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兩個「中國」政府的主張

取自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二章 關於台灣地位的爭論 黃昭堂著/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由美國所提起的「臺灣法律地位末定論」本來目的乃是為了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臺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此拒絕接受,自建國以來一貫反對此「末定論」(1)。

「末定論」的理論歸結也會否定中華民國的領有臺灣,國府對此當然也是反對的(2)。

在雙方都反對的理由當中,有所謂「中國人保衛中國領土」的民族主義的感情存在。他們都認識到「末定論」含有聯合國託管臺灣,也有可能被臺灣人用來實現獨立的危險存在(3)。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除此之外,更加上「美帝對臺灣領土的野心」。但是,儘管雙方都反對 「末定論」,不過,一旦雙方所假想的危險事態成為現實時,以國府所受到的傷害最大。因為, 縱然不能領有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仍能毫無阻礙地繼續存在下去,但是在國府方面,則從那一 瞬間開始即失去所據立的領土基盤,而只有滅亡一途了。從這個觀點來看,則「末定論」就成了 決定國府存亡的銳利凶器。因此,無論如何,國府非反對「末定論」不可。然而,國府卻在其強 硬的對外聲明的反面,曾經默認過「末定論」(4)。因為「末定論」也會給國府帶來利益的(5)。

第一,「末定論」對中華民國而言,是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武力攻擊的手段。「末定論」並 非全面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取得臺灣的可能性,只不過是否定該國的所謂當然權利而已,然 而一旦該國對臺灣使用武力時,則反對該國領有臺灣的國家,軌可以用「末定論」來與之對抗。 換言之,據此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使用武力,判定為「侵略」。這一點從國府方面來看,是個 無形的屏障,尤其其防衛力量相對地衰弱時,這是很方便的防衛手段。

第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形一樣,「末定論」也不是全面否定中華民國合法領有臺灣的 可能性。而且,中華民國在現實上正統治著臺灣,如果其政冶的掌握度高的話,則「末定論」並 不構成太大的威脅。

中華民國政府決策部門,在其對「未定論」所表現的強烈反感及對外的強硬聲明的反面,對 於美國的「末定論」之所以又呈現柔軟的反應,很可能就是因為判斷出它具備有利的一面。所謂 臺灣歸屬未定的杜魯門總統「臺灣中立聲明」,在其後,便以備忘錄之形式由美國送達國府,兩 國府在第二天的二十八日,即以外交部長葉公超之名義發表聲明。關於臺灣的領土問題,大體上 表明了國府的立場,但卻仍可視為接受了「中立化聲明」的觀點(6)。

有關舊金山和平條約也是一樣。當初美國預定邀請國府參加對日和平會議,並且向國府傳達 了美國將在對日和平條約中,使臺灣的歸屬依然末定之方針。杜魯門總統也在「臺灣中立化聲 明」中表示,對日和平解決乃是決定臺灣歸屬的機會之一,儘管機會來了,但國府卻與美國所提 示之「使臺灣之歸屬依然未定」的方針密切配合(7)。雖說自己的存續大大地依賴著美國之支持及 援助,不敢任意推拒美國的意見,然而,國府也有前面所述的利益盤算。只是,對國府而言,既 站在代表「一個中國」的原則上,而且又因臺灣是其唯一的統治區域,因此,國府有時不得不主 張「中國」對臺灣的主權。在那種情形下,國府在現實上統治著臺灣,而且以「中華民國」的國 名與一部分的國家保持著邦交,訂立各種國際協議,而隨著時日的經過,在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 上所能掌握的根據,也將如後述一般地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由於都是站在「一個中國論」上,因此在雙方所列舉的根據中 ,類似之點相當多。在他們的政府以及黨機關所做的聲明當中,從國際法的角度上被認為最詳細 者,乃國民黨第四組組長陳裕清的論文。一九七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美國國務院在發表尼克森總 統訪問中國之前,再度表明了所謂「臺灣歸屬未定」的見解(8),而陳裕清的論文即對其反駁。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張也不出其範圍,故在此介紹該論文。

