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是新國家紛紛獨立的世紀,迨至世紀末,國家數目接近二百,其中加入聯合國為會員國的已達一百八十八國。現在獨立國家之中,一九二○年以前獨立建國的僅有五十多國,兩次世界大戰之間成立的不到十國,而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止後迄今則有一百三十餘個新興國家出現。顯而易見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處理和一九八九年蘇聯瓦解引起國際關係的重大改變,是國家數目大量增加的分水嶺。台灣依當時領土主權的屬性而論,可以合理而明確地說,應居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紛紛獨立建國的第一波行列,但很遺憾地卻因戰爭末期列強張羅下的開羅聲明和波玆坦布告及戰後東西兩陣營的對抗,無奈地陷入冷戰時代的桎梏,而無法翻身獨立建國。甚至嗣後隨著一九八九年蘇聯瓦解、西柏林圍牆崩塌,導致冷戰終結之後,台灣於新一波獨立建國的浪潮,也未能擺脫舊枷鎖。這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誰令致之?其政治的過程有什麼異樣?這都是我們應深思探究的問題。本文擬參考六○年代政治學界開始盛行的「國家興建」(Nation-Building)研究途徑加以探討。
二、台灣在國際地位上的歷史軌跡
台灣於二十世紀即經歷兩次外來政權的統治。第一次是因日清戰爭,清國戰敗,馬關議和,將台灣永遠割讓日本,迨至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無條件投降,這段期間,台灣成為日本帝國統治的殖民地,它與十九世紀興起的西方帝國主義對外殖民政策比較,是較後期的殖民主義。第二次則始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依據盟軍遠東總司令部一般命令第一號,派軍接收台灣並自行建省,以迄於今,它雖然與前一階段帝國主義列強與日本建立殖民地之方式不同,而且進入九○年代之後統治形態也逐漸容許台灣化,但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長期高壓控制台灣的統治形態和本質,仍被視為「僭佔者統治」或「移民者殖民地」。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主張,表面上說是要收復故土,實則旨在終結與國民黨內戰和延續國民黨政府原有的戰利獵物,以便佔有亞太島弧防線的險要,遂其未來霸權主義擴張政策的野心。
台灣獨立建國遭遇的挫折,可從內外兩方面觀察:
(一)國際政治上的險惡
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對戰後處理的不當,造成戰後台灣命運的顛簸。美國為了拖住日軍陷於中國戰區,乃應蔣介石的要求,於一九四三年十一月舉行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談發表的「開羅聲明」,列入:「台灣和澎湖之類日本從清國人竊取的所有地域返還中華民國」。並於一九四五年七月在波茲坦舉行中、美、英三巨頭會議,發表「規定日本投降條件的布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 史稱「波茲坦宣言」)確認「開羅聲明的條項必須被履行」。對這兩件國際關係文書,國際法學者指出,不但違反了一九四一年八月「美英共同宣言」(大西洋憲章)和一九四二年元月「同盟國共同宣言」(中國也簽署)揭示的不擴張領土和變更領土必須尊重當事者自由意志之原則,甚至違反當時尚有效力的國際聯盟規約有關一國合法所有的領土不得強加移讓於他國主權之下的規定,也違反國際聯盟各機關有關自決原則和禁止以武力變更領土的原則,開羅聲明和波茲坦布告參加國無權作台灣歸屬的決定,亦即這兩件文書不能當作創設權原的依據。
上述兩次所謂「宣言」,其後都被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用為擁有台灣領土主權之依據。但事實上,美、英兩個當事國於戰後處理台灣問題時,都表現不同的處理態度。例如簽署開羅聲明的英國首相邱吉爾事後表示,開羅聲明「只表示一般的目的而已」,蔣介石統治台灣僅屬暫時性質,它絕非規定台灣為中國之一省,其後英國政府仍繼續保持這種見解。另方面,以一九五0年韓戰為契機,美國杜魯門總統宣稱:台灣地位的決定,須俟太平洋恢復安全、日本和約及聯合國的審議。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美國向聯合國安理會說明:「該島的實際地位是:它是太平洋地區盟軍勝利,從日本取得之土地。像其他類似土地一樣,它的法律地位在沒有國際決定其前途之前, 無法解決。中國政府受盟國之託,接受在台灣之日本軍隊的投降。這是當前中國人在台灣的原因。」九月二十一日美國向聯合國提出一項要求把台灣問題列入聯合國第五屆大會議程的說帖中宣稱:「台灣正式轉移給中國,須待締結日本和約,或某種適當的正式作為。」並宣示「美國相信台灣及居住在台灣將近八百萬人民的未來,應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和平解決。」以上無異表明台灣地位未定。嗣後於一九五一年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五二年日華和約,都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諸島一切權利、權屬及請求權(後者增列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但未規定台灣的歸屬。這表示,1945年10月到1952年這段期間,日本仍對台灣擁有法律上的領有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受盟軍委任管理台灣(正如中華民國國軍亦奉盟軍總司令部同一命令於1945年8月26日去接收越南,但在法軍堅持下,1946年4月底前撤離)。導致如此的改變,係因美國受一九四七年二二八台灣人民起義和國民黨相對大屠殺的影響,對台灣政情更加關心,一方面則因東西陣營對抗白熱化,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被中共驅離中國,撤至台灣,建立流亡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代之而主宰中國大陸,而且韓戰爆發,中共揮軍介入韓戰。主張台灣地位未定,固可阻止中共染指台灣,並可充當牽制韓戰的棋子,但也動搖了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台灣依據開羅聲明歸還中華民國」的正當性。
