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政治史大事記
本文大部份有關「台灣政治史」的內容,節錄自【台灣國際政治史】/戴天昭著
及【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
請參閱本網站的【獨立建國論壇】及
【認識台灣】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
(含英文版/漢文版)
台灣自古不屬中國
台灣屬於台灣人民
教科書看不到的歷史
/林茗顯編集 2014/06/25、2014/07/03rvsd
蒙古帝國在至元年間(元世祖1264-1294,或順帝1335-40)在澎湖置巡檢司,隸屬福建省泉州同安
縣,蒙古帝國在1367年敗亡。
明朝在1372年(洪武五年)派遣部將湯信國進行海島攻略。可能在這一年占領澎湖島。湯信國以澎
湖島民叛服無常,建議將他們遷往鄰近地區,於是,明朝便把澎湖所有住民強制移居中國大陸,並
且廢止巡撿司,使澎湖成為廢墟,成為日本和明朝海盜的巢穴。
1563年(明•嘉靖四十三年)明朝又在澎湖置巡檢司。但不久,這也被裁撤。到了明末,澎湖變成海盜的巢窟。1563年海盜林道乾被明朝都督俞大猷追擊經澎湖島,避難台江(今之台南海岸)。潮州巨寇林鳳及其麾下的日本浪人將其巢穴設於台、澎,1574年末大舉侵犯呂宋島,使西班牙人聞風膽寒。
元朝與明朝雖都曾短期間佔有澎湖,卻也都放棄了它。16世紀日本和西班牙企圖佔領台灣時,明朝還放棄澎湖,對台灣絲毫不了解,更不知其重要性。直到17世紀鄭氏「東都」時代為止,臺灣與澎湖不是地理上的統一体,也非政治上的統一体。
荷蘭在1622年(明,天啟二年)佔領澎湖。明朝對澎湖的統治消極,卻不容許他國占有,荷蘭軍人數800人面對上萬明軍,因軍事上不利,接受明朝要求,在1624退出澎湖,在9月8日豋陸「台江」(今台南附近),佔領台灣島。
明朝不反對荷蘭佔領台灣,因明朝自始不視台灣為其主權所及的範圍。
蒙古帝國在至元年間(元世祖1264-1294,或順帝1335-40)在澎湖置巡檢司,隸屬福建省泉州同安
縣,蒙古帝國在1367年敗亡。
明朝在1372年(洪武五年)派遣部將湯信國進行海島攻略。可能在這一年占領澎湖島。湯信國以澎
湖島民叛服無常,建議將他們遷往鄰近地區,於是,明朝便把澎湖所有住民強制移居中國大陸,並
且廢止巡撿司,使澎湖成為廢墟,成為日本和明朝海盜的巢穴。
約在二世紀以後,明朝在1563年(明•嘉靖四十三年)明朝又在澎湖置巡檢司。但不久,這也被裁
撤。到了明末,澎湖變成海盜的巢窟。1563年海盜林道乾被明朝都督俞大猷追擊經澎湖島,避難台
江(今之台南海岸)。潮州巨寇林鳳及其麾下的日本浪人將其巢穴設於台、澎,1574年末大舉侵犯
呂宋島,使西班牙人聞風膽寒。
元朝與明朝雖都曾短期間佔有澎湖,卻也都放棄了它。16世紀日本和西班牙企圖佔領台灣時,明朝
還放棄澎湖,對台灣絲毫不了解,更不知其重要性。直到17世紀鄭氏「東都」時代為止,臺灣與
澎湖不是地理上的統一体,也非政治上的統一体。
1593年日本豐臣秀吉命令原田喜右衛門招撫高山國(台灣)進貢,但原住民處於小部落分據狀態,
右衛門欲遞國書卻不得其門而入。原田喜右衛門究竟曾否到台灣,值得懷疑。1609年德川家康沿襲
秀吉的遺策,命令薩摩藩島津家久征伐琉球之際,同時密令長崎的有馬晴信嘗試占領台灣未果。
1616年家康再次命令長崎代官村山等安率領軍艦13艘、士兵2000人赴台,在琉球海域遇颱風,艦隊
四散,僅一船開抵目的地,但遭原住民攻擊而全軍覆沒。
1597年6月19日及22日,西班牙駐馬尼拉總督古佐曼(Don Francisco Tello de Guzoman)兩度
召開軍事會議,主張搶在日本之前占領台灣。前代理總督(Don Luis Perez Dasmainas)力陳
占領台灣可護航貿易路線,作為抵抗日本南侵的基地,確保航路的安全和作為擴大傳教的根據地。
軍事會議決定在援軍未到前不宜輕妄動,先命Don Juan de Zamdio為先遣司令前台灣視察,並赴
廣東將日本計畫占領台灣一事通報明廷。後來日本征台論的首要人物原田和秀吉相繼去世,馬尼拉
的征台主張亦不再有其必要。
此時,除了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外,荷蘭人、英國人也逐漸活躍於遠東地區。他們認識到台灣
島在貿易上的重要地位,都企圖占領台灣。
1604年荷蘭艦隊司令官Wijbrandt van Waerwijk率領艦隊自Patani出發準備航向大陸與明廷交涉
要求通商,於廣東沿岸遭遇颱風,在8月8日意外漂抵澎湖,得到商人李錦、潘秀等人建議,決定
占領澎湖,展開與明廷的貿易交涉;明廷反對,福建總兵施德政派沈有容率兵艦前往,要求荷蘭
退出澎湖;Waerwijk知不敵,乃於12月15日返航。
