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的變革、改編與亞洲安保體制」國際演講會

台灣民主制度的確立務須制定台灣國憲法

2005年12月16日

宗像隆幸(亞洲安保論壇幹事)

台灣人民歷經半世紀,流汗流血與白色恐怖政權鬥爭,爭取了自由民主制度(democracy),在此對您們表示最高的敬意。而且並非暴力革命,而是依據「寧靜革命」實現自由社會,誠為難能可貴的事。

日本最初的民主制度,遭到挫折。日本完成明治維新是在十九世紀後半期,正是西歐的民主義開花結實的時代。日本為了確保國家獨立,為了迎頭趕上先進國家,完成明治維新後,當然以西歐的民主制度為目標。自從明治維新迄21年後的1889年,日本公布以西歐立憲君主制度為典範的大日本帝國憲法。1831年制定的比利時憲法,是基於「國王君臨,卻無統治實權」的立憲君主制度之民主憲法,現在仍在施行。大日本帝國憲法很類似比利時憲法,可見是屬於民主的憲法。像被稱為「大正民主制度」,在大正時代(1912~1926年),是日本的民主主義最盛行的時期。但是,從大正末期,受俄羅斯革命的影嚮,如同歐洲,日本的左翼勢力也強起來,為對抗其勢力,右翼抬頭,民主勢力被左翼與右翼的挾擊而逐漸倒退。結果,民主制度歷史尚淺的義大利與德國,遂被法西斯與納粹掌握政權。而日本因還不存在能奪取政權的強力右翼勢力,遂由軍方掌握政治實權。但是,敗戰結果,軍隊被解散,再經過美國占領時代,於1952年回復獨立以來,日本的民主制度完全復活。但是,日本的民主制度還不能說完成,因為它還在施行美軍占領下,美國賦與的日本國憲法。

依各國的歷史與傳統的差異,存在有各種各樣的型態之民主制度。無論何種民主制度,自己統治自己本身的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自沒有兩樣。即,遵守自己直接制定的法律,或遵守由自己選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之制度。雅典人的蘇格拉底說,「惡法也是法」而甘願接受死刑判決,是因為其為由雅典國民所制定的法律。例如無論何等完備的憲法,若施行非自己制定的憲法期間,民主制度在法律上可謂尚未完成。現在的日本憲法是美國認為不可再使日本強大所制定的,後來,美國改變想法,惟認同蘇聯與中國的社會主義體制為理想的日本左翼勢力,為使日本處於弱體化,一直反對制定憲法。但是蘇聯崩潰後,日本的左翼勢力急速凋零,故現在日本制定憲法的風潮很高揚。引述這些話,是因為關於制定憲法的問題,台灣與日本具有共同點。

1945年9月2日,日本對聯合國簽署投降文書當天,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依該命令,指定在亞洲各地展開的日本軍應投降的對象。。例如,在滿洲(譯註:東北)與北朝鮮(譯註:北韓)等的日本軍,必須對「蘇聯遠東軍最高司令官投降」,就記載在該文書。又,該文書也記載,在日本本土與南朝鮮(譯註:南韓),菲律賓等的日本軍,必須對「美國太平洋陸軍高司令官投降」。這是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同時也是美國太平洋陸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命令日本軍向自己投降的。而該文書也記載除了滿洲外,支那、台灣及北韓16度以北的法國領土中南半島的日本軍必須對「蔣介石統帥投降」。所以蘇聯軍或美軍或中國國民黨軍等占領的地域是依據上述麥克阿瑟元帥一般命令第一號而來的。因此滿洲不成為蘇聯的領土,日本不成為美國的領土,本來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與北部中南半島當然不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這些總是暫時性的軍事占領而已。日本軍投降,在國際法上是屬於休戰狀態而非戰爭終止,所以到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法律上戰爭終結為止,承認各國占領被指定的地域。

占領地域的戰勝者在有利於自己的情形下,以憲法加以強制是國際法上所不允許的。美國的情形則以自己制定的憲法草案做為日本制定,使其在帝國議會通過以裝其合法性。但是,蔣介石的情形則以中國憲法強制台灣。日本國憲法是為適用於日本而制定的,但是蔣介石的作法似乎以美國憲法強制日本的樣子。當然這種作法是國際法上不可能承認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雖然放棄台灣,但是台灣要歸屬何國卻完全未決定,所以台灣的法律上地位是未定的狀態。中華民國的憲法適用於台灣,現在也違反國際法。

那麼,台灣的法律上地位如何決定才是上策呢。人民自決的原則明記於聯合國憲章,又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付與殖民地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依據該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自由追求其社會上及文化上的發展」。決定曾經是日本殖民地台灣的法律上地位的權利,唯有台灣人民擁有的權利。此付與殖民地獨立宣言的條文,於1966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完整地採用「人民自決的權利」。這確認了人民的自決權是最基本的人權。

台灣人民若制定台灣國憲法,不但能夠確立台灣的民主制度,同時也能夠決定台灣的法律上地位。

詳細敬請參閱拙著『制定台灣憲法就能確立主權國家與民主主義而讓台灣得以入加入國家社會』與『瀕臨存亡危機的台灣-美國應改變對台灣的政策』。

(翻譯 侯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