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華民國」國際法上的地位
黃昭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
侯榮邦 譯

2002年2月12日
亞洲太平洋交流學會
東京.記者協會大樓10樓

一、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併吞台灣,公開聲明不排除使用武力。其根據為台灣歷史上屬於中國固有的領土,基於開羅、菠茨坦宣言已歸還中國。而現在居住於台灣約二二五○萬人的希望是什麼,完全被置之度外。不幸的是?接台灣,與台灣在經濟上有密切關係的日本,其外務大臣竟然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言希望台灣以香港模式歸還中國。這與日本政府從來的見解有很大的脫節,所以該發言隨後被修正,爾後又因其他的理由,外務大臣終於被更換。但是日本政府政要之中曾有這種想法的存在是不容忽視的一大事。另一方面台灣本身的問題也不少,因此今日想要談些台灣的領土主權到底歸屬何處。

二、台灣與支那(China)王朝的關係

清朝以前的漢籍,有相關台灣的記載,但是卻沒有事物能夠証明台灣屬於支那王朝。

最初領有台灣本島一部分的主權國家是荷蘭,其間,西班牙也領有過台灣的一部分。經過鄭氏獨立王朝,然後清朝領有了台灣,但是如同清朝第二代的皇帝,雍正帝所說的「台灣自古不屬於中國,[清]皇考聖略神威,編入版圖」的地域。所以台灣自古即不屬於支那王朝,而是到了清朝時代才是。

以上的事情都是在十七世紀發生的,清國到一八九五年為止統治了台灣共有二百十三年。從而台灣是清國的領土是不爭的事實。雖然如此,但是不能說台灣是中國固有的領土。能夠說固有云云的是限於國家成立時的領土,或是獲得無主地的情形而言。

清國是什麼樣的國家呢。建立中華民國,被尊稱為「國父」的孫中山主張「驅逐韃擄,建立中華」而成功達到目的。依據孫中山的說法,可以說清國並不是中國,那麼,中國地域與台灣地域,各都是前後被異民族的國家--清國吞併支配的。

以此為前提,來思考現在稱為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有權的主張時,可以下如次的比喻。

那麼廣大的支那本土變成異民族的國家--清國的殖民地。經過相當的時期後,那個小小的台灣也成為清國的殖民地。無論大小,殖民地即是殖民地,並無不同。

但是,以曾成為同一國家的殖民地的這段歷史為理由,廣大的殖民地對小的殖民地主張領土主權是件奇怪的事。若這樣理論行得通的話,那麼以整個中南半島曾成為法國的殖民地為理由,現在,軍事強大的越南,也可以對弱者柬埔寨與寮國主張領土主權。

參照上述的比喻,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夠以中國為名分,對台灣主張領有權。而且清國在和平條約,即基於國際法將台灣割讓給外國(日本)。在這種情形下,若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能夠主張固有領土權,或者主張領土主權的話,也許全世界的國境線幾乎無重新描畫不可。

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已經是屬於日本帝國的領土,並非中華民國成立時的領土,當然不得主張是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至為顯明。

同樣的,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台灣處於其統治之外。從此至今,台灣一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之外,生存發展。所以臺灣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固有領土。

三、國際法上,日本僅放棄台灣而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日本的交戰國之中的三個國家以首腦的名義發表開羅聲明,主張以前日本從清國「盜取」的台灣,戰敗後務須歸還中華民國。基於日清講和條約的「割讓」卻以「盜取」的字眼來表現一事,可說對日本充滿了政治性的憎惡。雖然如此,日本在「投降文書」中,仍然接受間接採用開羅聲明的一部分的菠茨坦宣言。戰爭中的宣言在國際法上不具拘束力,惟一旦承諾,日本就必須負起履行的義務。但是,戰後國際關係發生顯著的變化,戰爭關係最後的處理方式的和平條約,即舊金山對日和約中,僅止於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而已。到底割讓給那一國家,連對那一國家放棄也沒有決定。要「放棄」台灣云云是依據戰勝國的意向決定的,並非戰敗國日本違反投降文書的內容。其實假使日本違反投降文書的內容,其效力亦同。最重要的是處理戰後事務最高準則的和約的內容。