關鍵性條約雖未規定台灣的歸屬,但美國仍繼續支持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之合法政府並維持其在聯合國席位,俾當做美國遠東反共基地,等於默認中華民國政府繼續受委任管理台灣。
迨至一九六五年美國介入越戰深陷泥淖後,開始積極進行接近中共的政策,以圖削弱中共援越。進入七0年代,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逐漸好轉。一九七一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終於進入聯合國,聯合國大會以第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它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惟值得玩味的是,在此之前的同年四月,美國國務院曾發表再確認「台灣主權未解決」的談話;同年八月,美、日兩國也曾運作保持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的雙重代表權,但未能成功。
台灣的處境,如此被國民黨拖累,進入另一個轉捩點。七0年代日、美相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的國家如雪崩似的減少,這不是其後僅靠以維持民間關係的所謂「務實外交」可以過得去的。自此以後,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先後訂定三個公報。於上海公報(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美國聲明:美國認知(acknowledges),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於建交公報(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政府認知(acknowledges)中國人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於八一七軍售公報(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美國承認(recognized)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並認知(acknowledged)中國人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這些公報,雖然只能說是美國對台灣政策的表示,不若條約規定在國際法上的效力,但畢竟美國是影響台灣前途決策最主要的國家,格外受到重視。不過在這裏仍可以看到美國外交文書用字的嚴謹,其在公報中只表明「美國認知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或「美國政府認識到中國人的立場......」,不曾明確表示美國「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僅合理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七○年代起,美國對中華民國國際地位的態度已見改變,其國會於一九七九年三月通過台灣關係法,視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為政治性實體,以繼續維持美、台民間關係。但對台灣主權歸屬,似未改變上述對台灣地位的政策立場,祇是不再熱中於台灣地位未定論。美國為顧及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漸漸傾向不再用「台灣法律地位」,而改以「台灣與大陸中國的關係」,並一再強調兩岸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反對中國訴諸武力,並須尊重台灣全體住民之自由意志。因為台灣不是像東西德那樣的分裂國家,經多年國際情勢演變下,也不可能另以國際條約方式,參照如東西德於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由英、美、法、蘇四國與東西德共同簽署代替戰後「對德和平條約」的「有關德國最後規則之條約」處理台灣歸屬。顯然地,唯有等待台灣住民的不斷努力,最後逐漸使台灣建立成為一個擺脫中國糾纏的獨立主權國家。
(二)台灣內部的意見
國民黨政府對台灣歸屬的主張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同,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其爭論,祇在意於誰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誰代表中國。國民黨這樣的堅持,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想擁有台灣主權的藉口,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消滅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且以繼承國家身分取代它。但是如前所述,於戰後處理時,並未以條約規定台灣、澎湖歸還中國或中華民國,故二者都未獲得台灣合法的領有權。
