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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華和約簽署50周年
2002/04/27 SAT..

黃昭堂/昭和大學榮譽教授 台灣心會會員

戰爭是拼個國家存亡的舉國大決鬥。為確保最後的勝利,參戰國 無不用盡辦法,企圖爭取友邦的支持,因此濫開諾言支票、台面上或 台面下的交易、公開或秘密的約束等應有盡有。

講和條約會議可以說戰勝國對戰敗國予取予求的場所,也是以和 平會議為名的攻防戰略。經雙方的同意,締結和約,這是由戰爭狀態 進入和平狀態的最高準則,交戰國雙方必須遵守其內容,否則會成為 重啟戰爭的藉口。但是戰時中所約束的,若未規定在和約裏面,都變 成烏有。例如開羅、波茲坦宣言有關台灣的內容。

為終結太平洋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亞洲方面),各盟國與日 本於一九五一年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礙於當時的國際情勢,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都沒有被邀請,也沒有簽署。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沒有規定要割讓給任何國家。

該和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自這日起,台灣脫離日 本。國際法上,台灣自同日起,已不屬日本的領土,日本不能再次處 分台灣了。既不能說要重新將台灣歸為日本領土,又不能說要讓台灣 變成一個獨立國家。如果盟國與日本要讓台灣變成一個獨立國家,就 必須像對朝鮮一樣的,在該和約明文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另一方 面,既然沒有明文規定,日本以後當然不能主張要將台灣割讓給中華 民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後台灣何去何從與日本無關。

弔詭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同一日,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的七個小時三十分鐘前,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簽署和平條約,其 第二條明文規定承認舊金山和約有關台灣的規定。即「茲承認依照舊 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諸島之一切權利、 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華民國在該和約並沒有得到對台灣的主權,正如同簽署舊金山 和約的盟國一樣。其實,法理上,日本還有領有台灣最後七個小時三 十分鐘的時間可以做出將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的處分。但是日本沒有 這樣做。

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因為簽署對日和約而得到台灣的主權。 那麼台灣的主權到底屬於誰呢?日本政府迄今都一直保持「我們 不得而知」的態度。

因此一九七二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僅止於「日本國 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立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是 其領土)」。

日本於一九五二年放棄台灣時,台灣人口是八一三萬人,與當時 所有的獨立國家比起來,在前面三分之一以內,民智也相當高,不可 能變成「無主地」。以主權在民的原則台灣主權應屬於八一三萬台灣 人民。何況於一九四五年頒布的聯合國憲章的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發 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台灣 人民不應被排拒該權利。

一九六○年聯合國通過「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台灣是 日本殖民地,理應適用它。但是不幸台灣繼續在蔣家外來政權統治之 下。

一九七六年生效的國際人權公約規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二○○二年現在台灣人口是二二五○萬,豈有任憑中華人民共和國任 意擺佈之理?台灣是我們台灣人的母親,我們台灣人的祖國。台灣應 該成為以台灣為名的主權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