  從法理而論,國際的條約固然不能廢棄,但國際公法家承認,在國際戰爭中,侵略者強迫簽 訂的條約,則屬例外。英國國際法權威奧本海曾謂:「侵略者脅迫之下簽訂的條約,不應具有法 律的效力。」馬關條約則係清政府在日本脅迫之下簽訂,中國自有充分的理由,片面予以廢棄, 何況中日和約第四條規定日本同意民國三十年以前,中日間所訂一切條約之無效。所以臺灣之歸 還我國,不僅是國際法上所稱之Postiminium,且有當事國的承認與同意。羅斯福總統在其民國 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廣播演說中,亦謂將臺淺歸還中國,乃是根據最簡單的基本原則,這 就是將被搶奪的財產,物歸原主。因此,中美共同安全條約第六條明白規定:「所有領土等辭, 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如果台澎的法律地位未定,美國何以早即確認其為中華民 國的領土?

  在事實方面。臺灣重歸祖國的懷抱,我政府在臺澎並非單純管轄,而係行使主權已達二十六 年,根據國際上使用時效(The principle of prescription)的原則,臺灣之為我國領土,亦無 可疑,在過去二十年中,我政府在臺灣長期行使主權,舉行各項重要選舉,未受任何外力或內在 因素的阻撓,所以台灣現在的法律地位,不應發生任何問題,美國學者摩愛路,則以「使用時效」 原則,確認臺灣之為我國領土的合法性。國際法學者奧可尼爾,則以為單憑「占領原則」,臺灣 自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則為中國的領土,故其目前之為中華民國一省的法律地位,事 實與法理,皆所當然(9)。

將上述聲明中的「中華民國」改換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且於中華民國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將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所採取的各種對外措施除去的話,則上述可照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主張。蓋所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十月消滅,而在臺灣的蔣介石反人民集團,只不過 是美帝國主義的傀儡,該集團和諸外國間的條約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此不予承認。因為 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10)。

除了以上由政府和黨機關所做的對外聲明外,兩國的國際法學者,也經由各種論著,主張中 國對臺灣的領有權(11)。這些論著都具有補充其政府之主張的性質,將這些論著合併起來,可做 成以下的分類:

一、共產黨與國民黨政府都接受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所共同的主 張,以及兩政府都接受的主張如下:

(1)在歷史上,臺灣是中國的領土。

最初占有臺灣的國家是中國,從三世紀的「三國時代」起,中國就開始經營臺灣。惰代以後 ,經營更趨積極,經過唐、宋,到了南宋時代,就在澎湖駐屯軍民。而且,從在臺灣島上發現宋 代古錢一事,便可推知臺灣至少在宋代時,就已經入中國版圖了。到了元代,便在臺灣設置官署 ,而明代則更加擴張。其後,雖然荷蘭與西班牙曾一時占領臺灣,但仍然被中國人的英雄,鄭成 功所驅逐,使臺灣再度回到中國懷抱。經過清朝長達兩世紀餘的統治,臺灣雖被日本帝國所奪, 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又再度光復了臺灣(12)。

(2)臺灣住民為中國人。

臺灣住民幾乎都是與住在中國大陸的漢族同一民族。雖有極少數的高山族,但他們從很久以 前就是中國大家族的一員,中國是他們的父母之國。臺灣根本沒有民族自決的問題存在,亦不存 在領土爭執(13)。

(3)馬關條約(日清談和條約)無效。

第一、該條約是在日本帝國的脅迫下所締結的,根據國際法,經由脅迫所締結的條約是無效 的(14)。

第二、一九三七年,隨著中日戰爭的爆發,依據國際法,兩國間的條約即為無效(15)。

第三、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中國對日宣戰,在此公告中,向內外聲明廢棄所有中日間的 條約。由於日本的領有臺灣,乃是依據馬關條約,故從此公告宣布之日起,日本就失去了統治臺 灣的根據。抗日戰爭中,臺灣在事實上處於日本的占領之下。但是,從宣戰之日起,在法理上, 中國恢復了對臺灣的主權(16)。

