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FI: Taiwan 認識台灣
台灣大事記
(8/9/2005rvsd)

林茗顯編寫/台獨聯盟資訊中心主任

本文大部份內容節錄自【台灣國際政治史】/戴天昭著
及【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
請參閱本網站的【獨立建國論壇】

內容還在增加中,revised 2002/12/26

人類最初是過著打獵聚居(Hunter-Gatherers)的生活。在六萬多年前,有些離開人類起源地 的非洲,循著Levartine Corridor(在巴勒斯坦/以色列地區)進入歐亞大陸(Eurasia),順 著海岸或近水地區(河、湖等),移向東南,在六萬年前就已到達今天的澳洲、新幾內亞,和 Melanesia的部分島嶼。在六萬年前到四萬年前之間,進入歐亞大陸後的人類移動情形,學者推 測有幾種動向:第一批折向東南方,分支到今日的印度和印度支那半島(印支),甚至到部分 南洋群島和菲律賓,台灣也至少在4萬年前已有殖民;第二批則經過中東、阿爾泰草原、西藏, 繼續擴散到支那中原和其餘支那大陸各地,第三批北入西伯利亞,繼續往東,渡過當時還陸連著 的 Beringia(現在有Berginia Strait隔開),進入美洲新大陸,便是印地安人的祖先。

南島語系(Austronesian Languages)曾是世界最大的語系,共有1200種之多。其分佈北自台灣 ,南至紐西蘭(New Zealand),西自非洲東邊的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東至南美西緣的 復活島(Easter Island)。東西之距超越地球的半圈,所及地區也遠遠超過蒙古成吉斯汗 (Genghis Khan)最盛時期所佔的面積。這1200語系種類源自10種古南島語(Proto-Austronesian Languages),其中分佈在台灣的26種南島語類即是屬於其中的9種古南島語系。 (詳細內容,請看原文台灣人和印支半島族群的關係/鄭昭任。)

史書上有關「夷州」、「瑠求」、「流求」的記載是否指台灣或琉球(沖繩),法國、荷蘭、德國 及日本等國學者著書論述,眾說紛紜,未有定論。越古早的史書的記載,有的近似神話,19世紀的論 述判斷也有矛盾的地方。

隋書《流求國》傳云:「流求居海島之中,當建安郡東,水行五日而至,土多山洞,…其王姓歡斯氏, 名渴刺兜,所居…,環以流水,樹棘為藩,王所居舍,其大一十六間,琱刻禽獸,多鬪鏤樹似橘而 葉密,條纎如髮然下垂,國有四五帥,統諸洞,洞有小王,往往有村,村有鳥了帥,…」

隋書云:『「流求」,水行「五日」而至』。閩書云:『琉球國在閩東北大海,…,南風順利, 「十八日」可至』。到「流求」與到「琉球」距離不同,所指的應該是不同的地方。隋書 《流求國》所提到的流求如果是台灣,流求的「鬪鏤樹」到底是什麼樹?當時的台灣有統治全島的 君王及小王?

台灣原住民有平埔族(Pingpu)和泰雅族(Atayal)、賽夏族(Saisiyat)、布農族(Bunun)、 鄒族(Tsou)、排灣族(Paiwan)、魯凱族(Rukai)、卑南族(Puyuma)、阿美族(Ami)、雅美族 (Yami)。 2002/12/25行政院會通過「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族」案,噶瑪蘭成為台灣第11個原住民族,這也 是第一個被列為原住民的平埔族。2004/1/14行政院會通過「太魯閣族」為台灣第12個原住民族。

平埔族(Pingpu)有馬卡道族(Makattao)、四社族、西拉雅族(Siraya)和安雅族(Hoanya)、 巴布薩族(Poavosa)、Arikun、巴瀑拉族(Vupuran)、水沙連族、巴則海族(Pazzehe)、道卡斯 族(Taokas)、凱達加蘭族(Ketagalan)、噶瑪蘭族(Kavalan)。

