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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國家」的定義 ──    rdrcntr:4501 2008-06-02 15:17:48
許世模
「獨立國家」的定義 ──
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嗎?

許世模
台獨聯盟中央委員


《美國國家地理雜誌》在今年五月刊出有關中國的專題報導「China─Inside a Dinosaur」(中國─恐龍的真相;恐龍是指古老動物之意),其中有一份地圖將台灣列入中國版圖之內。北美洲的台灣人致函抗議,但該雜誌的繪圖編輯也寫信回絕,並指出他們繪製地圖時認定一個獨立國家的原則有三:(1)已經宣佈獨立、(2)控制所主張的領土、(3)國際承認。其實該雜誌的主張並不完全正確,茲分別論述如下。

控制領土

台灣在許多方面都是以主權獨立國家的資格處理眾事。譬如說,美國籍台灣人以美國護照出入台灣的通關方式,與出入其他國家並無區別。在外國人出入台灣的國境時,台灣儼然是一個國家的姿態。許多台灣人非常希望能直接了當向全世界稱聲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由於台灣自己的定位模糊搖擺,因此時常遭受被矮化的無奈狀況。

雖然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毫無疑義地有效控制其宣稱「治權」所及之處,1991年也廢除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文」,並修憲首度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治權只達「自由地區」,片面停止中國內戰,似乎是在確定「中華民國」政府所治理的「領土」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而已。然而細讀這個增修條文,其中尚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等內容。可見「中華民國」政府依然認定其「領土」包括「大陸地區」,並期待「國家統一」。因此,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到底有沒有控制其所主張的「領土」?仍然存有疑義。

此外,中國國民黨的黨綱主張,與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一致,馬英九也主張「終極統一」,並堅持他是競選「中華民國」總統,並非只是台灣總統而已,所以在馬英九上任之後,台灣的國家定位將會更趨模糊複雜。因此,往後推動正名、制憲的必要性將更甚以往。
關於台灣政府有效控制的領土問題,如果從美國的「台灣關係法」切入,應屬適切。「台灣關係法」開宗明義就指出,美國政府不再繼續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但卻清楚地規定,除了沒有正式的外交承認之外,一切美國適用於其他國家的國際關係法規也適用於台灣,包括一般的外交人員特權在內。而且,「台灣關係法」也使用「台灣當局」的字眼來稱呼台灣的政府機構。由此可知,在美國及絕大多數國家的眼中,「中華民國」是不存在的,但台灣政治實體是存在的。

此外,雖然「台灣關係法」中完全沒有提到「台灣當局」所管轄的「領土」範圍,但「台灣當局」一詞就等於承認在台灣的政府有效管轄台灣,也就是有效控制台灣領土。所以,如果我們不用「中華民國」一詞而只用「台灣」,外國人將會承認台灣當局(政府)是有效控制其領土的。關於此點,美國國家地理雜誌的回信,也認定台灣是有效地控制其領土。

宣佈獨立

其次,美國國家地理雜誌把正式宣佈獨立列為「獨立國家」的要件之一。當然,正式宣佈獨立是成立一個新國家最明確的一個步驟,二百多年前美國就是經過宣佈獨立(獨立宣言)而成立的國家,且幾乎所有二次大戰之後由殖民地成為獨立國家的國家,也都經過宣佈獨立的步驟。但歷史也有不同的經驗,目前大多數的歐洲國家,都是在羅馬帝國解體之後,經由諸侯王國的封建社會,逐漸演變成現代的獨立國家,過程中從無宣佈獨立的步驟。

至於台灣的建國歷程,乃是由二次大戰之後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開始,台灣當時成為無主之國,其後經由「中華民國」政府的軍事佔領,遭受戒嚴統治三十八年之久。但自1990年代以來的民主運動至今,台灣的政府不管是以何名稱,都是由台灣人民自行選出,所以台灣已演變為「主權在民」的獨立國家。而且,台灣的主權自從日本放棄以來,並沒有被其他在台灣之外的任何政權所控制。由是觀點,台灣似乎並不需要正式宣佈獨立,才能成為獨立國家。

從另方面來談,為了去除「中華民國」在歷史上、政治上及法理上的包袱,又為了要避免台灣在「中華民國」體制及理念下被中國併吞,台灣必需完成「正名、制憲」。一旦完成「正名、制憲」,台灣將宣佈自己是一個新生國家,並非由任何其他國家獨立出來的。

由上述觀點來看,美國國家地理雜誌認為宣佈獨立是獨立國家的必備要件,其實並非完全正確。

國際承認

關於國際承認的問題,在討論國家定位時,最常被引用的文獻就是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其中第一條指出,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應具備下列資格:

(1)固定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

(2)界限清楚的領土(a defined territory)。

(3)政府(government)。

(4)與其他國家有建立關係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關於第4項的內容,指涉的只是「與其他國家有建立關係的能力」,並不要求必需擁有正式的外交承認。而如前所述,美國的「台灣關係法」除了沒有正式在外交上承認台灣之外,美國與台灣的交流,卻保留了與其他正常國家之間的同樣關係。

事實上,台灣不但與其他國家有建立關係的能力,而且是排名世界第十的貿易大國,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有代表處在台灣進行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等等的關係。台灣雖無大國的正式外交承認,卻有極其活潑的國際關係,所以台灣完全符合蒙特維多公約的第四項資格。由此可知,美國國家地理雜誌主張必需具備的「國際承認」,其實並不符合蒙特維多公約的認定標準。

結論

由一個外國人來看,台灣有固定的人口,有界限清楚的領土,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並具備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應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無疑。

但是美國國家地理雜誌的回信指出,在憲法的層次上,「中華民國」於1991年的修憲條文,仍將台灣與中國視為一個中國的兩個地區(「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分別由「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分治,因此判定「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邊都贊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故而將台灣繪入中國版圖之內。之所以有此誤導,乃是出於台灣方面的自我定義,豈可怪罪他人。而且,美國國家地理雜誌的回信也指出,基於最近立法院及總統大選的結果,台灣更不可能宣佈獨立。可見選選結果所顯示的意含,的確傷及外界對台灣國家地位的觀感,而可悲的是,這是台灣人民自己投票選擇的結果。

或許台灣人可以自欺欺人地自圓其說,馬馬虎虎地把「中華民國」當作一個國家來操作,但基本上台灣人若不趕快「正名、制憲」,早日建立一個新生國家,在逐漸崛起的中國霸權影響之下,台灣的國際空間勢將逐漸縮小,終至無法成為一個真正國家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