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權優先於國家主權
從中華民國到台灣共和國

宋重陽/著 張良澤/譯
隨著台灣的急速民主化,外來殖民地支配體制的中華民國體制急 劇地台灣化,現在台灣人民已成中華民國的主權者而行使主權。為此 ,有必要重新檢討我們對中華民國的見解,再度形成國民認同。於此 ,我闡述我的見解,提出問題,供大家思考。

國際社會所公認中華民國管轄的版圖唯有金門.馬祖而已

一九四五年十月,中華民國佔領了台灣(包括澎湖群島。以下同 )這是基於麥帥連合國最高司令官所發令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如 同美國佔領日本本土一樣,為戰勝國暫時佔領敗戰國之領土的性質。 而佔領了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政權,卻主張那是基於開羅宣言(一九四 三年十二月,羅斯福美國總統、邱吉爾英國首相、蔣介石中華民國總 統的連合國三首腦在開羅所發表的共同聲明),故台灣成為中華民國 的領土云云。但開羅宣言不過是「闡述一般性目的的聲明」(邱吉爾 ),未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此為美、英兩國所認同。

一九五一年九月,在舊金山簽定的對日和平條約上,日本宣佈放 棄對台灣的佔有權,而未規定台灣重新歸屬於誰。

一九五二年四月,日本與中華民國簽定的和平條約也同樣明記日 本放棄對台灣的佔有權,未規定任何的台灣的新歸屬是誰。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內戰的結果,中國國民黨敗戰,中華民 國喪失了中國大陸的所有領土,僅剩金、馬兩島,所以國際社會公認 中華民國所管轄的只有金門和馬祖而已。

如果對日和平條約中規定了台灣的新歸屬,則即使台灣人民有多 大的不滿,台灣人民也不得不接受的吧。因為基於戰爭結果而發生的 領土變更,是決定於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和平條約,此乃當時國際 法的原則。

日本放棄台灣,是基於當時的國際法原則而決定的,所以永久不 變。但若在今天,即令過去的對日戰勝國一致重新要來決定台灣的歸 屬,那是不被允許的。因為現在的國際法是人民的自決權優先於戰勝 國的權利。

國際法的歷史性轉變

隨著時代的變化,法律也變化,又不得不變化。國際法是以全世 界為對象的,所以需要時間,但它隨時代而變的性格是與國內法一樣 的。

在奴隸制或農奴制的時代,只要地主買賣土地,則奴隸的所有權 與農奴的歸屬即隨之變更。依據戰勝國與戰敗國之間的和平條約而變 更領土,從而居民亦變更國籍的國際法,其實與奴隸或農奴的時代無 異,是基於把人民看成土地附屬品的舊觀念而來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種基於舊觀念的國際法逐漸開始變化。首 先明示其變化方向的是國際聯合憲章(一九四五年十月生效)。其第 一條(聯合國的目的)第二項:「尊重人民的同等權及自決的原則, 以此為基礎而發展諸國間的友好關係。... 」規定了人類平等與 人民自決的原則。

一九六○年十二月,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獨 立之宣言」。其第二項(自決權)規定:「所有的人民皆有自決的權 利;依此權利而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 化的發展。」

聯合國憲章採決之後,殖民地的自決運動高漲起來,幾個舊殖民 地達成了獨立;接著「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以獨立之宣言」採決之 後,更多的殖民地相繼獨立了。「人民自決」的原則,成了新的國際 法之基本原則,被國際社會所公認。

然而對於國際法有關領土權的舊觀念,帶來歷史性且根本性的大 轉變的是,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所採決的「國際人權公約」(一九 七六年生效),把人民的自決權定位於最為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際人權公約是由「關於經濟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權利之國際 公約」(A公約)與「關於市民的以及政治的權利之國際公約」(B 公約),加上B公約的選擇議定書而成。但A公約與B公約的第一條 (人民的自決權利)都是同樣條文,其第一項規定如下:

「所有的人民皆有自決的權利。基於此權利,所有的人民得自 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地追求經濟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發展 。」

這與「關於對殖民地及人民給以獨立之宣言」的「自決權」內容 完全相同。把這條規定置於國際人權公約(A公約與B公約)的前 頭,意味著「人民的自決權利」是人民的一切權利--市民的、政治 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權利之前提。