迨進入九0年代,國民黨政府雖進行若干改革,總統和國會改由台澎金馬人民直選,但這只是增加國民黨政府在台灣統治權的正當性而己。蓋中華民國憲法依然是過去由全體中國人民為憲法制定權力者制定的;其國內法也自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呼台灣為特別行政區一樣的「台灣地區」;有關個人權利義務主體也用「中國人」一詞;更有要統一中國的「國家統一綱領」;甚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李總統提倡「特殊國與國關係」,也解釋這邊的中華民國是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的主權獨立國家;此外,政府駐外機構,也執意排斥「台灣」名稱,寧願用「中華台北」等詞。很可惜,這個在台灣擁有實效統治、一定領域的領土、人民、政府等條件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在其執政期間,卻不知如何使台灣更符合國際法上的地位,建立一個新的國民國家。
至於民間則有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政治受難者聯誼會、基督長老教會等社團,在規約宗旨上明定追求台灣為獨立主權國家,或建立台灣共和國;民進黨黨綱也規定建立台灣共和國以公民投票決定之;一般人民支持台灣獨立的意願也逐漸升高。
二○○○年三月,台灣舉行第二次總統直接民選,既由台澎金馬住民選舉國家元首,則這個國家,無論其國號現在稱為中華民國,或未來改稱台灣共和國,應該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無疑。然而,正因為如前所述,無論以「中華民國」或「台灣」為名,要當作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都還有瑕疵和爭論。就國家主權而論,國與國之間可以互惠和合作,但是主權不可割捨,民進黨之陳水扁當選總統,雖然進一步增加新政府統治權之正當性,更符合以民意形成新國家諸條件之原則,更呈現國家興建過程中的若干徵相。但是,陳總統就任之後,如仍遵照大選中在部份民眾獨立意識尚未成熟和中國威嚇下宣稱的「絕不會推動台灣正式的獨立,或者將台灣與中國分立的事實列入憲法,沒有必要宣佈獨立或變更現今的中華民國國號」,「除非中國對台動武,否則不會舉行公民投票來宣佈台灣獨立」,今後其將如何帶領台灣從中華民國舊體制脫胎換骨,則尚有待於未來台灣人民意志的驅策。
三、現代國民(民族)國家的形成
每一個國家如何形成,如何建國,無論是近代的國家或現代的國家,都有各自不同的方式,而這種方式都受到民族、地理、鄰近地緣關係、戰爭和族群鬥爭、生產方式、資源、交流商貿、人口變化及歷史發展階段等所約制;每個國家的形成難免是互動或衝擊的。惟新近形成的現代國家,其建國受當時國際關係的均勢、政治地理位置上的重要程度、相關國家利益的衡量、武力具備的水準、人民奮鬥的精神等因素之影響較大。
近代國家是十六世紀、十七世紀歐洲絕對主義國家從絕對王制經啟蒙專制君主時代逐漸形成的。歐洲最早建立國民國家是法國、英國;十八世紀以後,尤其法國大革命以後的歐洲,國民國家的形成才有較明確的境界和創出國民的一體感(認同感)。這方面後進的國家如歐洲的德國、義大利和亞洲的日本,常以先進國家-英法為榜樣,刻意培養、操作民族主義的意識,帶有排外主義的性質。另方面,十九世紀發生的拉丁美洲各國的獨立,雖建立國民國家的領域架構,但未立即結合創出國民的一體性。十九世紀後半葉,進入帝國主義時代,在之前形成的國家,有的成為帝國主義的推手,對外開拓殖民地,彼此之間相互競爭,劃定勢力範圍。帝國主義列強的對立,終於引發第一次世界大戰,其結果,當時包含多樣種族集團的帝國-哈普斯堡帝國(現在中歐、東歐一帶)、奧圖曼帝國(現在中亞、中東一帶)因戰敗解體,產生幾個民族(國民)國家和領域劃分。一九一七年俄國革命,則使舊帝國變成蘇維埃聯邦體制。第一次大戰末期,列寧和威爾遜總統所提倡的民族自決原則,給以後殖民地獨立和擴大民族(國民)國家體制有力的鼓舞。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進入冷戰和脫殖民地化時代,各殖民地菁英積極推動民族解放運動,以建立自己獨立的國家。這些新興的民族國家(或可稱國民國家),有的是遷就過去帝國主義列強擅自分割勢力圈的國境線,有的是在脫殖民地化過程中重新被劃定。此外,還有一些民族或領域的人民,因為已被納入先行獨立的民族(國民)國家之內,或因冷戰關係被強行分隔或合併,而未能依自己的意願獨立的,彼等在五○年代至八○年代中葉期間仍舊未能獨立建國。這一群民族(國民)國家,俟一九八九年蘇聯解體,進入九○年代冷戰終結,終乃掀起新一波獨立建國的浪潮。這一波新興民族(國民)國家,以舊蘇聯的各共和國、舊南斯拉夫瓦解、捷克與斯洛伐克分道揚鑣等為其特色。當然,現在除了剛完成獨立的關鍵過程而正在進行初期國民國家建設階段的東帝汶之外,還有台灣、西藏、新疆維吾爾民族、中東伊拉克北部的庫特族、南歐的科索沃、蘇聯的車臣等等已表現強烈獨立意願,而尚待努力的民族和地域,要求形成新民族(國民)國家的聲浪尚未止息。二十一世紀全球化過程中,或許各民族的融和、以及國境線和國家主權的淡化,能促使舊國家以更寬宏的心胸來尊重、容納各民族和特殊政治共同體的自主意願,則為最理想的方向。
民族(國民)國家及其形成過程,相當複雜和多樣性,觀其形成過程可分為下列幾個類型。
第一型:由舊帝國、王朝、領主等演變而成。諸如法、德、義、西班牙、荷蘭、瑞士、瑞典、英國,中東歐各國,中東的伊朗、伊拉克、約旦、沙烏地阿拉伯,亞洲的日本、泰國、中國等是。這些國家,經由與鄰近王朝或領土之征戰,或經內部革命和近代化過程,漸漸形成現代民族(國民)國家。雖然沒有轟轟烈列的獨立運動鬥爭過程,但其建立現代化國家的方法,有頗多可供借鏡之處。此一類型,非本文分析獨立建國的主要對象。