蒙古帝國在至元年間(元世祖1264-1294,或順帝1335-40)在澎湖置巡檢司,隸屬福建省泉州同安 縣,蒙古帝國在1367年敗亡。

明朝在1372年(洪武五年)派遣部將湯信國進行海島攻略。可能在這一年占領澎湖島。湯信國以澎 湖島民叛服無常,建議將他們遷往鄰近地區,於是,明朝便把澎湖所有住民強制移居中國大陸,並 且廢止巡撿司,使澎湖成為廢墟,成為日本和明朝海盜的巢穴。

約在二世紀以後,明朝在1563年(明‧嘉靖四十三年)明朝又在澎湖置巡檢司。但不久,這也被裁 撤。到了明末,澎湖變成海盜的巢窟。1563年海盜林道乾被明朝都督俞大猷追擊經澎湖島,避難台 江(今之台南海岸)。潮州巨寇林鳳及其麾下的日本浪人將其巢穴設於台、澎,1574年末大舉侵犯 呂宋島,使西班牙人聞風膽寒。

元朝與明朝雖都曾短期間佔有澎湖,卻也都放棄了它。16世紀日本和西班牙企圖佔領台灣時,明朝 還放棄澎湖,對台灣絲毫不了解,更不知其重要性。直到17世紀鄭氏「東都」時代為止,臺灣與 澎湖不是地理上的統一体,也非政治上的統一体。

1593年日本豐臣秀吉命令原田喜右衛門招撫高山國(台灣)進貢,但原住民處於小部落分據狀態, 右衛門欲遞國書卻不得其門而入。原田喜右衛門究竟曾否到台灣,值得懷疑。1609年德川家康沿襲 秀吉的遺策,命令薩摩藩島津家久征伐琉球之際,同時密令長崎的有馬晴信嘗試占領台灣未果。 1616年家康再次命令長崎代官村山等安率領軍艦13艘、士兵2000人赴台,在琉球海域遇颱風,艦隊 四散,僅一船開抵目的地,但遭原住民攻擊而全軍覆沒。

1597年6月19日及22日,西班牙駐馬尼拉總督古佐曼(Don Francisco Tello de Guzoman)兩度 召開軍事會議,主張搶在日本之前占領台灣。前代理總督(Don Luis Perez Dasmainas)力陳 占領台灣可護航貿易路線,作為抵抗日本南侵的基地,確保航路的安全和作為擴大傳教的根據地。 軍事會議決定在援軍未到前不宜輕妄動,先命Don Juan de Zamdio為先遣司令前台灣視察,並赴 廣東將日本計畫占領台灣一事通報明廷。後來日本征台論的首要人物原田和秀吉相繼去世,馬尼拉 的征台主張亦不再有其必要。

此時,除了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外,荷蘭人、英國人也逐漸活躍於遠東地區。他們認識到台灣 島在貿易上的重要地位,都企圖占領台灣。

1604年荷蘭艦隊司令官Wijbrandt van Waerwijk率領艦隊自Patani出發準備航向大陸與明廷交涉 要求通商,於廣東沿岸遭遇颱風,在8月8日意外漂抵澎湖,得到商人李錦、潘秀等人建議,決定 占領澎湖,展開與明廷的貿易交涉;明廷反對,福建總兵施德政派沈有容率兵艦前往,要求荷蘭 退出澎湖;Waerwijk知不敵,乃於12月15日返航。

1620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本部訓令新任巴達維亞總督Jan Piterszoon Coen, 務必占領台灣。1622 年任命Cornelis Reijersz為司令官率艦隊攻擊葡萄牙的根據地澳門,和占領台灣、澎湖。荷艦 屢被擊退,被迫撤離,轉向澎湖,7月11日登陸白河(媽宮灣)。