自決權優先於國家主權

人類每個人的自決權,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來決定自己的生存方 式的權利。若把人當做土地的附屬品,或沒有人民的參與而依國家間 的條約而變更領土,或擅自變更人民的國藉,都是大大地侵犯了人人 的自決權。人民為了在自己所喜愛的國家中自由地生存,則無論是創 建新國家的權利,或與他國統合的權利,都是住在那土地上之人民的 權利。

根據近代國家觀,所謂國家,是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護自己 的安全與利益而組織的一個社會。為保護人民的利益而組織的國家, 倘若抑壓人權,便是違反近代國家的原理。

國際人權公約承認,人民有「自由決定政治地位」的權利,即意 味著承認人民有自由組織自己所喜愛的國家之權利。

國家主權是在國家被組織之後才產生的。承認人民有自由組織國 家的國際人權公約的這項規定,即意味著自決權優先於國家主權。

  父母對自己的子女加以殘酷的體罰,或把自己的女兒賣去做娼婦 ,而說道:「我的孩子,不容許他人干涉。」這種行為直到最近還通 行於世界許多國家。但今天,任何國家都不容許父母的監護權橫暴地 侵犯人權。同樣的,嚴重侵害國民的人權,而說道:「這屬於我國的 主權,不容外國干涉。」這種做法已不見容於現在的國際法。

  除了南極大陸之外,地球上的所有土地都被劃入哪國的主權之下 。如果國家主權優先於人民的自決權的話,則只要該國家不承認的話 ,人民的自決就無法存在,人民的自決權豈不等於有名無實?

  「所有的人民有自決的權利」這項規定本身,便是承認人民的自 決權優先於國家主權。  

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治結構已崩潰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評估中華民國體制的變化呢?

  所謂中華民國體制,就是以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正統政府的虛 構下,企圖維持由外省人支配台灣人與國民黨一黨獨裁的體制。 

  國民黨政權把中華民國當成中國的正統政府的法律根據(法統) ,是在中國選出的國會議員(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佔有壓倒性多數 的國會。所以在中國選出的國會議員逃到台灣以後,長期未被改選。

  國民黨政權於一九四九年以來實施的戒嚴令之下,依靠恐怖政治 得以長期維持了外省人支配台灣人與一黨獨裁。但經由台灣人的抵抗 ,這個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治結構漸次崩潰了。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民主進步黨成立。這是結東國民黨的 一黨獨裁,令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治結構開始崩潰的契機。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戒嚴令解除。民進黨解犯了戒嚴法的結 黨禁令而組黨的結果,迫使獨裁者蔣經國要鎮壓民進黨還是解除戒嚴 令的二者必擇一。終於不得不解除了延續三十八年的戒嚴令。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李登輝就任總統。由於蔣經國之死,台 灣人的李登輝由副總統昇任總統,成為結束外省人支配台灣人的契機 。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全面改選,在台灣舉行普 選,產生新代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華民國立法院全面改選,在台灣舉行普選 ,產生新立法委員。

上述的國會全面改選,是以一九九○年三月,台灣的學生們在總 統府廣場靜坐示威,要求政治民主化為始。他們要求舉行「國是會議 」,檢討政治體制的改革,李登輝接受了。要求民主化的大眾運動擴 及全台灣,六月,舉行「國是會議」的結果,決定了國會全面改選的 方針。國會全面改選的結果,雖然國民黨在國民大會及立法院佔了多 數,但台灣人佔了兩議會的絕大多數,使外省人支配台灣人的政治結 構喪失了法律據點。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次由國民直選總統,李登輝以壓 倒性多數當選。經由全國民選舉出來,故總統的正統性被確立了。

台灣人民以中華民國國民為武器,推進中華民國體制的崩潰

  民主國家的主權者,就是該國的國民。國民以投票來表現自己的 意志,依此而行使主權。國民的投票有為推舉國家元首、各級議員及 各級行政首長之選舉;也有為主權者直接決定重要問題的國民投票。

  台灣人民做為中華民國的國民而行使投票權,選出了中華民國的 元首與國會議員。台灣人民所既已做為中華民國的主權者,行使 其主權。

但這件事並非意味著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這 塊土地的主權者,無論如何是台灣人民。

在中華民國佔領著台灣的情況下,台灣人民被國民黨政權強制當 了中華民國國民,可是台灣人民卻以此地位為武器,與抑壓自己們的 中華民國體制戰鬥。若欲以非暴力使中華民國體制崩潰,則除此之外 ,別無手段。