第二型:從「真合併、假獨立」到真正獨立建國。一九一七年蘇俄革命至一九九○年蘇聯瓦解,這段期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被併入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和戰後被強行劃入共產圈的國家。前部份包括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波羅的海三國)等十五個共和國;後部份包括東歐各國和東德。若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時點,後者因大部份為哈布斯堡帝國瓦解後形成的國家,故從其領域性言,也可列入第一型。這一類型的國家,本身有其民族和歷史的特殊性,曾經有獨立自主的意願,並歷經抗爭和被壓迫的過程。
第三型:從擺脫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獨立建國的國家。這類國家,有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即已獨立,諸如:阿根廷(西班牙殖民地,一八一六年獨立)、巴西(葡萄牙殖民地,一八二二年獨立)、古巴(西班牙殖民地,一九○二年獨立)等中南美洲國家及美國(一七七六年擺脫英國獨立);有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的新興國家,這些國家,是本文主要關心的對象。因為後者有的必須採取武力革命與殖民地支配者作慘烈的戰鬥,其被迫捲入冷戰時期當作東西兩陣營前哨卒子的,尤其艱苦萬分,如肯亞(英殖民一九六三年獨立)、朝鮮半島和越南(法殖民地,一九五四年獨立)便是;有採較溫和的長期抗爭,如印度(英殖民地,一九四七年獨立);有經聯合國託管後獨立的,如巴布亞新幾內亞(德、英殖民地,二次大戰後聯合國交澳洲託管,一九七五年結束託管獨立);有經較輕度抗爭後同意以協定方式獨立的,如安哥拉共和國(第二次大戰後成立民族主義陣線反抗殖民統治,一九七四年葡萄牙軍事政變後主張放棄葡屬殖民地,同意一九七五年十一月獨立,其方式與東帝汶一樣,卻無東帝汶續被印尼侵佔之不幸),印尼(荷蘭殖民地,戰時淪入日軍統治,一九四五年八月獨立),馬來西亞(英國殖民地,一九五七年八月協議獨立,一九六三年新加坡加入其聯邦,六五年退出,自主獨立建國)。一般而言,七0年代和八0年代獨立的國家,則較少苦鬥和挫折。
第四型:塑造而成的新國家。以色列共和國經數世紀的努力,在猶太民族長期堅毅追求和最後在英、美等列強的支持下一償歷史宿願,於一九四八年五月宣佈獨立。此一獨一無二的獨立建國模式,既非由舊皇朝演變而來,也非擺脫殖民地統治的方式。
在此必須一提的是,第二型國家中,於九0年代初期擺脫舊蘇聯,而不再加入由舊蘇聯十二個共和國組成的獨立國家國協(Common 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的波羅的海三國,其為獨立建國奮鬥的形態類似第三型。或許可以指出,由蘇共推動的共產國際和建立的共和國聯邦,以及擴張勢力支配東歐等國家,未嘗不是另類的社會帝國主義型態,祇是其產業剝削的方式與以資本主義為基礎的帝國殖民主義方式不同罷了;惟就被奴役小國失去獨立自主的情形而論,則有相似之處。
此外,目前業經聯合國認可,而正在獨立建國初期階段的,有東帝汶和巴勒斯坦。前者應屬第三型,惟曾遭受兩次不同殖民支配者之欺凌,所幸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勇敢地經過公民投票,決定離開印尼而獨立,現正由聯合國組成「聯合國駐東帝汶臨時行政機構(UNTAET)」協助東帝汶進行重建,它預計於二00一年十月之前可望正式宣佈獨立建國。
至於巴勒斯坦則屬於第四型,與以色列相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簡稱巴解)主導推動巴勒斯坦建國運動,該組織係於一九六四年經第一次阿拉伯首腦會議決定後,同年在耶路撒冷舉行第一次巴勒斯坦國民評議會正式成立。一九七三年第四次中東戰爭後,其重要性漸被認定,七四年其主席阿拉法特被邀請到聯合國大會演講,該組織並獲聯合國觀察員地位。一九八八年聯合國通過,改採「巴勒斯坦」名稱,十一月發表獨立宣言,加強建立獨立國家的政治鬥爭。冷戰結束後巴解改走現實路線,一九九三年九月在華府與以色列簽署承認對方文件及和平協定。其後同意修正一九六四年通過的巴勒斯坦國民憲章有關以武裝鬥爭為唯一手段及否定以色列建國的合法性等規定。九六年元月,巴解在東耶路撒冷、約旦河西岸加薩走廊和耶利戈市舉行選舉,阿拉法特當選自治政府主席,旋即組成新內閣,新議會宣稱三年內獨立建國。一九九八年四月,阿拉法特宣佈一九九九年在巴勒斯坦自治區建立巴勒斯坦國,但九九年再宣佈延長。進入二○○○年,其議會復決議,應於本年內建國。
台灣之獨立建國,從本質言,應屬第三型,惟拖延日久,隨時代的進步,可能參採其他類型的經驗,以新創意建立另一模式。
四、獨立建國的幾個關鍵過程
從觀察新興民族(國民)國家獨立建國的經過,可以歸納出下列幾個較共通的關鍵過程:
(一)獨立建國論題的醞釀和確立:
一個民族或一個領域共同體的人們,彼等之所以會要求獨立建國,必然有自己獨立較被其他國家或既存國家統治體制支配有利之處。最近一位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的部長指出,少數民族的意識之所以會升高到要求廣泛自治和獨立的動作,多數係因受到「不平等待遇和鎮壓」,當然除此之外還有異民族利益和感情因素。最近東帝汶、巴解和科索沃便是最好的例子。
每一個民族和特殊共同體尋求獨立建國的正當性,不一定都那麼複雜。例如新加坡,於一九五九年改為英屬自治領,六三年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當時領導新加坡的李光耀,不滿聯邦過份維護馬來人之特權。而馬來西亞人領導幹部對李氏推動建立超民族的馬來西亞很警戒,認為如果馬來人領導者同意李氏以馬來西亞人民團結總機構把非馬來人團結起來,行使憲法的權利,則馬來人的權利將輸給非馬來人,尤其華人。所以東姑拉曼等人有意要新加坡離開馬來西亞獨立。因擔心馬來西亞當局可能對李光耀採取逮捕或陷害動作,衝突日顯,李氏只好同意分手。