1620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本部訓令新任巴達維亞總督Jan Piterszoon Coen, 務必占領台灣。1622
年任命Cornelis Reijersz為司令官率艦隊攻擊葡萄牙的根據地澳門,和占領台灣、澎湖。荷艦
屢被擊退,被迫撤離,轉向澎湖,7月11日登陸白河(媽宮灣)。
荷蘭在1622年(明,天啟二年)佔領澎湖。明朝對澎湖的統治消極,卻不容許他國占有,荷蘭軍人數800人面對上萬明軍,因軍事上不利,接受明朝要求,在1624退出澎湖,在9月8日豋陸「台江」(今台南附近),佔領台灣島。
明朝不反對荷蘭佔領台灣,因明朝自始不視台灣為其主權所及的範圍。
1630(?)年荷蘭人在「一鯤身」(現在的安平)建立熱蘭遮城(Zeelandia),在此設置臺灣政廳,派
臺灣太守(Governor and Director of the State of Tayouan and Formosa)。1652(?)年現今的
台南建立赤崁城(Provintia或Providentia),將政廳遷移到Provintia。
曾服務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的William Cambell在1632年,向英國東印度公司建議,主張若欲促進與
中國(明朝)的貿易發展,首先必須占領領當時由荷蘭統治的台灣。
荷蘭佔據台灣的目的是要妨礙馬尼拉在東方的貿易,因此馬尼拉也開始設法占領台灣。
1626年5月駐呂宋的西班牙總督Don Fernando de Silva派遣Don Antonio Carreno de Valdes繞過
台灣東岸在洩底灣(今之澳底)登陸,攻占臺灣北部,在雞籠(今基隆)社寮島(今和平島)構築
聖薩爾瓦多城(San Salvador),在此設置臺灣長官官署,置於馬尼拉總督的管轄之下,但其統治
範圍只限於東北部的極小區域。1629年在滬尾(今淡水)建立聖多明哥城(San Domingo)。西班牙
試圖將荷蘭人驅離台灣,但因遭遇颱風鎩羽而歸。同樣荷蘭人也因貿易利益想驅逐西班牙人。
1642年荷蘭人北征逐出西班牙人。
在荷蘭人的殖民統治下,台灣移民迅速增加,荷蘭人對移民的搾取壓迫引起移民屢次起事反抗,
其中最著名的是1652年9月的郭懷一抗暴事件,戰死達萬人以上。
1661年4月,鄭成功率兵二萬五千人進軍台灣島由鹿耳門登陸,先攻陷赤崁城,再攻熱蘭遮城,
1662年2月荷軍投降,荷蘭人在台灣島38年的統治乃告終結。鄭成功將臺灣與澎湖合併,改稱「東都」,在Provintia城設承天府為最高統治機關,將臺灣分為兩個縣,北部為天興縣,南部為萬年縣,澎湖屬於後者。後來鄭經改東都為東寧,將天興、萬年二縣升為州,另設南路、北路和澎湖三個安撫司。
1662-3年荷蘭巴達維亞總督數次向清國提議雙方進行自由貿易,連合攻打鄭氏,清國回答曖昧,
1663年11月荷軍攻下鄭軍佔領的金門和廈門,鄭氏勢力完全撤出大陸。1665年荷清聯軍正式出兵
攻台,清軍在澎湖附近突遇暴風而四散,荷蘭策畫再度佔領台灣失敗告終。
清‧藍鼎元【鹿洲文集】:
台灣古無人知,明中葉乃知之。
--清‧藍鼎元:【鹿洲文集】的【平台紀略總錄】
台地宋、元之前,並無人知。至明中葉,太監王三保舟下西洋,遭風至此,始知有此一地。
--清‧藍鼎元:【鹿洲文集】的【覆制軍台疆經理書】
1664年清朝頒佈「遷界令」(清•康熙三年),將福建與廣東的住民遷移距海岸30里的內地,而設境界禁止區域內之居住與農耕。一方面又厲行1655年(清•順治十二年)所設的「海禁」,以期藉禁止船舶入海來防止大陸向台灣的渡航。然而,此一措施,反而使沿岸各省住民生活窮困,結果更促進了密航移民台灣,在台漢人數量因而不斷增加。如此一來,清朝對鄭王朝的存在感到威脅,而決心以武力征服台灣。
1664年清朝頒佈
「遷界令」(清•康熙三年),將福建與廣東的住民遷移距海岸30里的內地,而設境界禁止區域內之居住與農耕。一方面又厲行1655年(清•順治十二年)所設的「海禁」,以期藉禁止船舶入海來防止大陸向台灣的渡航。然而,此一措施,反而使沿岸各省住民生活窮困,結果更促進了密航移民台灣,在台漢人數量因而不斷增加。如此一來,清朝對鄭王朝的存在感到威脅,而決心以武力征服台灣。
1684年(康熙23年)清帝國在福建省之下設台灣府,管轄台灣(現為台南)、諸羅、鳳山(包括澎湖)
三縣。
1723年清世宗所頒發的詔書中說,「臺灣地方自古不屬中國,(清)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
1841年英外相H. J. Palmerston訓令義律兄弟占領舟山群島或清國東南沿海各島,包括台灣。
為了太平洋航線的煤炭補給,1847年美國曾對台灣的煤炭資源進行調查。1949年5月美國政府命令