不管過程如何,台灣成為何國的領土,既然沒有割讓的規定,則不能夠從這個和約中尋找根據。

一九五二年,日本首次在國際法上放棄台灣。也就是說,一九四五年台灣被聯合國之一員的中華民國所占領,日本雖已不能夠對台灣行使統治權,惟在國際法上,和約生效前台灣仍然是屬於日本的領土。又,日本既然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已經不能夠改變方針將台灣「歸還」或割讓給中華民國。也因為如此,只得援用日華和平條約規定「放棄」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四、領土歸屬與人權

被放棄的土地若是無人島則另當別論,有住民,而且有眾多的人口,其領土權應視為屬於該地住民。

一九四五年生效的聯合國憲章,其前文描述如下。「我們聯合國的人民……重新確認基本人權與人類的尊嚴以及價值……與相關信念」,當時台灣的人口為六五○萬人。

一九六六年聯合國總會議決通過,一九七六年成為條約生效的國際人權規約具備二項規約與一項選擇議定書。這二項規約都僅以第一條構成第一部,而且文字完全相同。可見第一條的重要性。這第一條[人民的自決的權利]第一項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所有的人民依據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的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上、社會上,以及文化上的發展。」一九六六年,台灣的人口是一三○○萬人,一九七六年是一六五○萬人。

以上列舉的人口雖有變化,惟任何時期,與當時世界各國比較,都屬於上位三分之一。何況二○○二年現在,台灣的人口有二二五○萬人,這樣眾多的人們的自決權可容剝奪嗎?

蔣介石占領台灣與美國占領日本及南韓、蘇聯占領北韓及滿州(東北)、蔣介石占領北越相同,都是依據聯合國軍最高統帥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來的,很明顯的,這並非領土權的設定,不能做為主張領土主權的法律上的根據。然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卻片面地宣怖將台灣的領土編入中華民國。此時世界各國都保持沉默的態度,惟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韓戰勃發為契機,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聲明台灣的「將來的地位的決定,要等太平洋安全的回復,對日和平條約的締結,或聯合國的考慮」。隨後即付諸實現。翌五一年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並於次年生效。此舊金山對日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已如上述,即沒有規定割讓給何國。又,此條約生效的數點鐘前,日本與蔣介石締結日華和約也僅引用同樣的規定,因而出現「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的見解。即日本一旦放棄台灣,日本已經不能夠再處分台灣,也因此才產生像日華和約的內容。

一九七二年的日中建交時的共同聲明之際,日本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擁有對台主權,日本僅止於說「十分理解與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日本說要「堅持基於菠茨坦宣言第八項的立場」。簡單的說就是「你說的事我知道了。我會尊重。但是,在菠茨坦聯合國有些老大間接的說台灣要歸還給中華民國,惟在聯合國對日和約,我們日本已放棄了台灣,日本已經不能再處分台灣了。」這可說是日中共同聲明的解讀法。

逃亡到台灣,只支配固有領土金門、馬祖與歸屬未定的台灣的中華民國,蒙受東西冷戰的恩惠,繼續在聯合國占據本來中國政府應該享有的安保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之席。而且蔣介石政權持續主張反攻大陸,以致台灣被捲入中國內戰的狀態,使台灣的領土主權問題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置喙的空間。蔣介石是一個反共獨裁者而被世界左派與第三世界忌嫌,而導致蔣介石根據地的台灣也被視為蔣介石利害一致的共同體。由於蔣介石(或者是以蔣介石為層峰的中華民國)為媒介體,以致原來無主權上關係的台灣與中國,或者是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針對「一中、一台」、「一中」而爭議不休。