荷蘭在1622年(明,天啟二年)佔領澎湖,虐殺島民1300餘人。明朝對澎湖的統治消極,卻不容許 他國占有,荷蘭軍人數800人面對上萬明軍,因軍事上不利,接受明朝要求,在1624退出澎湖,在 9月8日豋陸「台江」(今台南附近),佔領台灣島。明朝不反對荷蘭佔領台灣,因明朝自始不視台灣 為其主權所及的範圍。

1630(?)年荷蘭人在「一鯤身」(現在的安平)建立熱蘭遮城(Zeelandia),在此設置臺灣政廳,派 臺灣太守(Governor and Director of the State of Tayouan and Formosa)。1652(?)年現今的 台南建立赤崁城(Provintia或Providentia),將政廳遷移到Provintia。

曾服務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William Cambell在1632年,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建議,主張若欲促進與 中國(明朝)的貿易發展,首先必須占領領當時由荷蘭統治的台灣。

荷蘭佔據台灣的目的是要妨礙馬尼拉在東方的貿易,因此馬尼拉也開始設法占領台灣。 1626年5月駐呂宋的西班牙總督Don Fernando de Silva派遣Don Antonio Carreno de Valdes繞過 台灣東岸在洩底灣(今之澳底)登陸,攻占臺灣北部,在雞籠(今基隆)社寮島(今和平島)構築 聖薩爾瓦多城(San Salvador),在此設置臺灣長官官署,置於馬尼拉總督的管轄之下,但其統治 範圍只限於東北部的極小區域。1629年在滬尾(今淡水)建立聖多明哥城(San Domingo)。西班牙 試圖將荷蘭人驅離台灣,但因遭遇颱風鎩羽而歸。同樣荷蘭人也因貿易利益想驅逐西班牙人。 1642年荷蘭人北征逐出西班牙人。

在荷蘭人的殖民統治下,台灣移民迅速增加,荷蘭人對移民的搾取壓迫引起移民屢次起事反抗, 其中最著名的是1652年9月的郭懷一抗暴事件,戰死達萬人以上。

1661年4月,鄭成功率兵二萬五千人進軍台灣島由鹿耳門登陸,先攻陷赤崁城,再攻熱蘭遮城, 1662年2月荷軍投降,荷蘭人在台灣島38年的統治乃告終結。鄭成功將臺灣與澎湖合併,改稱 「東都」,在Provintia城設承天府為最高統治機關,將臺灣分為兩個縣,北部為天興縣,南 部為萬年縣,澎湖屬於後者。後來鄭經改東都為東寧,將天興、萬年二縣升為州,另設南路、 北路和澎湖三個安撫司。

1662-3年荷蘭巴達維亞總督數次向清國提議雙方進行自由貿易,連合攻打鄭氏,清國回答曖昧, 1663年11月荷軍攻下鄭軍佔領的金門和廈門,鄭氏勢力完全撤出大陸。1665年荷清聯軍正式出兵 攻台,清軍在澎湖附近突遇暴風而四散,荷蘭策畫再度佔領台灣失敗告終。

1664年清朝頒佈「遷界令」(清‧康熙三年),將福建與廣東的住民遷移距海岸30里的 內地,而設境界禁止區域內之居住與農耕。一方面又厲行1655年(清‧順治十二年)所設 的「海禁」,以期藉禁止船舶入海來防止大陸向台灣的渡航。然而,此一措施,反而使沿 岸各省住民生活窮困,結果更促進了密航移民台灣,在台漢人數量因而不斷增加。如此一 來,清朝對鄭王朝的存在感到威脅,而決心以武力征服台灣。

1670年英國開始與鄭氏政權展開貿易。1672英、鄭締結通商條約。1683斷絕關係,貿易完全陷於 停頓。

1673年發生吳三桂、耿精忠、尚可喜三藩之亂,鄭氏與三藩暗通款曲,再度出兵占領廈門、漳州、 泉州、潮州一帶。之後因耿精忠、尚可喜再度降清,吳三桂死亡,鄭軍在1676年大敗於清將康親王。 1680年鄭軍敗退回到台灣之際,清國遣貝子賴塔向鄭氏呼籲:「自海上用兵以來,。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清軍指派施琅攻擊台灣,首先攻佔澎湖,接著因喪失鬥志 的鄭王朝降服,輕易地入侵台灣。鄭氏家族對台灣的統治,僅二十三年即告崩潰。