東方艦隊司令David Geisinger派遣軍艦調查台灣的煤炭狀況;6月Dolphin號在W.S. Ogden艦長指揮下,由澳門出發到雞籠港。Ogden的報告:「台灣的煤炭埋藏豐富,品質優良…且煤礦及其附近的土地幾乎處於自由占有的狀態。…」
1854年美國初任駐日總領事Townsend Harris向國務卿Willaim L. Marcy提交一份長篇報告指出,
「台灣氣候溫暖,米、砂糖、樟腦、硫磺、煤炭的產量豐富,…,可成為極有價值的遠東商務、物資中繼地和基督教的傳教據點。」,「清國在台灣的收入微少,再加上台灣西部有海盜出沒,造成清國極大的損失,如果美國能夠接替清國統治台灣,將可給台灣住民帶來幸福。」因此主張美國買下台灣。
1854年美國艦隊司令貝里(Commodore Matthew C. Perry准將)奉美國海軍命令,派軍艦到基隆測量港內狀況和調查台灣的
煤炭埋藏量和品質,目的在為其東方航線尋找煤炭供給地。事後貝里建議,「美國必須擁有對台主
導權。這個美麗的島嶼雖在名義上隸屬清國治下,但實際上與獨立無異。」,「該島對東亞的戰略
價值,一如古巴之控制美國佛羅里達南部沿岸和墨西哥灣的出入口。」美國當時因奴隸問題無暇他顧,未接受貝里占領台灣的建議。而當時清國的統制力量過於薄弱,各地常有叛軍實施突襲,所以清國官吏也歡迎美國艦隊的停泊,以求短暫的安定。貝里的報告「使從事遠東貿易的國家,再次將視線投向台灣島」。其後1857年美國駐清全權代表Peter Parker和商人也接連三次促國務院占領台灣,說「從商務或政治戰略的觀點來看,台灣對美國而言是非常重要、理想的島嶼。」
1858年英、法依天津條約實現台灣(台南)、滬尾(淡水)在開港。台灣的海上地位與煤炭、樟腦
、蔗糖、硫磺、稻米一直是列強虎視眈眈的目標。1968年在台英商被殺,基督徒遭迫害,清官吏沒
收英商樟腦等事,英軍在11月派艦隊炮擊並占領安平,並準備進一步進攻台灣府(台南);英清締
結協約:廢樟腦專賣,保障外國人在台旅行安全、傳教自由,賠償軍事費、外商和商人的損失,處
罰有職務過失官吏。1869年英國人James Horn等6歐洲人,以駐淡水德國領事James Milisch為後援
,主張台灣東部的主權未定,逕行開發大南澳地區,清廷抗議,引發紛爭。英國避免與清國干戈相
見,決定暫時讓步,命令洪恩等人撤離。
1867年美國船The Rover遇暴風飄至台灣南部近海觸礁沉沒,船長夫婦及幾名船員,在瑯嶠的庫阿魯上陸,全部遭殺害,英艦開往遇險地點搜尋生還者,遭原住民攻擊,英艦炮擊原住民後撤離,美國派艦隊討代,由於不熟悉山地,遭原住民伏擊,一上尉戰死,敗退而歸,美國命令領事Charles W. Gendre向清政府提出強烈抗議,清政府責令閩浙總督及台灣道台調查該事件和征代原住民。清政府雖然派兵與李仙得同行討代,但這是清管轄的邊陲地區,清駐台官員敷衍,李仙得
在1869年與十八蕃社酋長篤杞倬會談,雙方簽定親善盟約。
請參閱:
Charles W. Gendre李仙得在射麻里社,1872年
美國船Rover號事件
南台灣踏查手記:李仙得台灣紀行
清朝對台灣的統治,始終很消極。在清朝的台灣統治史上,台灣叛亂之多,幾乎達「三年一小叛,五年一大亂」。及至1874年(清•同治三年,明治七年)日本出兵台灣,法軍於1884年乘清法戰爭之機會攻打基隆(目的是奪取煤礦)、滬尾,封鎖台灣,1885佔領澎湖,清朝才體認台灣的重要性,決定用心加以經營。於是在1885年(清•光緒11年)將台灣撥出福建省,分置為一省,稱為福建台灣省,任命劉銘傳為第一任巡撫。
法軍在1884年封鎖台灣時,日本駐俄公使花房義質向日本政府提「因應清法啟釁之對台方略」指出,「台灣鄰接吾國南島,其士地肥沃,人民富裕,然山野迄今多未開發,人民未脫蠻俗。
清國雖徒擁主權虛名,但無意拓其土地,教化人民,以致台灣每為歐人所圖。台灣一旦落於歐人之手,我南島之危將驟然而升。」,主張日本占領台灣。
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之亂,原因是反對外國勢力的侵略,要求政府改革時弊,日清以鎭壓動亂為口實,分別出兵朝鮮,日清甲午戰爭爆發,清軍在平壤大敗,北洋艦隊在黃海潰滅。1895年4月17日日清簽訂
「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給日本。
「馬關條約」在5月8日完成交換批准書後生效,因臺灣住民抗日運動所阻撓,6月2日的交接手續改
在海上舉行。5月23日發表台灣獨立宣言,24日英譯本送交在台各國領事館,25日舉行獨立儀式,29日日軍登陸台灣東北端的澳底,10月21日日軍進入民主國的最後據點台南。
台灣民主國國旗
1935年(昭和十年、民國24年),日本的臺灣統治機關臺灣總督府,在臺北舉辦日本帝國的「臺灣
始政40周年紀念會」時,國府派遣福建省主席陳儀為祝賀使節,
陳儀 在祝賀大會席上的賀詞說:
「臺灣人在日本帝國的統治下,過著幸福的生活」。這豈只是承認日本的領有臺灣而已,甚至還讚頌其統治政策呢!