波羅的海三國則因地理位置而決定其命運。在民族結構上,立陶宛民族同質性較高,住民七九%是立陶宛人;拉脫維亞則僅五二%是拉脫維亞人,愛沙尼亞則佔該國人口六○%。此三者於十八世紀都被納入帝俄支配之下,其後逐漸各自孕育民族意識,趁一九一七年俄國革命和德意志軍入侵之際,宣佈獨立。然而三國為獨立時代謳歌未久,即於一九三九年德蘇互不侵犯條約的秘密協定下,毫無自覺地被出賣於蘇聯,而於四○年八月被編入蘇聯版圖,自此以後,在蘇共高壓統治下,毫無自由可言,民族文化也逐漸變成形骸化。嗣蘇聯戈巴契夫實施開放政策,蘇聯瓦解現象日趨明顯時,三國乃趁機以環境保護、恢復民族文化、撤廢軍事基地等現代訴求,推動獨立運動。
台灣早於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即深深體悟被外來政權統治之苦,然因台民祖先除原住民族外,皆來自中國福建、廣東,部份抗日之士也在當時轉赴中國圖謀發展,故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中華民國政府軍隊來台接管,並未立即予以排斥。惟俟相處之後,來台的人視台灣人為被征服者,處處表現統治集團優越意識,接收官員及軍隊不斷發生摩擦,終致引起一九四七年二二八起義。國民黨政府為確保已無退路的最後基地,乃對台灣人民採取對付異民族手段般的清鄉殺戮,將多年來台灣好不容易培養出來的台灣精英監禁槍殺殆盡。其後在長期戒嚴白色恐怖統治下,台灣人民失去言論、集會、結社、組黨,甚至選舉省(市)級以上首長及中央民代之自由,在就職和社會地位方面也受差別待遇,得不到真正民主憲政和法治的好處,比起亞非其他地區殖民地人民之受壓迫,並無不同。人民對國民黨政府的反抗運動,在台灣島內難以進行,俟至六0年代以後前往外國的留學生始公開推動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國民黨政府在島內則配合高壓手段,對台民施加分化、籠絡手段,進行愚民教育,灌輸官方意識形態,誤導人民的價值觀念,俾便穩固其政權。甚至近十餘年來,在李登輝體制下實施若干民主化、本土化措施,中央威權政治也轉化為與地方派系利益和黑金掛鉤的政治,惟政府仍以舊做法繼續讓台灣人相信虛構的中華民國體制,不知自主建立有尊嚴而獨立的國家。如此下去,台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威脅的危機,將很難排除。這是為何必須解構中華民國舊體制和獨立建國最重要的理由。
(二)獨立建國人才的匯集和組織的確立:
獨立運動常靈活運用各種組織和運動方式,在內部或外部活動。在對方高度敵意和暴力相加之下,必須以潛伏方式網羅同志和結合組織,否則即須以外國為根據地指揮運作。領導幹部人才的優劣、組織的嚴密,為決定成敗的最重要因素。
以東帝汶為例,其在極端惡劣條件下堅持奮鬥,首推東帝汶獨立革命戰線(FRETILIN)及運動主導者古斯茂(Xanana Gusmao)赫塔(Jose Ramos-Horta)、貝洛主教(Carlos Belo)。FRETILIN原於葡國宣佈放棄殖民地時,先組成帝汶社會民主協會(ASDT)籌備政黨,但因情勢變化,乃配合非洲各國獨立運動的方式,並改名,要求葡國立即給東帝汶獨立。FRETILIN另成立稱為FALINTIL的軍隊組織,在山區打游擊,古斯茂於一九七八年FALINTIL首領被印尼軍殺害後接任,領導游擊隊,九二年十一月被捕,九九年十月釋放,可能是未來東帝汶的總統。赫塔於一九七四年參加創設FRETILIN,翌年印尼入侵東帝汶時逃難至澳洲,為該組織在聯合國的代表人,奔走各國宣傳獨立運動工作,其能力無人出其右。一九八八年FRETILIN統合一切扺抗運動,成立東帝汶人(農民)民族扺抗評議會(CNRM),而於一九九八年改稱東帝汶民族扺抗評議會(CNRT)。公投決定獨立後,由CNRT規劃復興計劃。
新興獨立國家採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路線的,以越南為例。胡志明領導的越共先則主導扺抗法國的殖民主義,繼則與美國及其扶植的南越進行解放戰爭。胡志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活動,殆多在中國南部,一九二五年在中國成立越南青年革命同志會,之前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二八年被派赴蘇聯東方人民大學受訓,一九三0年回國整合已成立的三個共產黨相關組織,正式成立越南共產黨,活動中心由中國遷返海防、西貢,以後在香港開會,黨名改稱印度支那共產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曾組成越南獨立同盟、獨立黨,一九四五年胡志明發表越南民主共和國成立宣言,並擔任政府主席,五一年改組印度支那共產黨為越南勞工黨,並改組越南民族聯合戰線,六二年成立越南人民革命黨,並於六九年扶植成立南越臨時革命政府。越共經歷數次挫折,改造組織,並逐步在各地建立游擊基地,其組織模式和手段,受蘇共、中共影響很大。越共創設過程,特別重視民族主義者和工會活動家的長期教育和徵募,所以能自主應付在各地蜂起的風浪,隨時在秘密基地活動。胡志明樸素、精明、堅毅而帶有彈性應變的性格,對於整合各種組織和掌握外國戰略的變化,相當有利。
台灣在國民黨政府強壓統治下,反對運動在島內係先以地方自治研究會、中國民主黨組黨、黨外活動等方式進行,七○年代與八○年代之交發生美麗島事件,新生菁英被以叛亂罪逮捕拘禁,其後乃以事件家屬及辯護律師等代替出征。彼等陸續當選公職人員後,結成黨外公政會從事體制內抗爭,迨至一九八六年九月,第一個台灣人本土政黨-民主進步黨誕生,其後以民進黨主導政治運動。在海外,則由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公開主導獨立建國運動,世台會、台灣同鄉會、台灣人權協會、台灣人外交事務協會等配合運動,它一面聲援島內,一面從事國外宣傳工作。