五、外來占領政權的演變

一九四五年,蔣介石將中華民國遷移到台灣,從而展開不可思議的情形。只擁有中國本土的一部分金門、馬祖的中國正統政府--中華民國政府,以歸屬未定的台灣為據地,在聯合國占有中國的席次繼續到一九七一年。即「『金馬國』成為聯合國安保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的狀態。共產主義陣營與第三世界憎惡蔣介石政權的存在乃極為當然的事。

同樣的,這國際上的虛構與蔣介石的解放台灣(台灣光復)也是虛構。

對台灣來說,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權是屬於「占領政權」。所謂占領政權即局外者以武力入侵,違反現地住民的意志進行統治的政權。蔣經國時代亦同。之後,就任中華民國總統的李登輝氏加以定位稱為「外來政權」,這還算客氣的定義,並不離譜。

蔣經國在去世稍前,廢除繼續三十八年世界最長久記錄的戒嚴令,惟這是恐怖政治終結的開始,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沒有影響。茲將受到影響的事項列舉如下。

1. 修改憲法,規定國民代表、立法委員全部限於自由地區(台灣、金馬),居住外國的本國人選出(一九九一年)。

2. 國民代表首次全面改選,中國大陸時代選出的國民代表全部退職(一九九一年)。立法委員亦同(一九九二年)。

3. 總統限於自由地區(台灣與金馬)直選產生(一九九六年)。

4. 凍結台灣省制度,將之擱置,實質為廢除(一九九九年)。

5. 李登輝總統在接受採訪時提出「兩國論」(一九九九年)。

6. 國權最高機關的國民大會的代表,其任期滿後不改選,並廢除原來的國民大會(二○○○年)。

7. 改選總統時,以建立台灣共和國為黨綱的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當選。政權由國民黨和平移轉民進黨(二○○○年)。

基於以上的理由等,出現「台灣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其名稱為中華民國」的主張。民進黨有不少的人持這種見解。執政十二年的李登輝前總統則說,「『中華民國』變成『中華民國在台灣』,現在則變成『台灣中華民國』」,而強調台灣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六、「台灣中華民國」是一個逐漸確立主權的事實上的國家

當然「台灣中華民國」並不是實際上的國名,而是屬於性格上的例子而已。實際上現在台灣有稱為「中華民國」的國家存在著,且具備有政治學、國家學上國家基本要件的政府、國民、領土、主權。也具有眾知的相當之國力,又與二十八個國家保持正式的外交關係。其中的二十六個國家是進入台灣時代才建立外交關係。一九四五年,中華民國將台灣編入其版圖已經五十六年,而台灣時代也經過五十二年,現在存在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或許可以說是國家,但是,實際上有許多問題。

1. 聯合國是加入條件頗寬的國際組織。j愛好和平的國家k接受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義務,l經聯合國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現在世界的國家數目,包括中華民國共有一百九十二國,加入聯合國的有一百八十九國。領導世界的天主教的羅馬教皇國沒有加入聯合國的意願。瑞士以永世中立國為理由,也沒有加入。加入聯合國的意志極強而無法加入的唯一的國家就是「中華民國」。有頗多不符合加入條件的國家已加入聯合國,具備一切條件的中華民國卻不能加入聯合國。究其原因,雖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阻力,惟究竟不被承認為獨立的國家才是根本的原因。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的國家是一百九十一個國家之中的二十八國,不足全體的15%,至於總人口約有一億人,不足世界人口的2%。在正式外交關係的場合,不被承認為獨立國家的「中華民國」,幾乎成為世界孤兒。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的創始國之一,被聯合國驅逐後,加入聯合國的國名也沒有變更,惟其席次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所占。所以台灣要以「中華民國」的國名復歸聯合國或者申請加入聯合國是不可能實現的。雖非國際法上的規定,但不能成為具有高度普遍性的聯合國的一員,實有損主權國家應有地位。