(4)開羅宣言規定將臺灣歸還中國。

開羅宣言至少約束著中、美、英三個國家。戰後,中國欲收復有關臺灣的法權時,美英兩國 非但沒有權利反對,而且還有促進的義務(17)。

(5)即使在波茲坦宣言中,亦強調開羅宣言的履行,也就是說,要將臺灣歸還中國。

由於開羅、波茲坦兩宣言,都是由一國的總統、首相等代表國家最高行政當局所做的國際協 定,因此,與條約有著相同的效力,可以約束各關係國。一九四五年八月,蘇聯也加入波茲坦宣 言,故而從那時起,開羅宣言亦對蘇聯具有約束力(18)。

(6)日本也在投降文書中,誓言履行開羅宣言。

波茲坦宣言規定要履行開羅宣言,對此波茲坦宣言,日本帝國之全權委員「奉日本國天皇、 日本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且代為承諾之」。毫無疑問的,這個日本所承諾的「投降文 書」,就是國際條約(19)。而且美國方面,依照以往的慣例,將投降文書和其他條約同樣地收錄 於《美國一般法規集》(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中。從這一點來看,也可知道投降文 書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日本有將臺灣歸還中國的義務,而且美、英、蘇對於此事,也必須支 持中國。

(7)當時的中國政府,在戰後接收臺灣,視之為中國的一省。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政府接收臺灣,在臺灣實施各種基於諸多主權的行為:(A)一 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當時的中央政府任命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他於十月赴任,施行 臺灣的政務;(B)同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並公布之。該條例 第一條規定「行政長官公署屬於行政院,基於法令,司臺灣全省政務」;(C)臺灣成為中國的一 省,而且「省行政長官公署」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撤消,和其他各省一樣設置「省政 府」;(D)臺灣住民恢復中國國籍。

如此,中國不但在事實上,也在法律上恢復了對臺灣的主權(21)。在此時的諸措施中,日本 完成放棄領土的手續,也就是實際撤退,並且表明放棄主權之意。另一方面,中國實際占有臺灣 ,並在此設置了行政機關(22)。

(8)聯合國對中國之領有臺灣措施並無異議。

關於這一點,連美國的杜魯門總統也在一九五○年一月五日的聲明中,予以承認(23)。

二、僅國民黨政權接受的主張

以下諸點為僅中華民國方面所主張的理論根據:

(1)臺灣人行使做為中國人的權利義務。

在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監察院」、「立法院」乃相當於外國國會的最高民意代表機 關。臺灣的人民,在一九四六年十月二十七日,選出「國民代表」十七名;一九四八年一月十 日,選出「監察委員」五名;三十日,選出「立法委員」八名,他們代表臺灣的人民參加中華民 國的國政。換言之,那就是中華民國對臺灣的行使主權(24)。

(2)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臺灣之歸屬中華民國明確化。

中華民國並不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國。到一九五一年為止,雖然不能看成日本享有對臺 灣的主權,即使假定有,也由於日本在該條約第二條中放棄對臺灣的主權,而使中華民國之獲得 臺灣更為明確。因為,在這個時候,統治著臺灣的是中華民國政府,而和平條約中只規定日本放 棄臺灣,並無規定對哪一國放棄,故應可解釋為對中華民國放棄(25)。

若是不這樣解釋的話,則就無法說明大韓民國的狀況。和對臺灣的情形一樣,日本也在舊金 山和平條約中放棄對朝鮮的主權。然而,韓國卻早在數年前就獨立了,而且美、英等國也給予承 認。

換言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的規定,只不過是對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五年十月,實際恢 復對臺灣的主權之事實,以及韓國於一九四八年八月獨立的事實,做法律上的追認而已(26)。

(3)從日華和平條約的規定下,也可看出臺灣之歸屬中華民國是明確的。

該條約在第四條中規定,承認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中國與日本之間所締結的一切 條約、協約,以及協定,皆因戰爭之結果而成為無效。

