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

取自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第七章 對中國外交關係的建立與臺灣之歸屬問題
黃昭堂著/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如本書第一篇所說,從歷史觀點來主張臺灣為「中國」領土,其根據是很薄弱的。而且在第二篇也說過,其在國際法上的根據也不堅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做有關臺灣之決定,乃是為了爭取勝利的一種戰略上的決定,是少數大國所做的政策性產物。戰後,美國等之所以提出臺灣歸屬末定論,也是為了不願將臺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緣故,不用說,這是出於大國的利己主義,而不是在徵詢臺灣住民以後所做的決定。其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安定、強大,有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士之一部分者,也有不敢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主張者。這仍然也是出於各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的實力關係、利害關係,而對臺灣住民的意思,仍不予考慮。如此自開羅聲明以來,有關「臺灣問題」,各國的動向皆基於強權政冶。

只因臺灣之歸屬問題極受國際政治之影響,因此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所做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從長期觀點來看,對於此一問題,都發生一些作用,以下且看各國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是以何種方式表示態度。

一九五六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三十四個國家建立之外交關係。其形式是兩國領袖先互換照會,然後在《人民日報》上發表照會內容,或是在該報上報導兩國間之建交(1)。從一九五六年五月,與埃及建交開始,除了少數例外,都採取發表共同聲明的方式,這大概是為了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這些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

一九七0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與四十六個國家建交,但是當時所交換的照會或共同聲明之中,沒有一個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但是,一九七0年以後,情勢大變。從該年到一九八三年三月之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七十八個國家之中,在共同聲明上,不得不以某種形式提及臺灣之歸屬問題者,至少有三十個(2)。在一九六九年的聯合國第二十四次大會有關「中國代表權問題」的議決中,邀請北京案是贊成與反對同數,而一般預測於一九七0年贊成票將超過反對票,而且猖獗中國達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採取強硬姿態,其發言權便於無形中增強了。第一個目標就是加拿大。加拿大雖一直以「一個中國」的政策為原則,但無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問題達成協議,歷時二十個月的談判結果,好不容易於一九七0年十月達到建交的妥協(3)。兩國的共同聲明中,有從未有過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自其開始,這個方式便成為一個模式。此一模式也稱為「加拿大方式」或「留意(take note)方式」;中加共同聲明對臺灣做如下說明: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留意(take note)中國政府這一立場(4)。

到一九八三年三月為止,採取此一方式的是以下十四個國家:加拿大、義大利、智利、比利時、秘魯、黎巴嫩、冰島、阿根廷、希臘、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爾、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共和國(5)。

其次,為「認識(Acknowledge)」方式。最初將之採用於建交共同聲明的是澳洲。這是援用先前美中所謂「上海公報」中所使用的方式。美中上海公報將留待後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澳洲之間的共同聲明如下:

澳洲政府認識中國政府的關於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的立場(6)。

採取此方式的國家,除了已於一九五0年代建交的英國(7)之外,有以下八個國家:澳洲、紐西蘭、西班牙、馬來西亞、泰國、斐濟、西薩摩亞、美國(8)。

「日本方式」繼而出現,這也可稱之為「尊重方式」。於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做的日中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第三項)

其後面,日本續以「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此段只限於處在特殊立場的日本,以後才討論。採取「日本方式」的,除了日本外,有菲律賓,共有兩個國家(10)。

更新的,為直接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者。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柬埔寨王國等友好國之間的共同聲明中所採用者。並非新創,但在建交之共同聲明中採用,可說是一項新嘗試。一九七二年十月十四日,與和馬爾地夫共和國之共同聲明為首次使用:

馬爾地夫共和國政府承認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11)。

在建交時,發表這種共同聲明的國家,計有馬爾地夫共和國、幾內亞比索、尼日、波紮那、約旦、葡萄牙等六個國家(12)。

綜合以上,可看出這些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共同聲明,關於臺灣之歸屬問題所採取的態度,有(1)完全不提起、(2)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英文為take note,中文為「注意」)、(3)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acknowlege、「認識」)、(4)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充分理解和尊重」)、(5)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等五個方式(13)。

「留意」、「認識」、「充分理解和尊重」,都可解釋為尚未達到承認。而且,這些辭句所意味的程度隨上列之順序而漸強。「留意」在日語中為「聽一聽」的輕微意思。只是,在中文正本中所使用的「注意」,是比日語較強。

「認識」為在外交上,確認文件授受等所使用的辭句,雖還未到了解、同意、承認的程度,但卻具有「確實地知道了」的意味(14)。在中文正本中,則有時使用「認識」,有時使用「承認」。

如此,「認識」比「留意」具有更強的意思,而且,在每一個場合,中文正本的用語,比其他國家的用語具有更強語感。但是,無論如何,這些表現以及所謂「充分理解和尊重」等等用語,都還無法解釋為「承認」。並且,即使將其解釋為「承認」,也不能構成為這些國家已承認了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因為,在任一場合中,「承認」的對象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而非「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

但是,與(2)(3)(4)不同,(5)是「承認」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這種情形到底會帶來國際法上何種的效果呢?

