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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對日和約提供台灣做為新生國家的機會    rdrcntr:4177 2011-07-04 17:50:48
黃昭堂
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1940年代是台灣驚魂動魄的十年。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台灣成為日本的南進基地,戰爭末期遭受聯合國軍轟炸;1945年終戰,台灣由聯合國軍佔領;1947年台灣人因反抗佔領軍的暴政,受到嚴厲的報復,損失近三萬人的精英,六百萬台灣人的元氣大損。
本來佔領軍的作用是維安,執行託管權至和平條約締結,但出乎國際常識之外,蔣介石擴張佔領者的身分,片面宣布將台灣納入中華民國版圖。
1949年蔣介石在中國本土被中國共產黨擊敗,無處可退,只有將其統治機構遷入佔領地台灣。自此之後,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大陸原本疆域,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統治戰勝之佔領地台灣的局面。
太平洋戰爭的激烈程度,連美國這個當時最大的強國也疲憊不堪,急於解兵休息,不願繼續支援蔣介石政權,也無暇阻止該政權逃入台灣,採取靜待塵埃落定之時。

1951年韓戰爆發,南韓的佔領國美國立即要求聯合國介入,自身也積極參戰,反擊北韓的侵略行為,同時宣佈台灣海峽「中立」化:嚴禁蔣介石軍的反攻大陸,並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攻台灣。美國派遣世界最強的第七艦隊在台灣海峽巡弋,以資確保海峽的「中立」化。
不料,北韓軍勢如破竹,迫使南韓軍無法抵擋幾乎跳海,美國等聯合國軍的介入,卻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參戰,美、中變成敵對國家。失去大陸固有領土的「蔣介石中華民國」雖然已經形同滅亡,但是「中華民國ROC」這個名號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國常任理事國的名號,美國視為奇貨,「死虎當作活虎」,蔣介石中華民國遂得再生。

韓戰的過程相當慘烈,美國深感讓日本早日復興,作為反共堡壘之必要。美國加速對日和約的準備,並同步進行美日安保條約的修訂。
和平條約是戰後戰勝國對戰敗國領土處分的最終決定,在戰前、戰中、戰後,戰勝國所預定的領土處分計畫,除非被採用在和平條約的裡面,一切歸於零。因而和平條約是非常重要的。
在太平洋戰爭之中,中國是一個主要的參戰國,沒有被排除在外之理。但是當時中國正處於大變動之中,英國等以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沒有讓其參與之理,美國等卻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的敵國,正與聯合國作戰對抗,故不讓其參與,蘇聯則因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與,而退出和平會議。因此1951年舊金山召開的對日和約會議不能稱為全面講和,只能稱之為「多邊國的講和條約」。這是該和約的缺陷。雖然如此,絕大部份的參戰國都成為該約的締約國,包括戰敗的日本,共有48國成為當事國。該和約於1951年9月8日簽訂,1952年4月28日生效。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如下: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台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與「澎湖群島」自鄭成功時代就同屬於一個國家,但因開發程度不一,交流未必暢通,日清馬關條約要將該地域主權割讓給日本之時,也分割稱之為「台灣及澎湖諸島」,所以為慎重起見,舊金山和約也將台灣稱之為「台灣及澎湖群島」,台灣本島附屬諸島之名並沒有提到,但是當然解釋屬於「台灣及澎湖諸島」之內,不曾受到注意的東沙群島亦然。
至於自日本時代的1939年,日本以開發之名義取之併歸於高雄州轄下的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 新南群島)在舊金山和約也不包含在台灣之內,而與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一齊被放在第二條第六項中由日本放棄之。同樣沒有規定由那一個國家領有。
言歸正傳,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放棄台灣,但沒有規定那一國享有對台主權,致使台灣的國際地位沒有決定。自此以後,很多國家認為「台灣國際地位未定。」但是,斯土斯民,台灣人主張「台灣屬於台灣人」,應該是理直氣壯的。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六項,另項被日本放棄的西沙群島後來被附近的南越實效佔領,以後在越南戰爭末期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以武力強奪。
同在第二條第六項被日本放棄的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 新南群島)戰後由中華民國海軍佔領某些島嶼,但是因為離台灣太遠,諸島嶼逐漸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馬來西亞、汶萊、菲律賓等蠶食佔領,現在只剩太平島一島。
這個例子也是證明有關台灣的主權,被日本放棄後,也不一定非屬於那一國不可,遑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日本放棄南沙群島以後,各國悉意佔領之,毫無國際法上的根據,所根據的是武力而已,既然群島上並無原住民,其歸屬為何有賴於將來國際會議之決定。