從1938年10月12日到14日之間,在中共黨擴大六中會中以「論新階段」為題的報告中,毛澤東說道:「為了讓日本之侵略戰爭失敗,必須中日二大民族之軍民大眾,以及朝鮮、臺灣等被壓迫民族聯合起來,堅強地共同努力,建立共同的反侵略統一戰線。」在當時,毛也將臺灣人看成「臺灣民族」,想將他們編入打倒日本的戰線中。
--毛澤東《毛澤東救國言論集》,重慶,新華日報館,1939年,頁218-219。
不但《毛澤東選集》沒有提及,甚至連1941年以前的任何由中國共產黨所編之中國共產黨史中,
都看不出中國共產黨主張將臺灣以「中國」領土而「取回」。1936年,在延安的中國共產黨主
席毛澤東,曾對史諾(Edgar Snow)言及中國共產黨支援朝鮮獨立,
「同樣的立場適用於台灣」。
此一發言,經過毛的校閱,記述在史諾的The Red Star over China中。
It is the immediate task of China to regain all our lost territories,
not merely to defend our sovereignty below the Great Wall. This means
that Manchuria must be regained. We do not, however, include Korea,
formerly a Chinese colony, but when we have re-established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lost territories of China, and if the Koreans
wish to break away from the chains of Japanese imperialism, we will
extend them our enthusiastic help in their struggle for independence.
The same thing applies for Formosa.
As for Inner Mongolia, which is
populated by both Chinese and Mongolians, we will struggle to drive
Japan from there and help Inner Mongolia to establish an autonomous
State.
(Source: Edgar Snow, Interview with Mao Tse-tung,
quoted in "Red Star Over China",
New York:Random House, 1948, pp.88-9
我們立刻要做的是收回失土,而非僅僅保衛長城以南的主權。這意指滿州
必須收回。這不包括曾是中國屬地的朝鮮,但是當我們中國失土恢
復獨立時,如果朝鮮人民希望掙脫日本帝國主義的鎖鏈,對其獨立鬥爭我
們願意給予熱誠的幫助。
同樣的立場適用於台灣。對於中國人和蒙古人居住的內蒙古,我們將奮力逐出日本並且幫助內蒙古建立自治邦。
請參閱,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上)/蕭欣義著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中)/蕭欣義著
國、共長期倡導台灣獨立的史實(下)/蕭欣義著
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室(Historical Office)的「1941-1949十年外交政策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
開羅會談Cairo Conference
1943年11月22-26日蔣介石委員長、羅斯福總統、邱吉爾首相在開羅會談。
會談消息Released December 1, 1943、註明沒署名[released without signatures]
(Sourc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A Decade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41-1949, Basic Documents. Washington, DC: Historical Office, Department of State; for sale by the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 U.S. G.P.O., 1950, p. 20)
(不管是宣言、聲明或新聞稿,不是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而且發布的文件上三人都沒署名。條約須經簽署、批准(ratification)。美國政府將開羅會談Cairo Conference歸類為「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
1943年11月22-26日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在開羅會談。
美英中發表開羅聲明或新聞。該聲明於1943年12月1日發表,全文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三大盟國決以不鬆 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固利 ,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 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 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奉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基於以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決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 無條件之投降。
根據美國國務院歷史室(Historical Office)的「1941-1949十年外交政策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
波茨坦會談Potsdam (Berlin) Conference
1945年7月17日到8月2日,英國、美國、蘇聯三國政府首長邱吉爾、羅斯福、史大林在柏林會談,發表波茨坦宣言
The Berlin Conference of the Three Heads of Government of the U.S.S.R., U.S.A., and U.K., which took place from July 17 to August 2, 1945
Sourc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A Decade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1941-1949, Basic Documents. Washington, DC: Historical Office, Department of State; for sale by the Superintendent of Documents, U.S. G.P.O., 1950, pp. 28-40.