由此規定也可知道,從中國在對日宣戰公告中廢棄中日間之條約的時刻起,這些條約已為無 效,而日華條約的規定,即是對此加以再確認。

此外,與舊金山和平條約一樣,日華和平條約第二條只規定放棄臺灣,其意義如前項所述。

而且,日華和平條約當事國的中華民國,就是現今統治著臺灣的國家,而再從一八九五年以 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來看,日本的放棄臺灣,很明顯的是以移轉領土給中華民國為前提的 (27)。

而且,戰敗國的領土處理,並不一定有等待明確表示的必要。這種領土處理,有詳細加以規 定者,也有簡略者,有明示的,亦有間接表示的。但無論是何種情形,均同樣產生領土移轉的效 果(28),也可不必等待割讓、歸還的手續,而經由「占有保持的原則」(Principle of Uti Possidetis),占有者即可合併(29)。

日華和平條約更在第十條中,言及臺灣住民擁有中國籍,這表示日本方面將臺灣歸還中國的 意思。領土若移轉,則人民當然也隨之移轉,這是當然的措施(30)。

同樣在第十條中,有「中華民國的法人,視為包括基於中華民國在臺灣,以及澎湖諸島現在 實際施行,或將在今後施行之法令所登錄的所有的法人」,再者,議定書第二項(d)(I)中,有「中 華民國的船舶,視為包括基於中華民國在臺灣,以及澎湖諸島現在實際施行,或在今後施行之法 令所登錄的所有的船舶。而中華民國的產品,視為包括以臺灣及澎湖諸島為原產地之所有的產 品」,這些表示中華民國的法權及於臺灣的自然人、法人、船舶,以及產品(31)。

雖然在「交換公文」第一號中,記載著關於日華和平條約適用區域的協定,而依此協定, 「此條約的條款中,有關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下的所有領域」。當時在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區域,只 有臺灣而已。因此,和平條約中所說的中華民國領土,當然是指臺灣(32)。

日本法院的幾個判例,也證實臺灣的歸屬中華民國。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東京高等 法院在 Lai Chin Jung 的案件中,做出「不論如何,至少從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日華和平條約 生效之日起,臺灣和澎湖已歸屬於中華民國」的判決;而且,一九六○年六月七日,大阪地方法 院在Chang Fukue對Chang Chin Min 的告訴案件中,表達了「一九五二年和平條約生效,在 法律上進行主權移轉時,中華民國對臺灣已建立了永久的主權」的見解(33)。

(4)在美華共同防禦條約中,美國承認臺灣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在該條約第六條中,明確地記載著:「就中華民國而言,所謂的「領土」及「領域」,即指 臺灣及澎湖諸島。」,於「交換公文」中,更明記著:「中華民國有效的統治著第六條所揭示的 領域及其他領域。中華民國有效統治著現在及將來在其國支配下的所有領域(34)」。

(5)依照「使用時效」的原則,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一九四五年以來,中華民國統治臺灣,已經過三十年以上,並不曾受到外國及國內反對勢力 的阻礙(35)。

以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所共同的主張,以及只有中華民國方面所主張的各種理論 根據,依照其時間,加以系列的整理。關於所謂「從歷史土來看,臺灣為中國的領土」之主張, 已在本書第一章中,加以詳細的研究,故此一問題不再談論,但是對於其他的主張,將於第二篇 中加以檢討。

【注釋】

(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見解,於《人民日報》中隨處可見,而初期的見解,收錄在人民出版社   編《臺灣問題文件》北京,新華書店,一九五五年,這些見解,其後在基本上並沒有改變。關   於其他的資料,參照本節註(11)A~K項。