未參與和議的國家之中,中華民國得到特殊的待遇。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安排日本與中華民國在台北舉行和議。在和議的過程中,日本代表團不齒蔣介石要求賠償而曾一度中止談判,後來經過杜勒斯居中斡旋得以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七小時前簽訂日華台北條約。顯然美國有意讓中華民國有機會接軌舊金山和約。但是台北和約僅有承認舊金山和約既成事實之份,並沒有得到台灣領土權。台北條約第二條如此規定:「茲承認…依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諸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樣未參與舊金山和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即於1978年8月12日與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但此約內容在於促進兩國的關係,帶有和約意義的毋寧是1972年9月2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由此兩國關係正常化,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而有關台灣領土主權的部分是第三項。該項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茲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波茲坦公告第八項中有提到要實行開羅宣言。日本會提起波茲坦公告第八條,是因為日本堅持已在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不能重新處分台灣,使周恩來生氣,開罵日本的談判代表為「法匪」,其實開羅聲明是一張戰時的新聞公告,沈建德博士查證該公告並沒有當事人簽名,其實不管有沒有簽名,新聞聲明稿之類,怎能有條約的效力?我們再進一步講,開羅宣言甚至波茲坦布告以及日本的投降文書所做的承諾,都透過舊金山和議做了充分的討論。要採用的就採用,不要採用的就除掉,最後的結論一切都歸納在舊金山和約裡面。雖然「中國」可以說吃了一枝悶棍,和平會議本來就是如此,有得有失。197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日本政府聯合聲明」裡面所謂的「波茲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云云都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的規定,而不過是明日黃花而已。比較引起注目的是該項前段的部分。「中國政府的立場」,日本對此僅僅加以「充分理解和尊重」,並不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
美日兩國的安保條約(一般稱之為「舊約」)談判與舊金山和約的會議是並駕齊驅的,兩約竟然同日簽署,同日生效。對美國而言,美日安保條約是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前提條件。
對台灣而言,由於韓戰的爆發,有美國第七艦隊保護台海和平,再由於美日安保條約(舊約)的出現,台灣的安全增加另一層的保障。該條約(舊約)的第一條規定,美國享有配備三軍於日本及其周邊的權利。這些軍隊的目的除了應付外部對日本的武力攻擊與日本國內大規模的內亂之外,「要貢獻於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遠東(Far East)是指甚麼?範圍始終被保密。該條約於1960年改訂為「美日相互協助及安全保障條約」(新約。仍略稱「美日安保條約」)時,「遠東」的敘述被移至前文說「兩國對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共同的關心」,兩約都同樣表現美日安保協約的適用範圍是「遠東」。一向密而不宣的「遠東」,在日本國會的要求下,在1962年2月,日本內閣透過內閣會議一致的見解,向外表明那是巴士海峽以北,包含台灣、朝鮮半島以及日本。
此後美國於1954年與中華民國簽訂「美華共同防禦條約」(1955-1979)更加強固台海的和平,不過靜心而論,1979年美國能夠自在地宣佈美華共同防禦條約的終止,乃因美日安保條約一再自動續約,台海安全有恃無恐之故。

舊金山對日和約給台灣、給台灣人再生的機緣,也可以說給台灣人建立新生國家的機緣,台灣人應該更加奮鬥爭取最後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