如果這些國家領有臺灣,或是主張對臺灣之領有權,則將變成喪失臺灣或喪失主張領有權的權利。但是,這些國家既沒有領有臺灣,也沒有主張對臺灣的領有權,而向的「承認」這種說法,根本無法創立出其共同聲明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權原的。它不具國際法的效果。只是,不能忽視政治上的效果。不管這些國家是否曾經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有臺灣,但此後,他們都無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這種主張。就政治的效果而言,從「留意」到「尊重」,這些國家不論以任何形式言及,以後都無法再反對中國的這種立場。

特別成為問題的是,日本的說明方式。前面的已提過,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除了「十分理解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外,也言明了其他國家所未曾提到的「堅持波茲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第三項)。

不用說,波茲坦宣言第八項強調開羅聲明的履行,雖然是間接的,是預定著開羅聲明所說「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一項。因此,日本在日中共同聲明之中,雖非直接言及,卻言明了堅持「歸還臺灣給中華民國」的立場。

在開羅聲明、波茲坦公告時,雖有兩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重慶政府及南京政府──,但是「中華民國」只有一個,而且聯合國也只承認重慶政府,而在日中共同聲明時稱為「中華民國」的政冶實體只有一個,然而,還有一個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著。而且,這個繼承,在聯合國中也得到證明。由此可知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的說明方式,蘊藏著兩種不同解釋的可能性。既然「中華民國」仍然存在著,則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乃指現在仍然存在著的「中華民國」,此為其一;與此相反,第三項中所謂「中華民國」,並非指國名或政權,而是指「中國」,亦即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此為其二。但是,這點在此不擬討論之,因為無論如何,從臺灣歸屬問題的國際法來看,這些是毫無意義的。第一、日本已在舊金山對日和約中放棄了臺灣,而臺灣既已不是日本的領土,日本已喪失了處分臺灣的權利。第二,依該條約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日本無法做超出放棄臺灣以外的決定,例如將臺灣重新割讓給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參照本書第五章)。因此,日中共同聲明第三項,只是表明了日本的立場而已。事實上,日本政府並沒有依據此聲明而承認臺灣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也可從簽署日中共同聲明的大平正芳外相返國後不久所做演說中窺知(15)。而且其後,政府委員在國會的答辯中,也做了臺灣之歸屬為未定的發言。(16)。

【註 釋】

(1)(2)參照本書附錄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關係之建立以及對臺灣歸屬問題的說明(時間系列表)」。

(3)交涉沒有進展的原因,是因為加拿大提議,承認北京政府為正統政府,而且在建交以後將與國府斷交,中國則主張「臺灣為中國之不可分的領土,中國的主權也及於臺灣」,並以此為不可退讓的大原則。《朝日新聞》一九七0年十月十三日夕刊,頁一。

(4)譯文為《東京新聞》一九七0牢十月十四日,頁一。

(5)見前揭,附錄四。

(6)《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頁一。

(7)英國雖已於一九五0年一月六日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但英國仍繼續在臺灣設有領事館,而且一直主張臺灣之歸屬未定,故不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僅止於設置臨時公使事務所而已。在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的英中聲明中,英國採取「acknowledge方式」,以廢止臺北的領事館,而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派遣大使。(聲明的內容見,《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四日,頁一)

(8)見前揭,附錄四。

(9)《朝日新聞》,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夕刊,頁一)。

(10)見前揭,附錄四。

(11)《人民日報》,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五日,頁一)。

(12)見前揭,附錄四。

(13)(5)在英文中是如何表現的,至今不明。(3)的中文正本,雖然在美國的聲明中是為「認識」,但在與英國之間則為「承認」。可看出英文的acknowledge,在中文中可分別以「認識」及「承認」來使用。(4)為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is stand of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New York Times, 1972, p. 12.

(14)參照《每日新聞,一九七二年三月十四日,頁二《テーク.ノートからアクノレツジヘ》。

(15)一九七二年十月六日,在內外情勢調查會的演講中,大平外相曾說:「……第二為臺灣的領土權問題,中國說「為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說對此理解和尊重」並沒寫著「承認」。無論如何,臺灣……是在舊金山條約中放棄了。因此,聯合國應該開會解決已放棄了的領土(庫頁島、千島雖然也應該一樣)的歸屬問題,但聯合國卻沒有替我們這麼做,而只是維持著放棄了的狀態。對日本來說,是居於已放棄之物無法說屬於何人的立場」(《每日新聞》,一九七二年十月七日)。

(16)此外,例如日本外務省條約局外務參事官伊達宗起氏,對永末英一議員(日本民主社會黨籍)的質詢有如下的答覆:「雖在共同聲明中說理解和尊重中國的立場,但對日本國政府而言,是堅持波茲坦宣言的立場,其意義當然並不是承認臺灣這個地域歸屬中國政府,而是日本政府處於對此無法做任何申述的立場。」(《第七十五回國會眾議院外務委員會議錄》,第七號,一九七五年二月二十八,頁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