台灣人民在恐怖政治之下,多數人被殺戮被投獄,一邊付出高貴 的犧牲,一邊逐漸浸蝕中華民國體制,取得了做為中華民國主權者的 權利;進而由於行使其權利,即將迫使中華民國體制完全崩潰。台灣 人民刻正步步解體中華民國體制,推動創建屬於自己的國家。

用自己喜愛的方法,創建自己喜愛的國家,這是「人民自決的權 利」,也是國際法對所有人民保障的權利。但不是說國際法保障的權 利,就會自動使「人民自決」實現。勿寧說內外的種種勢力,往往會 妨礙人民的自決。人民必須為爭取自決而戰,國際社會才會給予支援 。

台灣共和國的誕生

為台灣人民的自決而戰,尚未終了。以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正 統政府的虛構,依然存在。由於這個虛構,中華民國的正式版圖,仍 然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國的領土包含在內。台灣人民對於這些本 來就不是自己土地的版圖,沒有任何野心。

但是為了這個虛構的殘存,中華民國實際行使主權的地區不過 是中華民國所主張的主權版圖的三百分之一而已,為此,國際社會便 不承認中華民國為主權國家。

  雖說台灣人民做為中華民國的主權者而行動,但正式的中華民國 還不是台灣的國家,而是中國的國家。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然主 張以武力併吞台灣的可能性。被禁止對主權國家用武力的威嚇,公然 使用於台灣,而國際社會也無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以嚴厲的制裁。

台灣人民既已實質上使中華民國體制的政治結構崩潰了。剩下的 ,只要把中華民國體制的虛構版圖廢棄,中華民國便成了台灣國。那 時候,中華民國在形式上成為與中國毫無相關的另一個國家,所以不 得不拋棄做為中國之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而另行制訂台灣共和國憲 法。如是,名實相符的台灣人的國家-台灣共和國就誕生了。

擁有強大經濟力與二千一百三十萬人口的自由民主的台灣共和國 誕生的話,無論中國怎樣反對,國際社會都無法忽視這個新興國家。 台灣被承認為主權國家而加入國際社會,不要太長的時日吧。台灣能 夠做為與世界各國平等的主權國家而加入國際社會的話,則台灣便可 得到國際法與國際安全保護機構的庇護,亦即可以確立台灣的安全保 障體制。

台灣共和國成立之後,支配了台灣半世紀的中華民國體制的經濟 面、社會面、文化面的殘滓,必廣泛地殘存於台灣社會吧。因此,台灣 人民要建設怎樣的國家,勿寧說是全靠成立之後的努力。要之, 台灣人民須先有自己的國家才能談其他。

金門、馬祖的將來

與日本放棄以後迄今國際地位未定的台灣不同,金門、馬祖本來 就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對其未來該怎樣處理呢?

這時侯,非遵從人民自決的原則不可。人民自決的權利,無關於 領土面積的大小或人口的多寡,是所有的人民都有的權利。金門、馬 祖的人民,可考慮下列四項的選擇。

一、繼續中華民國的稱號與體制。
  二、創建金門國、馬祖國,或金馬聯邦。
  三、與台灣共和國統合。
  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合。

當然,若要「統合」,必先徵得對方國的同意。

問題是金門、馬祖的地理位置太接近中國大陸了。一九五八年, 中國軍從大陸砲擊金門島時,武器彈藥與糧食的補給被切斷,該島上 的國民黨軍被逼得差點投降。後來中國軍宣佈奇數日砲擊,國民黨軍 才能於偶數日補給,避免了投降。如果失去金門、馬祖的話,則中華 民國的合法領土全部失掉;而中國不願斷絕與台灣的關係,所以把連 結中國與台灣的環結留下來,不願奪取金門、馬祖,才出了「單打雙 停」的絕招。

中國如果幹真的話,則金門、馬祖隨時可以佔領。因此,沒有中 國的同意,而金門、馬祖的人民要自由地決定自己的將來,事實上是 不可能的。

雖有如此嚴酷的現實,但金門、馬祖的人民的自決權應該受到尊 重的。因為自決權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為了實現金門、馬祖的人民 自決,需要國際社會的強力支援,那也是接納人民自決原則的國際社 會的義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