1684年(康熙23年)清帝國在福建省之下設台灣府,管轄台灣(現為台南)、諸羅、鳳山(包括澎湖) 三縣。

1723年清世宗所頒發的詔書中說,「臺灣地方自古不屬中國,(清)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

儘管清朝當時有一連串限制措施,台灣的人口一直增加,在1811年(清‧嘉慶十六年)時達195 萬人,而在1893年(清‧光緒19年)時更達255萬人。

1841年英外相H. J. Palmerston訓令義律兄弟占領舟山群島或清國東南沿海各島,包括台灣。

16世紀歐洲各國向海外擴展,西班牙和葡萄牙成為爭奪世界海上霸權的兩大強國,他們的勢力亦逐 漸侵入東亞地區。17世紀是荷、英、法三強鼎立的時代,18世紀則是英、法爭霸世界的時代。在清 帝國盛世,歐洲勢力尚未具侵略、進攻的實力,只要求通商,但是清帝國除朝貢之外禁止貿易,直 到1685年(康熙24年)才允許英、荷兩國在廣東進行海港貿易。18世紀中葉英國已獨占對清貿易, 1793年,英國要求清國增加寧波、天津和北京為通商口岸,並割讓廣東或舟山附近一塊土地,改 善貿易制度與建立邦交;青清國以「天朝体制不合,亦於英咭利無益」拒絕。進入19世紀英國已成 為世界唯一的海上霸權。

鴉片在唐朝由阿拉伯人傳入時,只是單純作為藥用,17世紀的吸食法再由荷蘭人經爪哇傳入,帶有 嚴重的危害性,清雍正在1729年發佈禁止鴉片販賣吸食,英國亦反覆重申禁止。但是由於英國國內 對中國茶葉、生絲的需求已趨固定,而英國卻無與此相對應的對清出口商品,因此英國成為貿易入 超國,使得大量白銀流向國外,於是東印度公司決定為擺脫困境向清國出口鴉片。東印度公司在 1834被取消對清貿易特權,結果轉由走私貿易。吸食鴉片的習慣終於氾濫到連北京的皇族階層也普 遍沾染,白銀外流也反轉成為清帝國的重大經濟問題。

發生鴉片貿易問題的同時,英清之間還存在著改善貿易制度、平等往來等矛盾,而這些矛盾主要是 清方存有「天朝体制」的尊大思想所致。企圖維持旣存貿易制度的清帝國,與設法以對等交涉突破 該制度的英帝國對立,最後導致雙方的衝突。

1840年英清鴉片戰爭爆發;1841年英艦Nerbudda號砲擊基隆港,觸礁遇難,200餘名船員一半溺斃, 一半被俘,1842年Ann號被誘進彰化土地公港觸礁,57名被俘,後來這批俘虜34名病死,139餘遭殘殺; 1842年戰爭結束,簽訂南京條約,清帝國的鎖國政策和天朝体制崩潰。

為了太平洋航線的煤炭補給,1847年美國曾對台灣的煤炭資源進行調查。1949年5月美國政府命令 東方艦隊司令David Geisinger派遣軍艦調查台灣的煤炭狀況;6月Dolphin號在W.S. Ogden艦長指揮 下,由澳門出發到雞籠港。Ogden的報告:「台灣的煤炭埋藏豐富,品質優良…且煤礦及其附近的土 地幾乎處於自由占有的狀態。…」

1854年美國初任駐日總領事Townsend Harris向國務卿Willaim L. Marcy提交一份長篇報告指出, 「台灣氣候溫暖,米、砂糖、樟腦、硫磺、煤炭的產量豐富,…,可成為極有價值的遠東商務、物資 中繼地和基督教的傳教據點。」,「清國在台灣的收入微少,再加上台灣西部有海盜出沒,造成清國 極大的損失,如果美國能夠接替清國統治台灣,將可給台灣住民帶來幸福。」因此主張美國買下台灣。