(不管是宣言、聲明或新聞稿,不是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條約須經簽署、批准(ratification)。美國政府將波茨坦會談Potsdam (Berlin) Conference歸類為「基本文件(Basic Documents)」,不是條約。)
1945年7月26日同盟國發表波茨坦宣言。
美軍的對日作戰進行順利,於1945年2月掌握菲律賓,4月,避開臺灣而登陸沖繩。在歐洲戰線
上,德國則於五月無條件投降,聯合國的主要敵人只剩下日本一國了。7月,美英蘇三國首腦在波茲坦會合,協議對日作戰的計畫,決定了促使日本投降的方針。並且於7月26日,由美國總統杜魯門 (Harry S. Truman)、中華民國主席蔣介石、大英帝國首相邱吉爾具名,發表波茲坦宣言,催促日本投降。該宣言第八項內容如下:
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國之主權應局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 四國,以及我們所決定之諸小島。當初在波茲坦宣言上署名的,只有三個國家而已,但是到了1945年8月8日,蘇聯宣布對日作戰,且因外長V. M. Molotov在當天發表參加該宣言的聲明,於是乃成 為美、英、華、蘇之四國宣言。8月14日,日本通知聯合國,願意接受波茲坦宣言,便於8月15日,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2日在美艦密蘇里號上,在投降書上簽字。
9月2日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發出「一般命令第一號」,進行分配占領區域。對蔣介石有以下
的授權:日本國在中國(滿州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 半島之前任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統帥投降。
盟軍最高司令官之所以有這種權限,乃是受到以受降國身分在此署名的 美、英、華、蘇等四同盟國(Allied Powers),和包括此四國在內的澳洲、加拿大、法國、荷蘭、紐西蘭等九國,以及最高司法官麥克阿瑟所代表的盟軍(United Nations)所承認的。也就是說,盟軍最高司令官受到分配占領地區之權力,各國只在其分配的範圍內接受日本軍之投降,並且可以加以占領。
10月5日,行政長官公署祕書長葛敬恩中將搭乘第一批美國軍機,飛來臺灣設置「臺灣前進指揮所」。10月17日,國府軍的第六十二軍和第七十軍乘美軍艦進駐臺灣,24日,於上個月29日被任命為臺灣行政長官的陳儀抵達臺灣。10月25日,在臺北市公會堂(現在改稱中山堂)
懸掛美、英、華、蘇等四同盟國國旗,陳儀行政長官代表中華民國,接受日本代表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大將的投降,將「行政長官第一號命令」交給安藤。
(下文引自,《被出賣的台灣》Formosa Betrayed,作者 George H. Kerr,
1942-43 美國國防部軍事情報總部台灣問題專家、1944-46 美國海軍情報中心服務、1946-47 美國駐台大使館副領事)
228事件中心
「以我們的在台經驗,極清楚前行政長官陳儀的施政已使人民對中央政府離心,許多人不能不感到,日治下的台灣情況反而比較良善。
中央政府失卻了向中國人民和世人表明其有能力勵行廉能政治的良機,它不得不歸咎於共產黨或特異份子的活動。台灣人殷切期望自日本桎梏下解脫出來,然而陳儀和其劊子手卻以殘忍、腐化、貪婪、倒行逆施的種種暴行加諸於和睦的人民身上,陸軍則以征服者姿態行事,秘密警察公開恐嚇,並助紂為虐協助中央官僚剝削人民...
這島上盛產煤、米、糖、水泥、水果和茶葉,水火力發電也頗富饒。日本人早已把電氣化施行到偏遠地區,並已建設優良的鐵路、公路網線,百分之八十的人民有閱讀、書寫能力。中國大陸之情形卻正好與此相反。
各種情勢顯示,台灣人願意接受美國保護和聯合國託管,他們懼怕中央政府會榨取台灣人血汗,以供奉無能的南京政權。我相信他們之恐懼是有其根據的。」
陸軍中將魏德邁致國務卿
一九四七年八月十七日(《中美關係白皮書》第三0九頁)
1945年蔣介石任命陳儀為台灣行政長官。1947年228事件爆發、台灣人民烽起抗暴。3月2日陳儀答應改革之後,密電要求蔣介石派兵鎮壓、陳儀決定3月10日,蔣軍登陸台灣之後,接受處理委員會的改革計畫。
1947年3月5日蔣介石急電陳儀:
陳長官 「
已派步兵一團并派憲兵一營限本月七日由滬啟運」 中正
1947年3月8日星期六,蔣介石的中國國民黨軍登陸基隆和高雄,展開大屠殺。
1947年228大抗暴、蔣介石展開大屠殺之後,陳儀被蔣介石
升任為浙江省主席。
1950年,蔣介石將陳儀押解到台灣槍斃,宣稱理由是為懲處他屠殺迫害台灣人民。
1947年2月爆發「二.二八事件」,請參閱:
二二八大革命的真相/台獨月刊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獨立運動的起點,請參閱,
台灣獨立運動大事記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一)戰慄的三月十三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二)地獄--西本願寺
二二八大屠殺的證言(三)姚虎臣的鴻門宴
二二八巨靈與民族國家的建構/施正鋒著
二二八事變之肇因、經過及其歷史意義/李天福著
1949年1月21日蔣介石宣佈自總統寶座「引退」,由李宗仁「代總統」,但仍然是黨總裁和三軍統帥。「引退」的設計,為讓李宗仁擔負失敗的責任。蔣介石「引退」後隔天,北京淪入共產黨手中。蔣介石「引退」經小心安排,先到奉化祖居「祭掃先人的墳墓」、然後到杭州、再到廈門、再到台灣草山(有人說這豈不是落草為寇,因此改名陽明山)。
退位的蔣介石到處跟隨李代總統,同時發送一連串干擾性的信息給其密使,李在10月12日遷都重慶,蔣及時飛往重慶「會談,11月30日重慶淪陷、遷都成都,蔣也飛到成都。北京、南京、上海、重慶、成都一一淪入共產黨手中,李宗仁在12月7日飛往華府尋求美國的援助,以治病理由在美國進進出出,終於被安排在1950年3月3日和杜魯門總統會談。3月1日蔣介石在台北宣稱他又恢復為中國的總統。
李宗仁成為「前代總統」。蔣介石以「失盡職守」佈署彈劾李宗仁。