(2)關於國府的見解,參照註(11)M~V項的資料。

(3)此種感情或危機感,於註(1)及(11)所學的資料中隨處可見。

(4)西村熊雄《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條約》,頁七五。

(5)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臺北《聯合報》所刊載的司馬桑敦氏論文(中日關係上的「曲解」   和「誤解」)中這樣寫著:「當時,美英等自由主義國家,喊的是臺灣地位末定論。這個論調   ,當然不為任何中國人所接受。但,平心而論,自由國家之所以有此論調,末始不因中國大陸   已經變色,以臺灣末定之論,把臺灣劃出紅色圈外,而對於反共或非共的中國政治勢力,安排   一個可以期望的空間和時間。」

  一見之下,雖是一篇極為普通的文章,但在一九七二年國府統治下的臺灣,這種文章能「合法   的」發表,卻是末曾有之事。也許是因為在國府當局之中,有企圖藉著公開發表對「末定論」   的正面評價,以便於將來有 利活用之故。

(6)所謂的「臺灣中立化聲明」,即指杜魯門總統於二十七日所做的聲明:"Statement on Korea"。   該聲明的全文在 The New York Times, late City Edition, June 28, 1950, p.1.   此外,葉外交部長對此做了以下兩點的保留聲明:

(1)並不影響中國政府對臺灣之主權,或開羅會議關於臺灣地位的決定。 (2)自不影響中國反抗國際共產主義和維護中國領土完整的立場。 參照張道行《中外條約綜論》臺北.五洲出版社,一九六九年,頁二四五。

(7)同註(4)。而且,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與國府駐美大使顧維鈞,從一九五○年十月二十日開   始,便就對日構和問題進行了一連串的會談。當美國方面表示要將臺灣等等的歸屬問題,交由   英、美、蘇、華四國將來決定,而如果在對日和平條約生效後,一年之內仍無法獲得解決,則   交由聯合國大會做決定時,國府方面原則上贊成此一提議,只是將一年改為二年以上而已。   (中華民國外交問題研究會編《中日外交史料叢編》全九冊,臺北。該研究會刊,一九六六年   ,第八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的關係,尤其見五~六、一一~一二、 一五頁)。與正式見解   相反,國府其實是贊成將臺灣之歸屬維持未定的。

(8)新聞官布雷(Charles W. Bray, III)所朗讀的這個國務院聲明的全文,見《每日新聞》   一九七一年四月三十日之早報第一版。

  尼克森的訪問中國,雖於一九七一年七月十六日才發表,但尼克森總統已於四月二十九日,即   說出:「在我有生之年,一直期待有朝一日,能以某種資格到中國一行」(《每日新聞》晚報   一九七一年四月三十日)。

(9)此論文為陳裕清組長於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八日,在中國國民黨工作會議中所作報告的一部分,   其全文於第二天十九日對外發表。陳裕清(美對華政策與我反攻復國前途),《聯合報》   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十二日連載。本書所引用的部分揭載於十二日。針對四月二十八日的   國務院聲明,國府開始展開大規模的「臺灣歸屬末定論反對運動」。五月十三日,臺灣各縣市   議會正、副議長聯名,上電省主席陳大慶,要求就國務院聲明,同尼克森總統提出抗議。此外   ,又於同日,常駐省議會之駐會委員全體,通過了譴責國務院聲明之決議。(《聯合報》   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四日)因為縣市議會、省議會議員九O%以上都是本地的臺灣人,故這些乃是   在國府策動下的措施,其目的是在向美國政府表示連臺灣人也反對歸屬末定論。立法院於六月   一日,監察院於八日,各做了反對歸屬末定論的決議,且對外聲明其旨義,這些內容均與陳裕   清的報告相同。(《聯合報》一九七一年六月二日、臺北《中國時報》一九七一年六月九日)

(10)例如,見(對日和平條約發效および日華平和條約調印に関する周恩來外交部長の聲明)。   日本外務省中國課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頁三九~四二所收。

(1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之論著,參照下列各書:

A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臺灣海峽地域のアメリカの軍事的挑發に反對》,北京,外文出版社,    一九五八年。

