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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國家理論」的提倡
2002/04/29 MON..
許世楷/靜宜大學教授、台灣心會常務理事 按:以下一文是,四月二十七日,在台北,由台灣心會舉辦的「日華和平條約五十 週年」座談會中,由許世楷教授提出來的。他認為「日華和約」也沒有改變台灣國際地 位未定,槓上了「一個中國」、「兩個中國」論者的台灣歸屬中國的解釋,引起廣泛關 心。該理論界定一九九○年代以前溯至一九四九年,台灣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一九 九○年代以後到現在是事實上的獨立國家;必須經過放棄「中華民國」、以及向國際社 會清楚表明獨立建國的意志,才能成為法理上的獨立國家,而這兩個手續可以「以台灣 名義申請新加入聯合國」一個動作完成,這是我們此後所應該努力的方向。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八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全權委員簽署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 平條約』,八月五日互換批准書、生效。該和約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 、並再開兩國關係而訂。其交涉經過艱辛費了六十七日,因為當時中華民國已經退據台 灣,所以關於和約的適用範圍成為最大爭議,最後以『換文』規定:「本約各條款,關 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而妥協。另一個有關連的爭議是,中華民國要求日本表明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但 是日本堅持依照『舊金山和約』只記載放棄台灣,這事反而突顯了台灣國際地位的未定 。在批准的過程中,日本政府委員也在其國會說明:「如再三報告,日本在(舊金山) 和平條約放棄對台灣、澎湖島的一切權利、權限,這個台灣、澎湖島歸屬於那裡,是聯 合國應該決定的…此次日華條約締結的想法基礎是,對於台灣、澎湖島,中華民國政府 現實上支配的事實…領土的最終歸屬還未決定」(日中貿易促進議員連盟『有關「日、 台條約」的國會審議』一九六九年、40頁)。彭明敏、黃昭堂也在其共著認為華日和約 沒有變動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的狀態(『台灣的法地位』東京大學出版會、一九七六年、 156-167頁)。這一點在一九七二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共同聲明、一九七八年中日和平條 約中,日本照樣堅持。 關於台灣的前途有「兩個中國論」,是說第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分裂為「在台灣的 中華民國」與「在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獨立國家,是將台、中關係從「一 個中國」的國內問題思考提升國際化,這點是有利於台灣的看法。但是這個「分裂國家 理論」按照東西德、南北韓的例,必須互相承認、同時加入聯合國,不然就如南北越不 征服對方不休。這個模式在第一步要踏出去時就一百分之一百被控制在中國的意願上, 而我們都曉得要中國承認目前是不可能的。並且此理論邏輯上承認分裂前台灣屬於中國 ,增加中國要合併台灣的藉口,不利於台灣。 我們應該延伸舊金山和約、華日和約、中日和約導引出來的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論, 主張第二次大戰後台灣歸屬未定,不屬於包括中國的任何國家,在台灣的國民黨政權只 不過是受盟軍命令實行佔領,而更特別的是該佔領政權一九四九年以後變成失去祖國的 亡命政權。由這一個在台灣、與中國隔絕的獨立的政治實體漸漸成長為新誕生的事實上 的獨立國家,此論對照於「分裂國家理論」我稱之為「新生國家理論」。一九四九年以 來台灣的國民、領土範圍一定,在這國民、領土上面有一個事實上獨立而有效統治的政 府,以形成「獨立的政治實體」。再經過一九○○年代的民主化,所有民意代表、總統 都由國民直接選舉,國民主權的實漸顯,台灣已經成立為一個「事實上的獨立國家」。 我認為還須要經過:第一、放棄「中華民國」,因為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的二七五八 號決議否決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代表中華民國,指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代 表,所以國際上認為「中華民國」已經滅亡。而且國際上「中華民國」易於被混淆為中 國,不能突顯台灣的存在,不利於台灣的外交。第二、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獨立建國的 意志,才能成為「法理上的獨立國家」。其實這兩個手續可以用「以台灣名義申請新加 入聯合國」,一個動作完成之。 採取「新生國家理論」,即台灣踏出國際空間的第一步,中國控制的份量從「分裂國家 理論」時的一百分之一百驟降為只佔一百九十一(世界上除了台灣的國家總數)分之一 ,且不給予中國侵略台灣的口實。 「新生國家理論」的重要根據是舊金山和約、以及華日和約的台灣歸屬未定規定,我們 應該站在合理的解釋、有利於台灣的解釋,以「新生國家理論」來開拓我們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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