(以上內容引自,《被出賣的台灣》Formosa Betrayed)
1949年5月20日台灣全島發布戒嚴令。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2月8日蔣介石流亡台灣。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它不再主張臺灣的高度自治,而追隨中國共產黨,將黨綱從獨立變為高度自治的臺灣共產黨最高幹部謝雪紅,即以「地方民族主義者」的罪名被整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臺灣為中國的領土」及「解放臺灣」,便成為中國共產黨一成不變的口號.。
美國原本支持中國國民黨,國民黨的美援裝備勝過共產黨,但是國民黨政府腐敗、不得民心、兵敗如山倒,被共產黨趕出中國、到台灣。美國政府原本打算放棄蔣介石政權。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27日杜魯門總統發布627聲明,宣佈台灣中立化,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
「臺灣之將來的地位應等待太平洋安全之恢復、與日本之間的和平解決、或是聯合國的考慮來做決定」(臺灣中立化宣言)。杜魯門總統派第七艦隊到台灣海峽,防中國入侵台灣。當時國共雙方的海軍都非常弱。
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對日和平會議從1951年9月4日到8日之間,在舊金山召開,簽署了「與日本的和平條約」
(Peace Treaty With Japan),也就是「舊金山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該條約在第二條b項,關於臺灣有如下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和請求權。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臺灣從此日起脫離了日本的主權。因為日本放棄了對臺灣所有的權利、發生權利之權原(title),及其請求權,所以日本從該日以後,喪失了對臺灣的領土的處理權。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p154
1951年10月26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參議院的質詢要旨
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領土主權。但是,因為聯合國之間意見不一致,所以未決定這些領土的歸屬。
1951年11月6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參議院的質詢要旨
台灣與澎湖島最後的歸屬,在聯合國決定前,繼續未定的狀態。
1952年4月28日簽署「華日和平條約」
「日本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略稱「華日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簽署,
而於8月5日生效。該條約共十四條。此外,還有「議定書」一件,「交換公文」第一號、第二號,「同意的議事錄」一件。其中,「議定書」為「該條約不可分的一部分」。
此條約本文第二條,關於臺灣,做了如下規定:
茲承認依照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業已放棄對
於臺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上述規定僅止於確認日本放棄臺灣而已,不但臺灣的「歸還中華民國」、連「臺灣割讓給中國」也
都沒有規定。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p170
「舊金山和平條約」關於臺灣,還有一個特別應該注意的條款,那就是第二十六條:「倘日本與任何國家締結媾和協議或戰爭有關的要求之協議,而
該協議給予該國以較本約規定更大的利益時,則該項利益應由本約締約國平等享受之。」
因此,該條約締結以後,
如果日本在與他國的和約中,規定將臺灣割讓給該國,那就違反了上述條文,而舊金山條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利權。
因為如此,於該條約生效前所締結的華日和約中,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的條文,而現在(1976年)談判中的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也不得違反此一規定。
「舊金山和平條約」及「華日和約」
請參閱【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的著作,舊金山和平條約
1954年簽署「美華共同防禦條約」
1954年12月2日在華盛頓簽署而於翌年三月三日生效之「美國中華民國共同防禦條約」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為「美華共同防禦條約」,常更簡稱為「美華條約」或「美臺條約」。
ARTICLE VI
For the purposes of Article II and V, the term “territorial” and “territories”
shall mean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and Pescadores; and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island territories in the West Pacific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I and V will be applicable to
such other territorie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mutual agreement.