1854年美國貝里提督(Mather Perry)奉美國海軍命令,派軍艦到基隆測量港內狀況和調查台灣的 煤炭埋藏量和品質,目的在為其東方航線尋找煤炭供給地。事後貝里建議,「美國必須擁有對台主 導權。這個美麗的島嶼雖在名義上隸屬清國治下,但實際上與獨立無異。」,「該島對東亞的戰略 價值,一如古巴之控制美國佛羅里達南部沿岸和墨西哥灣的出入口。」美國當時因奴隸問題無 暇他顧,未接受貝里占領台灣的建議。而當時清國的統制力量過於薄弱,各地常有叛軍實施突襲, 所以清國官吏也歡迎美國艦隊的停泊,以求短暫的安定。貝里的報告「使從事遠東貿易的國家,再 次將視線投向台灣島」。其後1857年美國駐清全權代表Peter Parker和商人也接連三次促國務院占 領台灣,說「從商務或政治戰略的觀點來看,台灣對美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理想的島嶼。」

1858年英、法依天津條約實現台灣(台南)、滬尾(淡水)在開港。台灣的海上地位與煤炭、樟腦 、蔗糖、硫磺、稻米一直是列強虎視眈眈的目標。1968年在台英商被殺,基督徒遭迫害,清官吏沒 收英商樟腦等事,英軍在11月派艦隊炮擊並占領安平,並準備進一步進攻台灣府(台南);英清締 結協約:廢樟腦專賣,保障外國人在台旅行安全、傳教自由,賠償軍事費、外商和商人的損失,處 罰有職務過失官吏。1869年英國人James Horn等6歐洲人,以駐淡水德國領事James Milisch為後援 ,主張台灣東部的主權未定,逕行開發大南澳地區,清廷抗議,引發紛爭。英國避免與清國干戈相 見,決定暫時讓步,命令洪恩等人撤離。

1867年美國船The Rover遇暴風飄至台灣南部近海觸礁沉沒,船長夫婦及幾名船員,在瑯嶠的庫阿魯上 陸,全部遭殺害,英艦開往遇險地點搜尋生還者,遭原住民攻擊,英艦炮擊原住民後撤離,美國派艦 隊討代,由於不熟悉山地,遭原住民伏擊,一上尉戰死,敗退而歸,美國命令領事Charles W. Gendre 向清政府提出強烈抗議,清政府責令閩浙總督及台灣道台調查該事件和征代原住民。清政府雖然派兵 與李仙得同行討代,但這是清管轄的邊陲地區,清駐台官員敷衍,李仙得在1869年與十八蕃社酋長篤 杞倬會談,雙方簽定親善盟約。

清朝對台灣的統治,始終很消極。在清朝的台灣統治史上,台灣叛亂之多,幾乎達「三年一 小叛,五年一大亂」。及至1874年(清‧同治三年,明治七年)日本出兵台灣,法軍於1884年 乘清法戰爭之機會攻打基隆(目的是奪取煤礦)、滬尾,封鎖台灣,1885佔領澎湖,清朝才體認 台灣的重要性,決定用心加以經營。於是在1885年(清‧光緒11年)將台灣撥出福建省,分置為 一省,稱為福建台灣省,任命劉銘傳為第一任巡撫。

法軍在1884年封鎖台灣時,日本駐俄公使花房義質向日本政府提「因應清法啟釁之對台方略」指出, 「台灣鄰接吾國南島,其士地肥沃,人民富裕,然山野迄今多未開發,人民未脫蠻俗。清國雖徒擁 主權虛名,但無意拓其土地,教化人民,以致台灣每為歐人所圖。台灣一旦落於歐人之手,我南島 之危將驟然而升。」,主張日本占領台灣。

