協商與談判。然而,在擱置主權爭議的同時,如果無法堅守對等的原則,甚至處處自我矮化,不但不願用台灣做為我們最美麗也是最有力的名字,中華民國正式的國號也不敢講出口,馬上退縮到一中框架之下的所謂「中華台北」這種不倫不類的名稱,並在國際場合同意接受與港、澳特首相同的待遇,結果「擱置主權爭議」變成「實質擱置主權」,等於「實質放棄主權」,這將陷二三○○萬台灣人民於萬劫不復的險境,我們不得不在此提出四點最嚴肅也是最沈重的呼籲與忠告:

第一、「住民自決」與「國民主權」是台灣國家主權地位最堅實的基礎,「開羅宣言」或「菠茨坦宣言」等戰時片面的政策聲明,不能限制並決定半個多世紀以後台灣人民的命運。

第二、台灣,不論稱台灣或中華民國,都是一個主權國家,國家的主權屬於二三○○萬台灣人民,國家的未來也只有二三○○萬台灣人民才有權決定。

第三、海峽兩岸,台灣、中國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邊一國,彼此是兩個各自獨立、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絕非一個分裂、分治的中國。

第四、兩岸關係的正常化,必須堅守「主權、民主、和平、對等」四大原則。對於主權的爭議不能自我設限、自我矮化而變成實質擱置主權、放棄主權。

為了二三○○萬台灣人民及後代子孫的幸福與尊嚴,希望以上四個有關台灣主權地位的主張能成為團結內部、凝聚共識,進而守護台灣最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