B 《「二つの中國」をつくるアメリカの新陰謀に反対する,北京,外文出版社,一九六二年。

C 前揭《日中關係資料集》、資料四、五、六、七、九、十一、十七、二七、四五、    六六、八九、九四、一○六、一一七、一二六。

D 邵今甫(「二つの中國」のでたらめな議論と國際法の原則)、《國際問題研究》    一九五九年第二號。

   前揭《「二つの中國」をつくるアメリカの新陰謀》頁八八~一一四所收。

E 鄭留芳《美國對臺灣的侵略》,北京,世界知識社,一九五四年。

F 卿汝揖《美國侵略臺灣史》,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一九五五年。

G 劉大年、丁名楠、余繩武《臺灣歷史概述》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一九五六年。

H 張禹編著《我們的臺灣》,上海,新知識出版社,一九五五年。

I 人民出版社編《臺灣問題文件》,一九五五年。

J 盛敘功《一定要解放臺灣》,北京,新華書局,一九五五年。

K 梅汝璈(剝去侵略者的法律外衣--肅清關於所謂臺灣法律地位問題的謬論),    《人民日報》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日。《新華月報》總第六十四號,一九五五年二月號,    收錄於頁九~一二。此處列舉中華民國方面的論著如下:

M 湯武《中國與國際法》,臺北,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一九五七年,頁四三二~四四七。

N 張士丞《我國對臺澎之主權的法理依據》。

P 艾琳《我們的臺灣》,臺北,海外出版社,一九六五年。

Q 陳治世(臺澎的法律地位),臺北,東方雜誌社,《東方雜誌》復刊四卷一二期,    一九七一年一月,頁三一~四九。

R 劉介宙《臺澎地位何容置鑒,同右,頁五○~五一。

S 丘宏達(臺灣澎湖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同右,頁五二~五六。

T 徐熙光(臺澎的法律地位問題),同右,頁五七~六一。

U 梁嘉彬(為「臺灣地區」問題正告美國政府和人民),同右,頁六二~六七。

V 編集委員會《駁斥所謂臺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謬論),臺北,大學雜誌社,《大學雜誌》    四一期,一九七一年五月,頁二~六。

(12)資料來源以註(11)的標示為準,其下的數字為真數(以下註釋均以此法標示)。 A八、D一○五、E一~三、G、H九~一八、N一一~二三、P四~三○、Q三一、R五○、S五二、   T五二、U六五~六六、V二。

(13)D一○七、P八九~九一。 尚且,除了這樣的主張以外,也有所謂「從倫理、文化的層面來看,臺灣也應視為中國領土地   的一部分」的主張。N一○七。

(14)前揭,陳裕清報告。

(15)D一○五。

(16)K三、N三四~三五、Q三七、S五四、T五八。

(17)M四三四、N三六~三七、Q三八~三九。 關於此點,雖然國府方面主張「歸還中華民國」的場合很多,但是也有主張「歸還中國」的。 當然在這種情形下,是站在所謂的「中國」就是中華民國的想法上。

(18)D一○六、M四三四。

(19)行政院新聞局輯《蔣總裁四十四年度言論集》,頁一六~一七。

(20)M四三四~四三五、S五四。

(21)M四三六、D一○六、I二二。

(22)M四三六。

(23)I二二、Q四○~四一。

(24)M四三七、Q三二、R五一。

不過,雖然「中華民國憲法」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制定,一九四七年元旦公布,   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但是中國共產黨拒絕參加為制定憲法而召開的一九四六年之   「制憲國民大會」,採取不承認「憲法」的態度。

(25)M四四○。基於日華和平條約,認為臺灣已正式的由日本歸還中華民國。

(26)Q四四。

(27)N七八~七九。

(28)M四三九。

(29)N七九。

(30)M四四○。此外,在Q四四中,有與此相反的論調。其主張,如果全部的住民國籍都移轉的話   ,該居住地的領有國也隨之移轉,由於臺灣住民的國籍全部變成中國,所以臺灣當然成為中   國所領有。

(31)T六○。

(32)S五五。

(33)R五一、S五五。

(34)T六○。

(35)T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