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之亂,原因是反對外國勢力的侵略,要求政府改革時弊,日清以鎭壓動亂為 口實,分別出兵朝鮮,日清甲午戰爭爆發,清軍在平壤大敗,北洋艦隊在黃海潰滅。1895年4月17日 日清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給日本。

「馬關條約」在5月8日完成交換批准書後生效,因臺灣住民抗日運動所阻撓,6月2日的交接手續改 在海上舉行。5月23日發表台灣獨立宣言,24日英譯本送交在台各國領事館,25日舉行獨立儀式,29日 日軍登陸台灣東北端的澳底,10月21日日軍進入民主國的最後據點台南。
台灣民主國國旗

在臺灣,自從步入一九一○年代中葉以後,臺灣人的抗日運動,就由武力鬥爭轉向政冶運動,其中 一派,即開始與中華民國部分的政冶家和民間人士聯絡。當時中華民國的一些政治家對抗日運動表 示同情,並且支援這些抗日運動者。但是,即使是這些人,也未必有取回臺灣的念頭,反而是希望 臺灣脫離日本帝國而獨立的。例如,國民黨的幹部戴天仇,雖然在黃埔軍官學校的演講中提到「臺 灣民族為我等中國之民族,臺灣之領土亦即中國之領土」,但卻主張臺灣獨立。蔣介石任國 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實際上成為中華民國的最高權力者(制度上國家主席 雖為林森,但林氏 無權)之後,以及因九一八事變而成立滿州國後,始終都沒有與日本衝突的意思。

1935年(昭和十年、民國24年),日本的臺灣統治機關臺灣總督府,在臺北舉辦日本帝國的「臺灣 始政40周年紀念會」時,國府派遣福建省主席陳儀為祝賀使節,陳儀 在祝賀大會席上的賀詞說: 「臺灣人在日本帝國的統治下,過著幸福的生活」。這豈只是承認日本的領有臺灣而已,甚至還讚 頌其統治政策呢!

從1938年10月12日到14日之間,在中共黨擴大六中會中以「論新階段」為題的報告中,毛澤東說道: 「為了讓日本之侵略戰爭失敗,必須中日二大民族之軍民大眾,以及朝鮮、臺灣等被壓迫民族聯合 起來,堅強地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統一戰線。」在當時,毛也將臺灣人看成「臺灣民族」, 想將他們編入打倒日本的戰線中。 --毛澤東《毛澤東救國言論集》,重慶,新華日報館,1939年,頁218-219。

不但《毛澤東選集》沒有提及,甚至連1941年以前的任何由中國共產黨所編之中國共產黨史中, 都看不出中國共產黨主張將臺灣以「中國」領土而「取回」。1936年,在延安的中國共產黨主 席毛澤東,曾對史諾(Edgar Snow)言及中國共產黨支援朝鮮獨立,「同樣的立場適用於台灣」。 此一發言,經過毛的校閱,記述在史諾的The Red Star over China中。

It is the immediate task of China to regain all our lost territories, not merely to defend our sovereignty below the Great Wall. This means that Manchuria must be regained. We do not, however, include Korea, formerly a Chinese colony, but when we have re-establishe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lost territories of China, and if the Koreans wish to break away from the chains of Japanese imperialism, we will extend them our enthusiastic help in their struggle for independence. T he same thing applies for Formosa. As for Inner Mongolia, which is populated by both Chinese and Mongolians, we will struggle to drive Japan from there and help Inner Mongolia to establish an autonomous State.
(Source: Edgar Snow, Interview with Mao Tse-tung,
quoted in "Red Star Over China",
New York:Random House, 1948, pp.88-9
我們立刻要做的是收回失土,而非僅僅保衛長城以南的主權。這意指滿州 必須收回。這不包括曾是中國屬地的朝鮮,但是當我們中國失土恢 復獨立時,如果朝鮮人民希望掙脫日本帝國主義的鎖鏈,對其獨立鬥爭我 們願意給予熱誠的幫助。同樣的立場適用於台灣。對於中國人和蒙古人居 住的內蒙古,我們將奮力逐出日本並且幫助內蒙古建立自治邦。