2. 中華民國的憲法實質上已修改六次,台灣化也有進展,惟該憲法起源於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政府為正統政府時代施行的,而且是當時的中國「受全國人民的付託」制定的。當時的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幾乎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人們制定的,是屬於延伸中國的內戰狀態的中華民國憲法,而非台灣憲法。

3. 該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一條文依據制定憲法的一九四七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當局的解釋,即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土,已經獨立而被中華民國取消承認的蒙古人民共和國(現在是蒙古國),以及台灣。

二○○○年修改憲法時,決定變更領土的機關改為立法院,惟「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云云卻保持原狀。(也有「文字上沒列舉地域名稱,所以可以解釋為限於台灣、金馬」的見解)。

現在的行政院也設有處理有關蒙古與西藏事務的「蒙藏委員會」,其委員長是內閣的閣員。

4. 每次修改憲法,中華民國日益台灣化,但是例如一九九一年修改時,「增修條文」中,前文列有「依照國家統一前的需要」。又,同樣增修條文的第十條出現「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文字,這只能視為將「中國」國家區分為二部分,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讓人無法感覺「中華民國」的國家獨立的意味。

5. 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中華民國國名、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三民主義吾黨(國民黨)所宗」列入為國歌的歌詞等,繼續使用從來國家象徵的東西等,仍舊援用中華民國體制。

6. 誇張為百年老店,迄二○○一年年底一直是最大的政黨,君臨台灣保持五十一年的政權的政黨的名稱是「中國國民黨」,而且其基本國策是「中國統一」。 「台灣中華民國」與其說是獨立國家,毋寧說是逐漸確立主權的事實上的國家比較妥當。

七、應該如何

觀諸台灣全體,慢慢地逐漸廢除舊體制,指向確立台灣的國家主權,惟維持中華民國國名(Republic of China)很難消除「中國內戰的框框內」的國際上的認識。有關此事讓我們在這裡來回顧一下。

蔣介石政權以台灣為根據地,占有聯合國安全保障理事會的席次,而成為第三世界憎惡的對象既如上述,由於台灣與蔣政權被視為共同體,因而也成為憎惡的對象。台灣人除了住在海外一部分人士能夠自由發言外,不敢也不能主張自決權,在國際上台灣人的人權一直被忽視,因此根本沒有「台灣人的存在」。「台灣內部自一九四九年以來,處於解嚴令下無可奈何」的辯解只不過是台灣人憐憫自己而已,國際上是行不通的。從而蔣介石、台灣、台灣人被視為混雜在一起的三位一體的印象也是當然的。

「一昧奉仰、恭維蔣政權的一群台灣人」的存在也助長了這種印象。台灣人本身也應負起莫大的責任。

將台灣在國際上的孤立歸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壓力,以及國際社會的忽視台灣、忽視台灣人,這種出自悲憤的言行未免過於憐憫自己。 重要的是「什麼是台灣的進路」。

如果遲早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一事,存在在中華民國的視野內的話,諸外國默默地靜觀事態的進行就可以了。

另一方面,如果意圖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以免台灣內部的混亂,且避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侵犯,以保持獨立的狀態的話,其前提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容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容忍嗎?可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會容忍的,這已經在二○○○年二月的<台灣白皮書>明言過了。因此要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的效用幾乎沒有了。唯一可能的效用是只有回避台灣內部的「反台獨勢力」的造反。惟不管如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攻武嚇是不會終止的。

延遲解決問題是有害無益的。若現在台灣擁有強大的友好國家的話,這些國家對獨立狀態的台灣懷有關心的期間,台灣必須堅決確立主權國家應有的地位。廢除中華民國體制,確立台灣國體制、台灣共和國體制、台灣民國體制。還有重要的是糾正從中國內戰所聯想的分裂的中國之錯誤的國際認識。

外交為內政的延長。大前提是台灣內部意志的整合。台灣要明白是非,不可以僅止於要求諸外國支持中華民國,不可一昧埋怨支持度不足,而應全心全力著手台灣本身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