(三)慎擇有效而有力的運動方法:
有效的運動方法須瞄準正確的目標,選擇最適當的手段。目標與手段之間常形成鏈狀關係,環環相扣,有時須逐步解決。談方法,可從體制內改革或體制外革命、漸進或激進、溫和或暴力,再配合本身和對方條件及周圍環境因素加以選擇,沒有哪一種方式較好、較不好的問題。在各種獨立建國運動模式中,以越南和東帝汶最為可歌可泣;越南獨立運動除為追求建立民族獨立自主的民族解放戰爭之外,亦含有對舊體制社會經濟結構施行共產主義革命之意義;東帝汶的模式,則以印尼政府的殘暴和東帝汶獨立運動團體採取類似共產主義政黨人民解放鬥爭的方式有關。一般而言,亞、非、拉各民族爭取從殖民主義獨立的鬥爭,如與冷戰時期列強權力均衡爭奪有關連者,其方式較激烈。中東、中西亞民族獨立運動,如與回教好戰團體有關係者,則較容易採取暴力手段,如巴勒斯坦解放組織、車臣、舊南斯拉夫各共和國的分離獨立,都屬此型。
在諸獨立建國運動中,很少像新加坡一樣,能夠在殖民主子英國不知情、而馬來西亞聯邦的馬來人集團欲去之而後快的情形下,透過國會修憲程序完成,雙方都未為獨立鬥爭而造成傷亡損失。
至於波羅的海三國,其第一次獨立,係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國際上歐洲多數國家為戰爭疲憊(如德國),而且正是提倡民族自決觀念的時候,加之,蘇俄革命,正以純度較高的馬列主義理想進行舊體制革命,尚未進入三○年代史大林極權統治的時代,故宣佈獨立較無阻力。第二次爭取獨立,則於蘇聯人民,包括共產黨員,經七十年高壓統治,一旦面對戈巴契夫首倡的開放政策,不但運動團體會相信以結合群眾大規模集會示威為表達意願有效的方式,連波羅的海三國執政的共黨幹部,也站在人民戰線的一邊,爭取獨立自主的機會。其所謂「人民之鎖鏈」、「赫爾辛基八六」、「國民戰線」的溫和運動方式,及三個共和國地方蘇維埃以議會決議支持獨立運動團體的做法,令人印象深刻。或許未來的世界,會仿效這種溫和、理性和符合政治參與主義的方式,來解決政治運動的爭論問題。
台灣的獨立運動,在島內一直是國民黨執政集團打壓和不擇手段摧毀的對象。獨立運動組織及類似主張的政黨,不但毫無可能採取暴力手段,相反的,還不時遭受醜化、分化、恐嚇,甚至引用中國武力威脅,嚇阻台灣人民不得支持台獨,以孤立獨立運動。須知越是靠近二十世紀末期,革命的方式漸漸多樣化,已到不必然採取傳統革命理論所採取的方法之時候。民進黨成立後,改採進入體制以改革體制之方式,密切掌握適當時機,作最有利的運用。就目前機會而論,參與競選中央公職獲取國會多數席位,和贏得總統職位以主導國政,不失為運動團體應協力達成的目標。但參與公職,應特別戒慎被現體制染缸污染和軟化,不要忘記獨立建國尚未完成。
(四)宣佈獨立建國,爭取國際支持:
現代民族(國民)國家的獨立建國,總會對外發表獨立宣言,其方式不外三類: 一是一切準備就緒,完成程序,或幾乎達到完成階段時宣佈獨立建國;二是為了區隔可能出現的干擾,率先表明立場,於特定時機宣佈獨立;三是預告式的先宣告將於某年某月成立新國家。以上方式的決定,與獨立運動進行的過程和處境有密切關係。
新加坡共和國係於馬來西亞聯邦國會完成法定程序後,對外發表獨立宣言。越共的胡志明,則於一九五四年法軍在奠邊府戰役失敗,簽訂巴黎和平協定,確定越南分裂為南北越時,即對外發表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宣言,以便與南越成立的越南共和國對抗,爭取全越南建國的正當性;嗣於一九七五年越共統一全國,再改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東帝汶則前後採取兩種不同方式,第一次是葡國於一九七四年宣告放棄東帝汶殖民地,印尼不顧東帝汶各政治團體正在籌劃建黨而派軍入侵時,由Fretilin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外發表東帝汶民主共和國宣言;第二次是一九九九年八月底東帝汶人民以公投決定獨立於印尼之外後,東帝汶民族抵抗評議會(CNRT) 與聯合國協商,預告擬於兩、三年內獨立建國。巴解亦採第三方式,惟一九九九年建國的目標已遭跳票一次,二○○○年是否如願,仍難預卜。波羅的海三國前後兩次的獨立,也都正式對外發表獨立宣言,其他擺脫殖民主義獨立的國家,亦莫不如此。
新獨立的國家發表獨立宣言,在政治上和國際法上都有一定的意義。在政治上,對其領域內的一般人民是一種宣告,也是一種鼓舞,且可凝聚對新國家的向心力,當做確認新國家權力起始點的指標,對外國則可宣示新
在國際法上,獨立宣言雖不是發生國際法效力的依據,但是,在國家承認學理較主張「宣言效果論」的現在,獨立宣言與國家承認有密切關係。如果一個新國家的成立很平穩,對新成立的事實沒有爭論餘地,則國家一旦成立,即會被認為具有當作國家的國際法主體性,外國對其承認,只不過是形式的、宣言的意味。不過國際法學者仍多認為,如果一個國家的成立,是被關聯的其他國家主觀認為是從其國家的一部份脫離出來,且有爭論,則為了避免新國家之國家性被質疑,宜於發表獨立宣言之後,爭取較多其他國家的承認,經過清楚確認較好。
發表獨立宣言後隨著即須處理進入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及建立外交關係的問題。當然正式獨立建國之前,也可活動加入聯合國為觀察員或準國家(如巴解),不管成敗如何,總會增加獨立建國的正當性,爭取國際支持。
發表宣言之前,有一種重要的運動方法即是公民投票,以公民投票結果民意支持獨立的比例之高來宣示人民獨立的意願,是最民主、最溫和而又合乎程序正義的原則,必將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如果敵意國家對它表示反對,將自取其辱。
又在此必須一提的,在獨立建國過程中,如外國對台灣獨立建國表示對我們不利的主張,應立即明確反駁,表明台灣獨立建國的立場。
(五)制定新憲法、重建政府,規劃新國政:
此階段開始進入建國為主的工作。建立新國家,必須有一部新憲法以規範新國家的運作,這是獨立建國完成階段非做不可的最後過程。各國制憲有四種模式:一是革命建國的制憲,如法國大革命後制定一七九一年憲法,蘇俄革命後於一九一八年制定列寧憲法;二是戰爭為契機的制憲,如第二次戰後日、義、東、西德之制憲;三是獨立建國制憲,如美國獨立革命後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殖民地紛紛獨立的各國之制憲;四是政治體制根本改編的制憲,如一九八九年蘇聯解體後,其所屬共和國及東歐附庸國紛紛制憲。台灣未來之制憲,宜採第三型,但是如為減少阻力,委婉以第四方式制憲亦可。要徹底改變中華民國舊體制的困境,宜採取制憲方式重新公布實施新國家新憲法。
制憲方式須注意制憲會議等程序的民主和正當性,由公民投票複決憲草之程序不可缺少。
其次,重建政府機構也是建國階段重要的工作。政府的運作架構主要係以新憲法規定,無論如何應廢除「五權憲法」的五院制,改採三權分立,至於究竟要採取內閣制或總統制,以台灣現階段所處國際環境和政治生態,似以採總統制為宜,國會則宜採單一國會(一院制)。
新國家建國另一重要工作是重新規劃國政。行政組織人員、功能重建之後,必須重新規劃各種政策領域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其中亟須用力的是國際關係(包括對中國關係)和國防,配合二十一世紀全球化新趨勢,規劃國家全盤發展戰略計劃,改造新國家國民意識。惟為早日完成端正公權力,應於總統府設置超然的全民真相及和解委員會,處理舊體制殘留下來的不正、不公、不義的錯誤施為,務期建立真正全民和解和諧的公義社會。
五、獨立建國運動當前的重要課題
根據各國獨立建國運動的經驗,台灣獨立建國運動最大的阻力,依序為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台灣人的意識、獨立建國運動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野心、國際支持等。據此認知和反省,當前面對而有待克服的重要課題如下:
(一) 中華民國政府舊體制應早日予以解構。解構方法有體制內自我變革和體制外變革兩種途徑,以後一種途徑較具淨化效果。
(二) 培養獨立、自主、共生、奮發、防衛台灣生命共同體的台灣人意識、台灣獨立建國意識,及形成新國家的台灣國民意識。
(三) 獨立建國運動團體及政黨,應精鍊獨立建國理論,堅定其意志,分別運動團體與政黨不同性質的事工,整合不同意見和立場,分工合作,分進合擊,實踐力行。
(四) 基於互尊、互助的精神及維護亞太地區和世界秩序的原則,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抱持的對台傳統看法。
(五) 以更積極、主動的做法,加強國際關係,未進入聯合國之前,先多貢獻於非政府組織之活動,參與超國家本位世界性關心議題的研究和服務,分赴各國說明台灣必須立足於中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之外的立場,激起第三世界國家,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殖民地支配謀求獨立建國的歷史體驗,來支持台灣獨立建國。
(六) 盱衡全球化趨勢,經貿、金融、生產、物流、文化、大眾傳播、資訊等之全球化現象應加以重視;但應知上面各領域因全球化而發生超國境或無國境的狀況,只意味著民族(國民)國家之功能必須改革,但並非廢止;即使像歐洲有歐盟整合,亦都是以先建立獨立自主的國家為前提。為維護各生存共同體下人民之福祉、安全及共同利益,尤其每一個國家的發展階段不同,有的國家政府還在耀武揚威,無視人權,充滿了侵略性,故仍有必要建構形成區域和世界的國家單位。台灣理應自己建立獨立國家,未來如不是真正主權獨立國家的人民,或者他的政府所謂「國家」,在國家定位方面發生問題,則其人民將更處於極端飄浮不安的境地。
對於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來說,解構中華民國及抱持它不放的國民黨政府是最基本的課題。這一問題一旦解決,則隨之對如何培養台灣國民意識、如何開拓國際關係,將很容易進行。僅推翻國民黨執政,而不解構中華民國體制,則問題依然存在。蓋中華民國建立於中國,中國國民黨也發源於中國,他們主張「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自一九四九年流亡來台,甚至於一九七一年被取消代表中國的資格並逐出聯合國之後,主張依然不加以改變,而且一向認為,台灣依據開羅聲明及波茲坦佈告已歸還中國。這些主張,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故若繼續支持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及其體制,則無異給中共覬覦台灣的藉口,也給全世界同情和支持台灣的國家增加困擾。所以台灣人現在首要課題是,排除這個壓在每一個人頭上的厚重陰影,才有可能在國家主權爭論上取得有利地位。
再者,由於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到一九七一年一直保有聯合國席位,致使台灣失去運用聯合國憲章及規約有關民族自決的規定,以及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六0年十二月通過的「賦與殖民地諸國及人民獨立之宣言」之助力,殊甚可惜。
一九九0年之後,國民黨政府的李登輝體制,對過去主張開始做過一些修辭上的修正,卻也引起中國的不滿。李總統雖然曾於談話中提到「台灣已經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其後又改口「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反台獨」立場不變。一九九九年七月,李登輝總統向德國媒體表示,兩岸的關係是「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的關係」。中國對此強烈抨擊,台灣統派媒體亦加以呼應。其後,這句話萎縮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並聲明這只是事實的描述,中華民國是成立於一九一二年的主權獨立國家,希望再恢復一九九三年「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情形,最後連配合修法和修憲都被叫停。由此可見,端靠國民黨政府自行改革的限界。