第六條
為適用於第二條及第五條之目的,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臺灣與澎湖;就美利
堅合國而言,應指西太平洋區域內在其管轄下之各島嶼領土。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並將適用於
經共同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土。
依照右列第六條後段的規定,美華條約雖也適用於經由美華兩國協議所決定之其他領域,但自
一九五五年該條約生效以後,此規定不曾被引用過。因此,從有關中華民國統治下的地域這一點看來,該條約之適用範圍,僅及於臺灣本島及其附屬諸島和澎湖群島,也就說只有臺灣而已。
1952年5月28日,吉田內閣政府委員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質詢要旨
依據日本與聯合國的和平條約,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主權。這此領土的歸屬應由聯合國決定,惟其
歸屬尚未決定,故其法律上地位未定。
但是,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支配著台灣與澎湖島的現實,遂與中華民國之間締結和平條約。此和平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支配的範圍。
1952年5月30日,吉田內閣的外交部長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質詢要旨
質問:台灣與澎湖島究竟要獨立,要歸聯合國託管,要歸中華民國統治,要歸中華民共和統治,本人想應由台灣與澎湖島的住民依據公民投票決定,你想如何。
岡崎勝男(外交部長);日本與聯合國的和平條約放棄台灣、澎湖島的主權,故
其歸屬問題應由聯合國決定,日本政府無表述意見的立場。
1964年2月29日,池田勇人首相在眾議院的質詢要旨
日本對聯合國放棄台灣與澎湖島的主權。
聯合國未決定其歸屬,故台灣、澎湖島的歸屬未確定,這是日本在法律上的立場。
1966年,第21次聯合國大會中,全會一致決議採納的A規約「關於經濟、社會、文化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B規約「關於市民、政治諸權利的規約」(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各在其第一條中,做如下規定:
Article 1
1. All peoples have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的權利(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基於此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上的地位,並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的發展。
上列兩公約都為「國際人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Human Rights)的一部分,很明確地肯定了人民自決權。
1970年的第25次大會,也全會一致決議「所有人民(all peoples)可不受外來的干涉而決定他們自己的政冶、經濟、社會、文化的命運(destiny)。
1970年台獨聯盟黃文雄在紐約市行剌訪美的蔣經國未遂,鄭自才一起被捕,請參閱:
四二四刺蔣事件
1970年10月加拿大和中國達到建交的妥協。兩國的共同聲明中,有從未有過的有關臺灣歸屬的聲明。自其開始,這個方式便成為一個模式。此一模式也稱為
「加拿大方式」或「留意(take note)方式」;
中加共同聲明對臺灣做如下說明: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拿大政府留意(take note)中國政府這一立場。
1969年3月,中國和蘇聯在兩國有糾紛的邊界爆發軍事衝突。1971年春天的所謂「乒乓外交」,尼克森總統派季辛吉Henry Kissinger密訪中國。美國不再阻擋中國進入聯合國。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以下簡稱聯大)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議的全文如下:
「大會記取《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維護《聯合國憲章》與對聯合國必須謹守憲章的原則都是重要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利,承認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並立刻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與所有附屬組織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
聯合國2758決議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在聯合國唯一合法的代表,即時將蔣介石的代表從聯合國及一切有關聯合國的機構驅逐」。
1971年的「2758號決議案」,其所欲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的問題,而非台灣代表權的問題。該文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將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蔣介石的代表被趕出了聯合國,無關台灣的國際地位。
1972年尼克森訪問中國、發表「上海公報」,美方宣稱:「美國『認知』,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堅持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不挑戰此立場。美國重申關注,中國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中方宣稱:台灣問題是阻礙中美關係正常化的至關重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解放台灣是中國的內政事務,任何其他國家無權干涉;所有美國的軍事力量和設施必須撤離台灣。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意在製「一中、一台」、「一中兩府」、「兩個中國」和「台灣獨立」的活動,或者倡導「台灣地位有待決定」。
The Chinese side reaffirmed its position: The Taiwan question is the crucial question obstructing the normalization of relat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Taiwan is a province of China…; the liberation of Taiwan is China's internal affair in which no other country has the right to interfere; and all US forces and military installations must be withdrawn from Taiwa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firmly opposes any activities which aim at the creation of "one China, one Taiwan," "one China, two governments," "two Chinas," and "Independent Taiwan" or advocate that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s to be determined."
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國的立場,
不是『承認』(recognize法律用語)中國的立場。
加拿大採用「留意(take note)方式」。
日本採用「充分理解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美國一直沒改變的立場是,「台灣的地位未定」。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重申美國對台灣的立場,「台灣和澎湖的主權尚未決定,有待未來國際的決定。」"In our view,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s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人一直公開挑戰中國對台灣的立場。台灣人民支持「終極獨立」比例創新高!2013年10月底TVBS最新民調指出,若兩岸關係只有一種選擇,高達71%民眾希望台灣獨立,僅18%傾向統一,78%民眾自認是台灣人。台灣指標調查詢問民眾,是否接受和平協議以兩岸統一為目標?結果顯示,高達67%民眾表示不接受和平協議以兩岸統一為目標。
1972年9月29日日中簽署建交共同聲明中,對臺灣說明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表明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之不可分的一部分。日本充分理解並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
1978年12月15日美國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1979年1月1日美中發表建交公報,卡特重申「美國政府『認知』中國立場:只有一個中國,而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關閉美國在台北的大使館,撤離美國還留在台灣的軍事人員。1979年1月15日美國國務卿Cyrus Vance表示,即使無外交關係,
美國將採取一些具體步驟、以保證台灣的和平未來:我們將繼續以往的政策,出售審慎選擇的武器給台灣。
卡特面對相當的批評;同情台灣的美國的兩黨國會議員,壓倒性支持通過台灣關係法(TRA,眾議院345票 對 55票,參院90票 對 6票)。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這是美國歷史上,
國會首次制定法案針對特定政体、規範美國的政策。12月31日華美共同防條約失效。
請參閱:台灣關係法(英文版Taiwan Relations Act)
美國的「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1979年1月1日生效,1979年4月10日通過。
「台灣關係法」的宗旨是: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To help maintain peac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n the Western Pacific and to promote the foreig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uthorizing the continuation of commercial, cultural, and oth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 on Taiwan, and for other purposes.