請參閱,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上)/蕭欣義著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中)/蕭欣義著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下)/蕭欣義著

毛澤東 在其1938年題名為《論新階段》的論文中,也將臺灣人列為「臺灣民族」。此後,在中國共產 黨文獻中,言及臺灣約有:1939年末,毛澤東及其同志,在延安共同著作而題名為《中國革命與中國 共產黨》的論文。此論文也是將臺灣與朝鮮、緬甸等相提並論,只記載著這些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屬國 並且是領土的一部分,都被日本等帝國主義大國所強奪而已,根木沒有提及臺灣要如何處理。 於1928年,以做為「日本共產黨臺灣民族支部」而結黨並接受中國共產黨指 導及援助的臺灣共產 黨,由其綱領為「臺灣民族的獨立」、「臺灣共和國的建設」一事來看,可以說中國共產黨的 臺灣政策,是朝著臺灣獨立的方向。這個政策至少到太平洋戰爭爆發之前並無變化。這一點,可從戰 爭爆發那年,「臺灣獨立先鋒社」在中國共產黨的支持下,於延安成立的事實中窺見一二。

1943年11月27日美英中發表開羅宣言。 開羅會談後所要發表的聲明內容乃告確定。該聲明於1943年十二月一日發表,全文如下: 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介石、邱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已在北非舉行會議完畢,特 發表宣言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三大盟國決以不鬆 弛之壓力,從海、 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 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固利 ,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 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 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 領土, 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奉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 將日本驅逐出境。我 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基 於以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決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 無條件之投降。

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發表波茨坦宣言。 美軍的對日作戰進行順利,於1945年二月掌握菲律賓,四月,避開臺灣而登陸沖繩。在歐洲戰線 上,德國則於五月無條件投降,聯合國的主要敵人只剩下日本一國了。七月,美英蘇三國首腦在波茲 坦會合,協議對日作戰的計畫,決定了促使日本投降的方針。並且於七月二十六日,由美國總統杜魯 門 (Harry S. Truman)、中華民國主席蔣介石、大英帝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波茲坦宣言,催促 日本投降。該宣言第八項內容如下:

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國之主權應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 四國,以及我們所決定 之諸小島。當初在波茲坦宣言上署名的,只有三個國家而已,但是到了1945年八月八日,蘇聯宣 布對日作戰,且因外長V. M. Molotov在當天發表參加該宣言的聲明,於是乃成 為美、英、華、蘇之 四國宣言。八月十四日,日本通知聯合國,願意接受波茲坦宣言,便於八月十五日,結束了第二次 世界大戰。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在美艦密蘇里號上,在投降書上簽字。 九月二日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分配占領區域。對蔣介石有以下 的授權: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 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 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統帥投降。

聯合國最高司令官之所以有這種權限,乃是受到以受降國身分在此署名的 美、英、華、蘇等四同盟國 (Allied Powers),和包括此四國在內的澳洲、加拿大、法國、荷蘭、紐西蘭等九國,以及最高司 法官麥克阿瑟所代表的聯合國(United Nations)所承認的。也就是說,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受到分配 占領地區之權力,各國只在其分配的範圍內接受日本軍之投降,並且可以加以占領。

十月五日,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中將搭乘第一批美國軍機,飛來臺灣設置「臺灣前進指揮所」。 十月十七日,國府軍的第六十二軍和第七十軍乘美軍艦進駐臺灣,二十四日,於上個月二十九日被任 命為臺灣行政長官的陳儀抵達臺灣。十月二十五日,在臺北市公會堂(現在改稱中山堂),陳儀行政 長官代表中華民國,接受日本代表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的投降,將「行政長官 第一號命令」交給安藤。