對於台灣地位問題的主張,民進黨自一九九七年以後,部份高層人員似也有異化的現象,已有人公開主張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他們以為這種想法,可以扺住中國的主權主張,可以迴避未來與中國的衝突,有利益於國際關係的開展。其實,國家定位問題有一定的國際法原理在,任何國家、政權或政黨不見得能自行其是,自作主張。台灣現在運作的實況,確實已具政府、明確領域、人民、某種主權行使等條件;但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法上和政治上的意義全然不同。台灣或中華民國如果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為何美、日等大國沒有予以承認,而且台灣或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不具國際法主體性,台灣也未曾對外宣示獨立建國。尤其最重要的是,在台灣長期實效控制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府,自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不曾以台灣為國名,外國人也都指國民黨政府官員都不認為台灣是一個獨立的國家;何況中國還主張他們已消滅「收復」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並繼承它。在這些要素下,反對運動人士自我主張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恐會製造台灣人民錯覺,解除他們繼續支持台灣獨立建國之意志。
職是,本文基於各國獨立建國之歷史經驗和台灣在國際法上演變的事實,認為毋寧將現行台灣獨立建國運動定位為一種推動新國家興建的運動。台灣正在國家興建(Nation-Building)過程中,亦即台灣正處於獨立建國即將完成的階段,亟須國內全體人民繼續奮鬥,也希望國際社會能繼續予以支持,這才最合理而合乎實際的運動態度。
在未解構中華民國舊體制之前,首應實實在在地提倡「台灣意識」,尤其培育台灣人民為爭取台灣自主的獨立建國意識。惟無論何黨執政,均應加緊培養「台灣國民意識」,才有可能建立一個現代化的國民國家。
解構中華民國舊體制,運動團體應加強公民投票運動、台灣加入聯合國運動、台灣制憲運動。若以公民投票展示台灣人民絕對多數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併吞,反對被統一,或更明確贊成台灣獨立建國,則對國內統派團體和人士或對國外,都是很好的宣示。有關台灣加入聯合國問題,目前階段雖不能一舉成功,但對外宣傳上仍有其必要。如先放低姿態尋求聯合國「觀察員」或「準國家」(如巴解)身份也無不可。無論如何,台灣人民總須先向國際表明獨立建國的決心 ,若維持原來曖昧的國格現狀,對台灣前途則反而不利。至於台灣制憲,也是屬於建國完成階段必然要做的重要工作,但其前的制憲運動,仍有準備建國和提升人民獨立建國意識的作用。國民黨執政時期一直採修憲方式,至一九九九年,業經五次修憲,較具意義的內容有總統改為直選,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二○○○年的修憲,似僅能將國民大會虛級化而無法廢除。制憲運動應讓人民了解制憲比修憲更有必要,不要因為制憲運動提出的內容未立即被接受,就灰心喪志。讓人民了解制憲較修憲好,這個目的如能達成,運動就有意義。
六、後語
一個民族(國民)國家的獨立建國是相當複雜和艱鉅的工作,有的還須克服慘烈的鬥爭。台灣在兩次對抗殖民地支配的抗爭過程中,人民也受到相當苦難和挫折,尤其二二八起義和以後長期白色恐怖的統治,使人民普遍喪失自由權利,有的人甚至犧牲生命、財產。但是比較起來,光就亞洲而言,則比越南和東帝汶人幸運,經濟生活也仍能順利發展。惟我們當知居安思危,在這樣國家定位發生問題,其帶來的危機仍持續存在的時候,不能不起來圖謀解決,而其途徑當然是越和平越好。雖然國際社會允許民族解放團體於遭遇對手不擇手段阻止其民族和殖民地獨立權利運動(如巴解和東帝汶Fretilin的遭遇),而殖民地支配的意圖和手段威脅到國際和平和安全時,民族解放團體得運用各種手段予以抗爭(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第二一八九號、第二十五屆大會決議第二六二一號);是以,國際規範應不容許以武力來奪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應隨殖民地獨立世界潮流獨立而尚未獨立建國的台灣。但是,我們仍希望以經協商建立共識之方式處理,獲得全體人民和各政黨的配合,然後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了解二十一世紀的世界已朝向區域整合的趨勢,採取尊重民族自主獨立與整合併行的原則,化解紛爭。<
獨立建國的過程繁複,常須交叉運用,惟無論如何仍須賴運動幹部時時做有智慧的輕重緩急優先次序的抉擇。進入二十一世紀,在全球化衝擊下,大眾不要誤以為「國家無用」,如要效法歐盟那樣整合的形態,也應先建立自己的國家為基礎出發,才能立於不被其他國家予取予求的不敗之地。現在該獨立而未獨立建國的民族和共同體已不多,這樣將帶給在台灣的獨立建國運動有關團體和政黨更大的壓力和試煉,也是對全體台灣人民的一種考驗。獨立建國的滿足感和安定感,不是從天降下來,而是要靠我們這一代人大家奮鬥犧牲去爭取。
(參考文獻及附註因篇幅關係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