其他目的包括:
表明,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決定基於預期: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解決the future of Taiwan will be determined by peaceful means。
任何其他試圖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的未來,包括抵制或禁運,將被認為威脅西太平洋的和平與安全,且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也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將危害台灣人民的安全、社會和經濟体系的、任何訴諸武力或其他脅迫的方式。
「台灣關係法」針對台灣住民的人權條款:法案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美國對人權的關注,特別對台灣所有住民的人權。在此重申,維護和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是經美國參眾兩院制定通過,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內法。以國內法來規範與台灣的關係,在國際上是非常特別的舉動。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設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在台協會」雖無官方之名,卻有提供護照簽證核發等、以及傳達美國政府的訊息給台灣的官方之實,就是根據此法,1980年以後美國繼續銷售武器給台灣,台灣的安全得到相當程度的保障。
1979年12月10高雄(美麗島)事件發生,黨外人士大量被捕,
請參閱高雄事件紀實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威爾(Colin Powell)在訪問中國時指出,「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2006年,在國際社會極具盛名的英國學者James Crawford,在其新著中罕見地以大篇幅討論台灣地位問題,他以各種台灣自身的官方文件,說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而其理由是「台灣從未自我主張自己是一個國家」。
這樣的說法在國際社會並沒有成為大新聞,因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尚未獨立」根本是國際社會的常識與事實,但對台灣內部卻造成極大的震撼。因為在台灣國親兩黨及其支持者一向主張「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要捍衛中華民國主權」;民進黨及支持者也主張「中華民國獨立存在,台灣絕對是主權獨立國家,國號是中華民國」;甚至追求台灣獨立的團體也是主張「台灣早就獨立」「台灣主權屬於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這些說法與認知明顯與國際社會有很大的落差,這才是台灣外交困境的真正原因。
呂秀蓮回憶,2007年3月,台灣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透過友邦諾魯送出,結果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回文:鑒於聯大的2758號決議,聯合國認為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因此他無法受理以任何名稱代表中華民國(Taiwan)者簽署之加入書。她獲知後,緊急提醒總統陳水扁此事非同小可,必須立即糾正。
6月26日,美國指示其駐聯合國代表向潘基文辦公室反映,並發動日、英、澳同時施壓。她7月3日過境美國舊金山,當面向前往迎接的薄瑞光要求確認國務院對此事的立場,次日薄瑞光具體回覆了幾個要點,才讓她放心。未久,美方即正式對台回應了九點聲明。其中強調:2758號決議並未提及中國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
2007年7月19日陳水扁總統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正式以「台灣」的名義向聯合國秘書處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7月23日潘基文秘書長再以「聯大第2758號決議」及「一個中國政策」為由,退回台灣的申請案。
台灣主權 聯大未承認屬於中國
針對潘基文秘書長及秘書處對台灣申請案的處理,美國向聯合國表達
無法接受秘書長擴張解釋第2758號決議與認定「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美國在其台灣地位的非公開說帖(U.S. Non-Paper on the Status of Taiwan)中指出,
「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通過第2758號決議,事實上並未確立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該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並驅逐蔣介石之代表在聯合國及所有相關組織的席次。聯大第2758號決議並未提及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There is no mention in Resolution 2758 of China’s claim of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除美國之外,日本、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在聯合國的常駐代表團,也曾對聯合國處理台灣的歸屬所引起的爭議表達關切。潘基文秘書長亦對當時美國駐聯合國哈利勒札德(Zalmay Khalilzad)大使承諾聯合國未來提及台灣時,用詞將更為謹慎且不再使用「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說法(The UN no longer uses the phrase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2011年5月美國衛生部長塞比留斯(Kathleen Sebelius)針對世界衛生組織(WHO)內部文件將台灣列為中國的一省,也公開發言指出
「沒有任何聯合國機構有權片面決定台灣地位」(No organization of the UN has a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termine the position of Taiwan.)
本文大部份有關「台灣政治史」的內容,節錄自【台灣國際政治史】/戴天昭著
及【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著
請參閱本網站的【獨立建國論壇】及
【認識台灣】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黃昭堂
(含英文版/漢文版)
台灣自古不屬中國
台灣屬於台灣人民
教科書看不到的歷史
/林茗顯編集 2014/06/25、2014/07/03rvsd