1947年2月爆發「二.二八事件」,請參閱二二八大革命的真相/台獨月刊
3月8日中共機關報導(解放日報導)聲明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3月9日國民黨軍隊登陸基隆,展開大屠殺。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獨立運動的起點,請參閱,
台灣獨立運動大事記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一)戰慄的三月十三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二)地獄--西本願寺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三)姚虎臣的鴻門宴
二二八巨靈與民族國家的建構/施正鋒著
二二八事變之肇因、經過及其歷史意義/李天福著
佩恩先生--一位目擊二二八事件的美國友人/楊宗昌著

1949年5月20日台灣全島發布戒嚴令。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2月8日蔣介石流亡台灣。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它不再主張臺灣的高度自治, 而追隨中國共產黨,將黨綱從獨立變為高度自治的臺灣共產黨最高幹部謝雪紅,即以「地方民族主 義者」的罪名被整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臺灣為中國的領土」及「解放臺灣」,便成為 中國共產黨一成不變的口號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27日杜魯門總統發布627聲明,宣佈台灣中立化,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 「臺灣之將來的地位應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與日本之間的和平解決、或是聯合國的考慮來做決定」 (臺灣中立化宣言)

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對日和平會議從1951年九月四日到八日之間,在舊金山召開,簽署了「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Peace Treaty With Japan),即所謂「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該條約在第二條b項,關於臺灣有如下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 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 及其請求權(要求的權利),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領土的處理權。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p154

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華日和平條約」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1952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 而於八月五日生效。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 「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 都沒有規定。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p170

1954年簽署「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在華盛頓簽署而於翌年三月三日生效之「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為「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常更簡稱為「美華條約」或「美臺條約」。

ARTICLE VI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II and V, the term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I and V will be applicable to such other territorie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agreement.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就美利 堅合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 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1)

依照右列第六條後段的規定,美華條約雖也適用於經由美華兩國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域,但自 一九五五年該條約生效以後,此規定不曾被引用過。因此,從有關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地域這一點看來 ,該條約之適用範圍,僅及於臺灣本島及其附屬諸島和澎湖群島,也就說只有臺灣而已(2)。

1966年,第二十一次聯合國大會中,全會一致決議採納的A規約「關於經濟、社會、文化諸權利的規約」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B規約「關於市民、政治諸權利的規約」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各在其第一條中,做如下規定: 所有的人民(或是民族all people)都有自決的權利(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這些人民 (或民族they,可基於此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

上列兩規約都為「國際人權規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Human Rights)的一部分,很明確 地肯定了人民自決權(5)。

1970年的第二十五次大會,也全會一致決議「所有人民(或民族all people)可不受外來的干涉而決 定他們自己的政冶、經濟、社會、文化的命運(destiny)。

1970年台獨聯盟黃文雄在紐約市行剌訪美的蔣經國未遂,鄭自才起被捕,請參閱 四二四事件

1970年十月加拿大和中國達到建交的妥協。兩國的共同聲明中,有從未有過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 自其開始,這個方式便成為一個模式。此一模式也稱為「加拿大方式」或「留意(take note)方式」; 中加共同聲明對臺灣做如下說明: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留意(take note)中國 政府這一立場。

1972年九月二十九日日中簽署建交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

1979年12月10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黨外人士大量被捕,請參閱高雄事件紀實

1978年12月15日美國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1979年1月1日美中發表建交公報,4月10日卡特總統 簽署台灣關係法(英文版Taiwan Relations Act),12月31日華美共同防條約失效。

台灣「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
1696年吳球之反,1721年朱一貴之反,1729年山豬毛社之反, 1732年吳福生之反,1735年眉加臘社之反,1770年黃教之反,1786年林爽文之反,1795年陳周全之反, 1822年林永春之反,1824年許尚之反,1832年張丙之反,1853年李豆、林供之反,1862年戴萬生之反, 1888年施九段之反,1902年林少貓之反,1912年林杞埔事件、土庫事件,1913年羅福事件,1914年 六甲事件,1915年西來庵事件(對日武力抗爭終結),1930年霧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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